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

2020-03-03 15:09: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问题是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对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亲民、惠民政策,是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卫生改革大局的根本大计,我在网上调看了大量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料。了解到我国近几年来关于农民保障制度所做的一些成就我决定利用寒假对我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进行简单调查。我简单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众调查问卷,查阅了关于新农合的知识,分析了农民对医疗保障的主要看法。总体了解如下:

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归纳起来是筹资提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

二,调查基本情况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对党关怀农民而实行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心存感激,但农民对重大疾病还是感到束手无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同时医疗费报销审批程序比较繁琐,不方便。农民从农村医疗保障中获取补助时部分群众反应不方便,程序复杂。也有群众反应 定点乡镇医院少,农民就医不方便 ,定点乡镇医院治疗和医药费用较高。定点医院治疗和医药费用太高,服务质量却比较差、水平低,是农民不愿去定点乡镇医院看病的主要原因。

四,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

4、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5、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弱。

6地方政府的管理方式让农民心存疑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推行过程中,最大的困难之一是农民普遍存在的对政府的信任问题。担心合作医疗能不能长久,担心各项政策能否真正兑现,担心合作医疗经费会不会被截流、挪用、贪污和私分,担心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凭关系、走后门,在报销范围和额度上因人而异,等等。

四、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1.合理选择适合河南省情的农村人口医疗保障模式。

2.积极构建多层次农村人口医疗保障体系

(1)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供给——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性工程

(2)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

(3)探索完善农村商业医疗保险——较高层次的补充性医疗保障

(4)普遍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医疗保障的兜底工程

3.加大政府作为的力度

通过这次调查,我建议尽快将新农合制度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新农合制度的性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固定下来,克服主要靠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章等“软法”约束和“人治”的弊端,为新农合的筹资、支付、规范管理和基金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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