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6:24: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0学分者;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中等”者。
第五条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0学分且少于等于28学分,或只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或只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中等”不能获得学位者,在校学习期间(作弊学生在处分后)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
2、获得一等奖学金一次,或二等奖学金一次,或三等奖学金两次者;
3、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4、在国家二级及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
5、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公务员录用者;
6、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
7、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425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校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
8、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9、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入选者;
10、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
2、对照本《办法》所列条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第五条规定者,需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3、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学位。
第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可向学校申请补发学位证明书。
第九条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二OO八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发布人: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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