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2020-03-02 03:27: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

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预防为主,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部门职责

第四条 项目办协调处作为项目办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监督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监督检查党员和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项目办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协助项目办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受理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办协调处因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经项目办党委会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根据案情需要,经项目办党委会同意,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其暂时停职协助调查。

第三章 纪检监察受理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办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

1 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项目办声誉、经济方面造成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项目办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项目办协调处受理和调查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项目办领导、处室负责人违反党纪行为,由上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由项目办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案件,项目办全体人员有义务协同查办。

第八条 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调查和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九条接受举报。对于来信举报,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和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条对举报的受理。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项目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予以受理,按项目办有关规定办理。经审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于项目办纪检监察受理的来访拆求,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 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案件线索进行登记、初步筛选和分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检监察部门报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一)经初核,反映问题真实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二)经初核,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立案。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形成立案意见并报领导审定后,提交党(纪)委研究。经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通报被调查人员所在党组织。 第十三条 调查。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领导审定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领导阅批。调查认为检举真实的案件,履行审查程序。调查认为检举失实的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形成报告,报领导阅批后,提交党(纪)委研究销案。

第十四条 审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领导阅批后上报党(纪)委研究。对涉嫌违法的线索经党(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处理。按照党(纪)委通过的处理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协调有关单位(部室)具体实施,处理决定需及时通报有关党组织。

2 第十六条整理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完成案件全过程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五章 纪检监察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案件分级管理责任。各分办要及时向项目办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分办内发生的纪检监察案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纪检监察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大胆执纪执法,遵守原则,敢于斗硬,不徇私枉法,注重调查研究,廉洁奉公,努力为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贡献。对项目一般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指出、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个人,项目办领导有权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项目办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项目办检查发现或员工举报纪检监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项目办协调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办

201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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