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五章第二节教案讲义

2020-03-02 05:16: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法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类历史上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的作用对象的行为和社会二部份,其中法对人行为的作用,许多学者谓之“规范作用”,法对社会的作用谓为“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

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指法通过界定人们的不同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归属和范围,将社会各种关系

调控在一定秩序范围之内,是对社会。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将人们的行为导向合法轨道,主要有授权性、义务性、职权性指引三种行为模式,是对本人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通过法可能预见自己或他人行为将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是对人们的相互行为。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为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了标准和尺度,是对他人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内容含有国家权威性的命令,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制裁、惩罚和警戒,是对违法犯罪分子。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以一种精神力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们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观念,是对一般人。

2、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手段来达到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第一,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我国法律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我国法律促进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律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的重要工具;法律是实行对敌人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重要手段。

第四,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我国法律不仅执行着广泛的对内职能,而且执行着广泛的对外职能,在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对外政治关系对外文化交流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任何法,无论对社会无论有多大的价值或意义,都仰赖良好的法制建设和法的运行,只有良好的法制建设和运行法,才能实现法的价值,实现法的社会效用,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和作用也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到实施的过程,法的创制就是立法,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制监督等环节。

(一)立法

违反交通法规被罚了款,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被罚了款,二者有何区别?(请同学分析,然后总结) 虽然都被罚了款,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只有前者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哪一个单位制定的规则都可以称为“法”。只有特定机关制定的规则才能被称为“法”,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那么,哪些机关可以立法呢?

1、立法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2、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以及它们在立法权限上分工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法律,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即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

内有效。

(5)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规范性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可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7)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法律实施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只有通过法律实施,才能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实际的法律活动。根据法律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1)守法

法律遵守简称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这是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法要得到遵守,需要人们有强烈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在于它能够直接指导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的社会实践,保障社会

主义法的实施。

(2)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所谓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所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所谓及时,是指法律适用活动的每个阶段、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提高办案效率。所谓合理和公正,是指法律适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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