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20-03-01 19:43: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拟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能够正确行使职责,接受学院管理和广大学生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应在思想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扰,自觉遵守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干部素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四条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二章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经笔试、面试、推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

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产生。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

2、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3、勤奋学习,有较强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良好,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4、工作踏实,富有工作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

5、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6、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

7、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能把

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学院和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

5、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八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所在部门部长;

2、部长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报分管主席,经同意后准予辞职,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未自动辞职的,由主席团讨论,予以除名。

第三章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2、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先考虑;

3、学生会内部实行每期干部评优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学生会学生干部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评选学生会各部门优秀学生干部,并从中选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6、学生会学生干部有退出学生会的自由,退出者需写辞职申请,经主席团审批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执行集体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2、热心服务于广大同学,及时排忧解难,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按时参加学生会和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

4、积极参加学生会和本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5、每学期开学及时拟定工作计划,按时上交学期工作总结。开展活

动应在活动前一周上交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三天上交活动总结。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指导老师对学生会实行宏观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时向分管主席汇报工作情况,每两周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主席及时向学生会指导老师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自觉服从上级管理,积级、主动地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评中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校学生会学生干部干部:

1、受校、系处分的或一贯自由散漫、不服从安排者;

2、期末学习成绩内有多门不及格者;

3、干部量化管理考评不合格者;

4、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者。

第五章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主席联会和部长例会,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每学期如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学生干部应准时参加本部门召开的会议,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每学期如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否则将按照学生干部量化考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之间应当互相协作、互相配合,认真完成上级所安排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活动的工作人员安排以书面形式附在活动计划上,做到分工细致、落实到人,活动中出现问题实行严格责任制。被安排到活动中的学生干部必须遵守活动纪律、服从工作分配。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建设是学生工作的基础,建立和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机制,是学生干部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负责校学生会学生干部队伍的组建和工作指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培训、评比、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要建立工作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每学期公布一次,并按照学生操行考核规定的相关条目以操行考核加分的形式给予肯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分为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组织纪律、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工作能力、言行举止、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将作为每学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人力资源部。

校学生会人力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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