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队管理制度

2020-03-01 16:40: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1条、凡配备有氧气呼吸器的指战员、汽车司机实行24小时工作制,工资核算员、仓库保管员等后勤工作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

第2条、凡担任值班待机的人员、汽车司机上岗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一切活动范围不得超出警铃区。

第3条、上岗人员要按时参加集体点名考勤,要积极主动地完成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并担任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不准迟到或早退。

第4条、救护队全体指战员每天必须进行业务、体能、一般技术、设备操作、医疗急救、救灾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

第5条、接到事故通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动。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1min,不需乘车时不得超过2min,夜间出动时不得超过150s。

第6条、出动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装备。责任到人,确保不遗漏。

第7条、执行任务时,必须认真细致对待,雷厉风行、执行到位,按照规定要求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8条、中队干部必须按规定轮流值班,按照工作范围履行职责,值班中队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当日一切工作,并填写工作日志。

第9条、中队干部接班后,要坚守工作岗位,组织和检查在岗人员的工作、学习、训练情况以及仪器装备数量及完好情况、环境内务卫生、执行任务情况和出勤考核。值班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委托同级领导担任并负责值班工作,凡没有执行此制度者罚款100元,并向全体指战员写出深刻检查。

第10条、值班小队人员按序担任电话值班员。

第11条、值班人员上岗后,要坚守工作岗位,昼夜值班,一切活动不得超出警铃区,若抽查少一人罚款100元,事故电铃响后未能参加出动,罚款200元。队值班负责人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出现督查不力,有失职行为罚款 50元/次,并在全队通报批评。

第12条、值班人员听到事故警铃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携带必需的装备出动、若少一件罚款50元。在执行任务期间,无指挥员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小队单独行动,违者在队内待岗一个月,按正常上岗、日工资按40元标准计发,月出勤不低于26班,并写出深刻检查在队内班前会上作出检讨后方可恢复正常上班。

第13条、值班人员严禁饮酒(发现一次者罚款50元,因饮酒耽误当

2 日工作罚100元)、凡是发现酗酒闹事、斗殴打架、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各罚款500元(停工10天,不参加考核)。并对损坏物件照价赔偿。若在下班期间酗酒、闹事、斗殴打架被矿保卫科或其他执法单位处罚或有损救护队形象,对违规者罚款400元,并写出深刻检查在队内班前会上作出检讨后方可上班。

第14条、执行任务完毕后,统一返队整理装备,保持完好状态,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发现一台、件装备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章 待机工作制度

第15条、待机队要保持最少有6人在队,以便随时转入值班。 第16条、值班小队出动后,待机队应立即进入值班,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和出动情况。

第17条、待机人员上岗后,要坚守工作岗位,昼夜值班,一切活动不得超出警铃区,若抽查少一人罚款100元,事故电铃响后未能参加出动,罚款200元。队值班负责人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出现督查不力,有失职行为罚款 50元/次,并在全队通报批评。

第四章 电话值班员制度

第18条、电话值班员由值班小队人员轮流担任,坚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严禁脱岗,3声内无人接电话罚10元、发现值班室1分钟内无人值班、对值班人员罚款20元。

第19条、电话值班员在交班时,通知接班人员后,接班人员必须2分钟到值班室接班,若接班人员2分钟后不到岗、对接班人员罚款10元。

第20条、当接到事故召请电话时,要问清事故性质、地点、遇险(遇难)人数、行走路线、召请人姓名等有关情况。因本人原因通知错误信息,延误战机,对电话值班员罚款100元。

第21条、值班员负责接听一般电话通知、传递信息、作好记录,如上级来电没有及时传达到位,影响工作者,对电话值班员罚款100元。

第22条、电话值班员在值班期间不准自己或别人长时间占用电话,发现一次,对值班员罚款10元。若其他人员长时间占用电话、值班员不采取制止措施,对值班员罚款10元。

第五章 交接班制度

第23条、凡担任值班待机的指战员、汽车司机每天8:00考勤后为交接班时间,交接班人员应提前打扫整理卫生,清点和检查仪器装备、交接班要当面点验物品、设施完好情况,无误后方可签名交接,交接班时必须由当日值班、接班中队长、小队长在场。接班后存在问题由接班人员负全责。

第24条、发现值班室内各种记录本、笔丢失或缺少纸张、乱画,对交班人员罚款10元

第25条、发现值班室缺少物品、缺少一件由交班人照价赔偿。 第26条、接班人签字后,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后及时更换矿灯,违者罚款20元。

第27条、交接班过程,接班人员查出问题,接班人员未解决私自离开,对交班人员罚50元。

第28条、交接班时交班中队、小队长要把当班未尽事宜交清接明,造成对工作不利情况的的,各罚款50元,造成工作失误的,各罚款100元。由个人承担的工作,未完成需要交给他人时,在未找到接手人员,也不向小队长汇报情况即放手不管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9条、值夜班人员负责装备室,仓库的关门上锁,因为值班员疏忽导致物品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6 第六章 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第30条、在岗氧气呼吸器、苏生器、两小时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发现压力不够者,取消当月仪器考核成绩。

第31条、小队和个人仪器装备每周检查维护保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填写记录。

第32条、中队不定期对各小队仪器装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仪器一项不合标准要求罚责任人50元并取消当月考核分(属于缺少配件除外)装备一次不合格罚款20元(属缺少装备除外)。凡是抽查仪器时休班人员,上班后必须接受抽查,抽查结果按制度执行,拒不接受抽查者,罚款50元,取消当月考核分数。

第33条、凡集团公司组织季度质量标准化验收中,若查出中队小队装备或个人保管装备及氧气呼吸器不合格,按制度执行。集体失误每人罚款30元。验收人员仪器、装备不能互换,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50元。参加验收人员每人每项奖励10分,不参加者不得分。不服从安排人员罚款100元。

第34条、事故处理后,用过的装备、器材要及时清点、洗刷干净,存放在仪器柜内,缺损装备及时配齐,填写检修补充记录。不论昼夜及疲劳程度如何,必须将小队及个人仪器检查整理合格后方可休息,否则对小队长罚款20元,并对个人罚款50元。

第七章 学习和训练制度

第35条、为了提高指挥员的指挥能力和全体指战员的实战能力,按照集团公司救援中心规定,全体救护指战员必须参加业务和体能考核,使救护技能进一步综合提高。考核项目:理论知识(战术运用)、体质、设备操作、仪器维护保养、一般技术操作五大项共计260分。

第36条、每旬进行统一考试。当月业务成绩月底考试占70%,每旬考试占20%,日常学习占10%。体质考试月底占80%,平时占20%月底考试提前两天通知,要求所有人员安排好考试时间。

所有人员必须参加月底考核,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当月考核成绩按照本人前三个月考核分之和除以前三个月天数,再乘以当月出勤天数计算。拒不参加考核者,次月考核成绩按照一半执行。应付考核者,下月该项考核成绩以本月考核与下月考核成绩的平均数执行。

第37条、中队当天不布置学习内容,一次罚款30元,小队长不组织、不安排一次罚款30元。

第38条、学习训练期间严禁从事一切与主业无关的娱乐活动。(包括侃大山、看电视)违者对现场参与者每人罚款10元,对现场最高职务者罚款30元。

第39条、值班、待机人员,在没有其它任务情况下,规定每天上午8:30准时到学习室学习业务知识,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20元。

第40条、学习完毕后,由小队长对当日所学内容进行逐个提问,晚上八点钟组织考核。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考试期间

8 严肃纪律,不得喧哗抄袭,有违反者罚款10元。

第41条、由中队组织学习并分期讲解采、掘、机、运、通及救护知识、事故案例、技能训练等科目。

第42条、每周一至周五早6:00起床,6:10列队由值班中队长点名,点名不到者罚款10元,点名后出操,无故不跑步者罚款20元。不参加其他体质训练每项罚款5元,未达到中队训练要求,由中队督促其完成(可累计进行)。拒不执行者,加倍处罚。中队或小队长组织不到位,每次罚款30元。

第43条、下午训练,凡是没有在井下人员全部参加集体训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

第44条、每个工作日下午为集中体质训练时间,冬天2:30,夏天3:00起床,10分钟后准时点名、出操,所有项目开展和处罚均按第42条规定执行。

第45条、体质训练后要求小队长根据本小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一般技术操作、医疗急救、闻警出动、战前检查等训练。无故不参加者,每项罚款20元。小队长不组织或组织不到位,对小队长罚款30元。

第46条、凡参加集体队列训练,要求必须按规定着装,由当日值班中队指挥,小队长领队训练。凡不按规定着装罚款10元,迟到者罚款10元。

第47条、队列训练期间严禁携带电话,发现一次罚款20元,电话响一次罚款30元,接听电话一次罚款50元。训练期间严肃队列纪律,不准嬉笑打闹,违者每人次罚款20元。

第48条、中队每月组织一次佩机演习训练或模拟综合战术演习。要求

9 全员参加,参加人员每人次奖励15分,不参加者不得分。对无故不参加局调动性演习罚50元。

第49条、每月若出现业务补考,成绩超过本队最低分,按最低分计算;没有超过本队最低分,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

第八章

考勤制度

第50条、由值班中队担任考勤员,上岗人员每天7:50分必须参加集体考勤,担任值班、待机的指战员实行早7:50点名制度。无故不参加点名者按旷工处理。驾驶员必须参加点名。

第51条、考勤点名迟到(合本算数)罚款1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队内委派公差除外)

第52条、对于无故不请假休班人员,点名时小队长不清楚者按旷工处理。

第53条、一个月内累计三次迟到记旷工一天。

第54条、考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考勤人员不得多订、少订、虚订工,发现一次罚款50元,订井下工人员必须与中队、小队工作日志一致。 第55条、参加点名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成跨立姿势列队,不得交头接耳。 第56条、考勤情况每月底由值班负责人向全队通报。

11 第九章

战后总结讲评制度

第57条、每次演习或者处理事故后,由跟班指挥员组织全体指战员进行战例总结,从指挥作战,方案制订,力量调配,协助作战,灾情变化等方面,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认真进行讲评,做到人人发言,个个表态,并写出事故处理总结材料。

第58条、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提高遵守《规程》的自觉性。

第59条、对在抢险救灾中奋勇作战,顽强拼搏,积极完成任务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第十八章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60条、对在抢险救灾中,怕苦怕累,无病装病,不听指挥,完不成任务,损坏集体名誉的,按照奖惩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预防性检查制度

第61条、坚持各小队每月对井下不少于6次突击性夜查,以熟悉巷道和查隐患及“三违”人员为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凡工作不到位,谎报数据的一次罚款50元。

第62条、预检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到“四勤、一坚持、一果断”,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中队,并做好记录。一次不填写罚款10元。

第63条、下井预检人员若查出隐患或“三违”人员,升井后不及时上报中队,并接受他人财、物或接受他人请客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并退还他人财物。

第64条、下井人员每班补助30元,无特殊情况拒不下井者罚款50元。 第65条、预防检查实行隐患追究问责制,凡是下井人员对于所走路线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的,要给予隐患追究问责。因工作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对预检人员进行责任处理,罚款50——200元。

第十一章

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第66条、各小队卫生区必须保持无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无堆积灰尘、痰迹、积水等,一处不合格罚10元。

第67条、室内卫生达到窗明洁净、无蜘蛛网、地板清洁卫生,无脏乱杂物、无蚊蝇,宿舍物品摆放一条线、卧具叠放一条线、洗刷用具放置一条线,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本宿舍每人10元。

第68条、周一上午8时室内外卫生自查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矿检查一处不合格项,根据矿检查罚款数目对责任人罚款,中队不定时进行检查,抽查结果当日进行奖惩通报。

第69条、宿舍不准容留本队以外人员住宿,严禁外界人员晚上在队内长时间逗留。违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元。

第70条、上班期间任何人不得在队内大声喧哗和放高音喇叭,严禁在楼房墙上乱写乱画和肆意张贴并钉钉子,违者罚款10元。

第71条、全体指战员必须厉行节约,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发现一次长流水,对责任人罚款20元,找不到责任人者,对值班、待机小队长各罚款10元。发现宿舍长明灯,对宿舍内人员各罚款10元,公共长明灯对值班、待机小队长各罚款10元。

14 第十二章

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

第72条、队内设施、仪器装备等固定资产,均实行台帐,按规定地点存放,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管理。

第73条、队内物品外借出队,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签字后方可外借,并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及时收回 ,战备物资严禁外借,违者罚款50元。

第74条、救护材料、仪器装备、劳保用品一律实行库房管理,进出物品必须建台帐,按领料单发放。

第75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公物私用,如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办理手续方可,违者追回物资并给予罚款50元。

第76条、凡更换仪器装备和其它设备主体,一律由主管领导检查同意后,以旧换新,违者对仓库保管员罚款20元。

第77条、库房由仓库保管员专人管理,保持房内清洁卫生,物品要存放整齐悬挂标志牌,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对照,一项不合格要求罚款10元。

第78条、训练器材要勤检查、维修,室内外灯泡晚上保证照明,桌椅等物件要勤维修,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79条、严格执行库房审批制度,物未进库不签字,物未批准不出库。 第80条、要经常掌握技术装备的使用情况,对已废设备,要及时报废,更新设备及时购进,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对库房物品,做到每季度检查一次,按规定保持一定数量的零配件,满足战备需要。

第十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81条、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使车辆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值班车做到一天一次发动,严禁带病出车,每周二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内外有灰尘对驾驶员罚款10元。

第82条、车辆必须做到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车辆达到“四足四不漏”(即气、油、水、电),灯光全,信号响,制动好,方向灵,一脚着车,各紧固螺丝不松动,车内外整洁卫生。

第83条、救护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驾驶员将救护车私借他人,严禁私自出车私用,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元

第84条、所有车辆非抢救事故出动,司机都必须向分管领导或队长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85条、车辆需维修时,应首先报告队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修理。 第86条、矿山救护车停在事故矿井时,应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司机应负责照看好车上的救护装备和指战员的衣物。

第87条、车辆不准乱停乱放,车辆不准在外过夜,特殊情况经矿领导批准。矿领导调用出车前、归队后,驾驶员必须向本中队领导汇报,否则后果自负。

第88条、凡救护车无法启动,卫生不合格、对当班汽车司机罚款10元,事故警铃响后,若救护车无法启动,对司机罚款100元。

16 第十四章

计划、财务管理制度

第89条、中队按本矿工作实际和大队工作要求,对本队全年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全体指战员进行学习贯彻。

第90条、各小队按照中队的工作安排组织小队队员认真讨论,贯彻执行,并对当日组织和仪器装备保养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填写小队工作日志。

第91条、工资核算员要严格按照队内制订的工资核算办法核算工资,凡查处有徇私舞弊者,对工资核算员罚款50元。

第92条、队内工资计算以日出勤分加考核分为浮动部分,其余部分按矿规定计算。

第93条、当月工资核算后,工资表必须张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94条、发生工伤按矿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95条、病假一天按25元标准计发工资。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长期病假必须由劳动科出具证明,按队内与矿结合计发工资。

第96条、因公发生轻微伤或者因本人原因(例如生病),能出勤担任电话值班员但不参加队内组织的任何工作活动和从事井下工作者,按日资50元计发工资。出勤但不能参加任何工作活动按病假计算。

第97条、队内委派公差不能参加考核者,按队员平均分计算工资。月出勤不够22班者,不参加队内考核,不享受队内班中餐待遇。工资标准按照日出勤50元+日出勤补助(下井、演习、处理事故、风险抵押金)计发工资。探亲假工资构成为:本人休班天数X日资+(本人实际考核分数+出勤分数)X分值+年功+风险抵押金

17 其他产假等均按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五章

会议制度

第98条、中队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指战员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各种会议精神,实施意见。

第99条、每周

二、五下午为职工政治学习时间,学习形式由中队统一安排。

第100条、每星期召开一次副小队长以上工作例会,总结上星期的工作情况,安排下星期的工作。

第101条、值班小队每星期一召开一次班会,贯彻队有关会议精神,安排工作任务,并作好记录。

第102条、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全体指战员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03条、队员对本单位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向小队长提出,由小队长在班前会上以不记名方式提出,相关人员必须做出回应。

第104条、凡应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遵守会议纪律,不准早退、迟到。否则一次罚款10元,每次会议中队技术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105条、在每次班前会上或会议、考试期间,若有手机铃声响、接听电话者,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无故离开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六章

请销假制度

第106条、休假人员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员必须有假条。小队长只限2天批假权力,4天以上者由值班中队长审批。不请假休班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罚款30元。4天以内的,交现金罚款。超过四天的每天罚款50元,从工资中扣除。待机旷工按一天算,值班旷工按两天算。

第107条、请假人员必须逐级请假,先由小队长审核,再由中队长批假。

第108条、全队实行休探亲假制度,请探亲假后又在队内上班者不享有双份工资。(探亲假只许当月休班)

第109条、凡因违法、违纪、酗酒造成伤害休班者,不享有工资待遇。 第110条、值班队人员严禁请假外出办私事,擅自离岗者取消当日出勤,罚款100元。待机队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办事,确因有事需办理,写出假条,假条上注明离队和归队时间,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超过一个小时按休班处理。

第111条、请假人员按时归队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小队长销假。不销假者罚款20元。

第112条、值班期间,对请假早离岗者(第二天需办事早上早走,必须是特殊情况并有人证明),超过三个小时按休班论处。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早离岗。如果需要处理事故或有任务需要全员出动处理,对未参加者取消当日出勤。如果值班中队长或小队长擅自批准队员提前超过三个小时离岗而未对早退者按休班论处,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值班中队、小队长罚

20 款100元。

第113条、副小队长以上人员请假,必须提出申请,由中队长批准。 第114条、请假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申请,不准代写假条,凡是代写假条一律无效。因代写假条造成的一切意外事件,救护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5条、以上条款队内委派公差除外。

21

第十七章

评比检查制度

第116条、为调动小队学习训练的积极性,从即日起本队对小队实行百分制考核。月底考核成绩占90%,日常管理占10%,小队评比出

1、2名进行奖励。小队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作风纪律分为10分。具体小队扣分条款如下:

1、内务卫生不合格一处扣0.1分,矿检查一处不合格扣0.3分。

2、日常管理:迟到早退,一人次扣0.1分,旷工一人次扣0.3分。

3、无故不参加点名以及其他集体行动扣0.2分(中队、小队长不知道)。

4、无组织、无纪律。不服从组织安排与管理的,一次扣0.5分。

5、处理事故临阵退缩,一人次扣10分。

6、其他凡是出现制度罚款的,每罚10元扣0.1分。

对于在小队排名中取得第

一、二名的小队分别给予300元、200元奖励。

22

第十八章 奖惩制度

第117条、对在处理事故、预防检查中有特殊贡献的小队或个人给予100-200元的资金和荣誉奖励。

第118条、救护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推广新技术、科学创新有显著成绩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119条、救护工作新闻报道,被矿工报摘录一篇奖励50元,被郑州晚报、河南日报摘录分别奖励100元。

第120条、下班期间,因工作需要需出公差,奖励一天的出勤分。 第121条、任何事故出动到达事故矿井前,指战员必须着好战斗服,并按事故性质作好战斗准备,否则罚款60元/人。

第122条、在抢险救灾及处理事故中,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罚200元。

第123条、当事故发生后,侦察时借故逃避出动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命令,不听指挥者,罚款500元,坚决辞退。若是小队长不服从者现场撤职,并按本条制度处理规定执行,并由现场指挥员指定人员担任小队长职务。

第124条、在灾区侦察或抢救遇险人员时,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罚款500元,坚决辞退。

第125条、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坚决辞退。

第126条、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出现不服从安排罚款50元,扣除当日出

23 勤。顶撞、辱骂者、停工5天,罚款300元,并写出深刻检查在队内班前会上作出检讨后方可上班,否则继续执行本条制度论处。如出现对执行人报复者,直接交由矿执法部门处理或辞退。

第127条、下班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未及时归队者罚款100元。(电话没电、不通、暂时无人接听以短信方式通知均视为已经接到消息,均按本条制度进行处罚。)

第128条、全体指战员必须尊重领导,严禁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无理取闹,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29条、不准在队内进行赌博及其它不健康活动,如群众反映经查属实或被有关部门处罚,视情节轻重,处100-200元罚款。

第130条、严禁搞影响社会稳定的破坏活动,如群众反映经查属实或被司法部门处罚的,处200-500元罚款。

第131条、对日常工作者中出现严重违规者,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132条、每月罚款情况由罚款保管员建立台帐,明确登记被罚人员、罚款日期、罚款数额、罚款事由、罚款执行情况,并在月底进行通报。

第133条、以上条款凡是出现罚款者,以现金为准,拒交者从工资中按罚款数额翻两倍扣除。

第134条、本制度与矿上制度发生冲突或未尽事宜,严格按矿上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2011-9-1

24

救护队管理制度

救护队管理制度

救护队管理制度

救护队管理制度

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煤矿救护队管理制度

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

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救护队管理制度.doc》
救护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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