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

2020-03-02 10:08: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大检查由安监科负责牵头,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领导。[1]

2、矿级领导、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分管安全的矿长请假并征得同意后,委托本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凡不假不参加者,罚款50元/人.次;凡迟到或早退者罚款20元/人.次。[1]

3、安全大检查时视不同情况,分区域或专业组进行,每个检查组必须对本区域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不得留死角、空缺,否则,处罚组长50元/次,组员20元/次,并无条件返工。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现场立即处理。[1]

4、安全大检查后,及时召开安全检查整改会,会议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隐患,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措施,期限,落实负责人,由安监科负责追踪复查。凡无故在限期未整改的隐患,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件.次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从而引发事故,对责任人必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本制度。[1]

第二条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及工作思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1] 第三条 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1]

第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1]

第五条 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1]

第六条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1] 第七条 管理人员目标考核[1]

奖励范围:1.区队中层、下文技术员、下文班组长;科室中层、下文业务主管、安检科安检员。

兑现办法:具体兑现办法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兑现。

相关规定:.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安全目标收入。;出勤不够的人员取消当月安全目标收入。[1]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区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 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委托文

件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八)检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十)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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