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2020-03-01 19:43: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赣南师范学院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是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得力助手,是学院学生工作的具体组织者与实施者。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接受广大同学监督,促进学院院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各班班委会、团支委成员;研究生学生分会的干部;楼栋长、楼层长、寝室长。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是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学生干部要在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紧密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为广大同学服务,在学院与学生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做到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干部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 院团总支、学生分会

1、院团总支、学生分会设团学常务委员会、“六个中心(十九个部门)”,分别为:行政中心(秘书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新闻宣传中心(宣传部、新闻部)、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学术科技部、文艺部、体育部、素质拓展学分认证部、志愿者服务部)、大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自律委员会、事务部、心理健康教育部、女生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室、策划部、市场部)、大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党建部、组织部)。

设学生副书记(1人)、部长(主席)(各1人)、副部长(副主席)(各1-3人),委员的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班级团支委、班委会

1、各班级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团支部副书记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2、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心理保健委员(各1人),副班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七条楼栋长、楼层长、寝室长

第三章 学生干部条件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改革、竞争、团结、开拓创新等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体青年学生热爱党和祖国,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1、带领全体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3、引导和督促广大学生认真学习和正常有序地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4、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参与学生事务民主管理,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批评和制止不良行为,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5、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氛围,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创造安全舒适宁静的学习生活环境;

6、做好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对学生思想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学生工作;

7、维护全体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互助,热心为全体学生服务;

8、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并在独立工作的原则上互相帮助,加强团结,为做好学院团学工作共同努力。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民主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公开竞聘、现场答辩、民主审议等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以由院团总支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产生程序

1、班级学生干部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指导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院学生分会人力资源部备案。

2、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与由院团总支公开招聘或竞聘产生,接受院党总支和校团委的领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换届。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为一任,任期一年,每任任期结束后进行选拔调整,鼓励推行学生干部轮换制度。

学生组织换届一般应在每年9月完成。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要求在相应的学生组织任职一年以上,至少担任副部长以上的职务,或担任班长、团支书,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过全院、全校的学生活动;各部部(副)长人员选拔,原则上要求任职至少半年以上。对于品行端正、能力突出、成绩显著者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学生干部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严格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在思想上加强对广大学生干部的教育,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和培养,关心学生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使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院团总支统一管理院各级学生干部。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归院团总支直接管理,楼栋长、层长、寝室长由院学生自律委员会代为管理,班级学生干部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代为管理。院学生干部统一建立档案,按学年度进行考核,学生干部离校时院团总支将学生干部档案移交班主任老师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归口和代管部门应重视学生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考察选拔,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包括专业、年级、性别、年龄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内如无法继续担任职务时,学生干部可以主动申请辞职,班级学生干部向班主任(辅导员)提出辞职;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首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团学常委谈话,院团总支书记审批,签署意见后转学生分会人力资源部备案。辞职者不享有学生干部的奖励待遇。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促进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分为新任职干部培训、素质拓展培训、干部岗位职责培训等,培训应该分级分类进行。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团学工作思路探讨、工作方法研究,能力素质拓展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组织新成员,必须于加入后的半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以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的素质拓展培训。

第八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和领导老师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学生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3、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4、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5、评优或入党发展或推荐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决贯彻落实院团总支的各项决定安排,有高效的执行能力;

3、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学生干部必须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学生干部应自觉利用寒暑假和周末进行参观、劳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工作实践能力;

6、学生干部必须主动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

7、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进行工作;

8、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9、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九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干部正式任命前均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干部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均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用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班级学生干部由班主任(辅导员)进行考核;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上一级考核下一级,团学常委会负责考核部(副)长,部长考核委员;学生自律委员会考核栋长、层长、寝室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率不超过20%,良好率不超过30%。考核结果填入《商学院学生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考核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未担任满一届(年)不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院学生分会人力资源部考核结束后张榜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学生干部,院团总支给予颁发聘书,证明其学生干部经历;对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学生干部,院团总支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以德、勤、能、绩为主进行量化考核(具体办法见附表)

第十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学生干部,学院在评优评先、入党发展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必修课程补考(含两门)或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程补考未通过;

3、班子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功利性强,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6、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及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班级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交院学生分会人力资源部;栋长、层长、寝室长交学生自律委员会。

2、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对确有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许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院学生分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及时撤消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者;

3、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4、有违纪行为,受校级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南师范学院商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

2012年12月1日

附 件:

1、商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组织机构设置图;

2、商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3、商学院学生干部履历表(分院级与班级);

4、商学院学生干部荣誉聘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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