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2020-03-03 23:19: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食品经营者签订本责任书:

一、集贸市场开办者、场内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效合法的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悬证亮照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量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按规定记录销货台账。

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索取有相应信息的发票、票据;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四、食品经营者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张贴《散装食品标识卡》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五、食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与经销商或生产厂家签订协议,明确供货方的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经营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六、食品经营者要做到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消毒。

市场开办单位签字(盖章):

食品经营者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食品经营者保留,一份由市场开办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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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doc》
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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