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

2020-03-02 22:15: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服务对象:

面向企业、组织 申报条件: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条件

1、具有下列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之一: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4、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平台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6、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7、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报送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和附交材料)并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的请示

3、【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仓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依据(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证明)

4、【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与发改部门、交通部门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企业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相应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论证通过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7、【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8、【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与县级商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海事、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部门出具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 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9、【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10、【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11、【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供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2、【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

在本省境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或与杭州炼油厂、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一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一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材料说明]

13、【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若是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工商《营业执照》;

竣工验收合格后附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4、【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对原地改(扩)建项目,企业还需提供土地证、仓储(油库)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5、【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6、【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7、【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附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18、【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19、【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20、【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21、【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在审批表中签署规划、国土、安全、环保等部门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部门材料依据

22、【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23、【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24、【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县(市、区)、市商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25、【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26、【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27、【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8、【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若迁建,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9、【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原地改扩建需提供土地证、仓储(油库)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0、【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1、【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2、【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33、【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中《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提供一式五份; 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34、【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和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5、【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县(市、区)经贸部门提交验收请示和市经贸部门提交要求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文件

36、【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储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证明)

37、【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8、【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9、【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与县级商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海事、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会议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 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40、【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其它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

41、【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级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43、【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批准建设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项目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论证通过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44、【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5、【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对迁建、改(扩)建项目,企业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迁建项目竣工验收后附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6、【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7、【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8、【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49、【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50、【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提供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51、【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52、【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在《审批表》或《申报表》中签署规划、国土、交通、安监、环保等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部门材料依据; 在《审核表》中签署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或提供相关部门文件依据

53、【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54、【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55、【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县(市、区)、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56、【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当年加油(气)站(点)计划实施确认文件

57、【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58、【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项目的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

59、【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依据

60、【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加油(气)船项目,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经县级商贸、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 6

1、【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若是迁建项目,还需提供以下依据: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2、【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若是原地扩建项目,还需附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

3、【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4、【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65、【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中《审批表》或《申报表》或《审核表》原件提供一式五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66、【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和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67、【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县(市、区)经贸部门提交验收请示和市经贸部门提交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文件

68、【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69、【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省商务厅当年加油(气)站(点)计划实施确认文件

70、【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点)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 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71、【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2、【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3、【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74、【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加油(气)站(点、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与县级商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消防、交通(公路、港航)、海事、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部门出具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 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

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75、【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加油(气)船的验收,由港口、海事(港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出具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

7

6、【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若是迁建、扩建项目,企业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迁建及增加汽油经营项目竣工验收后附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

77、【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提供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7

8、【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9、【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附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80、【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81、【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提供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3)或填写《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经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

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库等仓储设施申报程序

1、企业按照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实施规划,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仓储设施还应提交联营合同),分析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建设理由、建设规模、安全评价、环保评价、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对照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实施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初审,会同县级经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港航)、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仓储审批表》),由市级商务等部门在《仓储审批表》中签署预审意见,附上规划建设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交通部门《建设项目利用公路许可意见书》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意见书》、安全监管部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依据,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委和省交通(港航)及省海事管理部门意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上报商务部备案,并返回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仓储审批表》;

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厅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仓储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向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凭批复文件和《仓储审批表》及初步设计向有关部门办理仓储(油库)、接卸设施等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5、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经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办法》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6、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上报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并行文随验收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将企业基本情况输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同时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7、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营运。

(三)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申报程序

1、根据省下达的各市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召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站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

由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的选址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凡是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业主,可正式向所在地县级商贸主管部门提交拟建加油(气)站(点)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加油站还应提交联营协议或合作合同),分析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理由、建设规模、安全条件、环保评价、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填写《加油(气)站(点)新(迁)建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扩建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县级商贸等部门在《审批表》或《申报表》中签署预审意见或附上相关部门的意见书,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一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完成对拟建站的初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审或召开听证会,符合上报条件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1)对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由县级商贸主管部门按照参拍企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申报参拍企业名单,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并下达参拍企业预核准文件;

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文件,联合组织加油(气)站(点)项目和土地捆绑,采取挂牌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投资业主。

(2)对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还需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省交通厅在《审批表》内签具意见,并附上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意见书》、安全监督部门《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依据,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3)对加油(气)船项目,还需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经县级经贸、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业主按上述程序申报。

(4)对迁建加油(气)站(点)项目,企业还需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会议纪要或抄告单等,下同)和拆迁协议(动议部门赔偿协议,下同)、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被迁建企业保证书,下同); 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原地扩建加油(气)站(点)项目,企业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

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局级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返回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审批表》;

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厅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企业凭省商务厅批文和《审批表》或《申报表》向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由县级及以上商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文件和《审批表》或《申报表》及初步设计向有关部门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5、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6、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本意见所报的相关材料及证明和符合《办法》的规定条件,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并随验收材料一并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办事大厅;

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将企业基本情况输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省商务厅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7、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审批条件: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的条件

1、全资或绝对控股(51%以上)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平台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5、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6、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条件

1、加油站(汽、煤、柴油兼供)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路)、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2、加油点(仅供柴、煤油)应具备的条件:

(1)应符合上述加油站的相应标准,并纳入全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

(2)取得合法经营场地和设施。

陆上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埋地柴油储罐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

岸基场地面积控制在12000平方米内,在近海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500立方米、在内河(江)航道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

流动加油船(驳)在内港的载重吨位不低于100吨、在外海的海域载重吨位不低于200吨;

陆上配送点需提供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且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配送车; (3)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还应符合港务(航管)、海事(港检)、渔政(船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4)污油、水(含厕所污水)排放符合环保的要求。 (5)具备“五证一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税、地税登记证、质量和计量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并上墙亮证照经营。 工作时限:

办理期限:20 (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其他: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0899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

4、《浙江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1号);

成品油批发许可证办理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

成品油批发资质审批情况总结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审查工作细则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第二批赋予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公告

成品油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无储存 无运输设施)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油库、成品油批发企业制度组集之一)

《成品油批发.doc》
成品油批发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