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2020-03-02 05:56: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位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结合学校近年来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2009年修订的《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给予修改,经过2012年6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望遵照执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及学生进行学习。

特此通知。

九江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 通知

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两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学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人员中遴选,由学校各二级学院按照《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各分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应从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正处级建制,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撤消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7、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作出决定,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受理校内外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分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者。

2、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3、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正常补考未能通过的课程门次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5、未取得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江西考区)一级及以上或未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者(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一个月向校学位 5

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本条例,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教学质量情况考核综述。

2、毕业生成绩总册。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表。

4、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也可由主席逐一审定,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分为英语和语文,每年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相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英语和日语考试须在学校报名参加,否则成绩视为无效),其作为学位课程的考试被视为通过。艺术体育类专业和小语种的学生可以在英语与语文之间进行选择。

1.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百分制)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3.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60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4.小语种学生通过日语三级、俄语二级、德语二级、法语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本条例第八条第

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作者身份(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等。

5.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二)因本条例第八条第

4、5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报名参加学校学位课程考试和相关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在毕业前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或综合技能考试不合格(医学类专业)而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努力,申请再次答辩或参加综合技能考试(医学类)并通过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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