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9:56: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开发建设单位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一、办理条件
2008年后竣工的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高层低于2万平方米,多层低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须填报相关招标备案表,向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备案,最终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开发建设单位分别在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通过并签署意见及相关公章后,向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住房和建设局收文窗口提供备案材料;
第二步:由物业监管科进行备案材料形式上审查,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送局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在区局栏目填报同意意见及签署局公章,审批未通过的退件处理,补齐材料后再行申请;
第三步:备案资料由物业监管科保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
五、提交材料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主体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意见及签署公章后的《开发建设单位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原件一式五份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七、违法后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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