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2020-03-03 01:14: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协议医疗机构名单以每年年初公布的为准。

●需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门诊治疗者需提供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处方、医疗费收据原件;住院治疗者需提供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终结证明或出院证明;做过CT、X射线、B超等检查项目的,须提供报告单原件;伤残等级为1一10级的工伤职工,需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职工因工死亡,需持《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工伤认定通知书》、《死亡证明书》、有供养遗属的需要本人档案及供养遗属相关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受工伤需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医疗费;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办理时间:每月15-20日

三、其它审批事项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企业可持《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到我局工伤科办理《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账证明》。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并填写《昆明市企业工伤转诊、赴外地医疗申报审批表》,经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因工伤确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需填写《昆明市企业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目录外药品使用申报审批表》,报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经常或长期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已超过政策规定的治疗期时,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治疗意见,并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长期门诊审批表》,经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时,持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复发证明及《昆明市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报我局工伤科审核。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需持昆明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结论,填写《昆明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经我局工伤科审核后,报昆明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流动就业的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1-4级伤残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其工伤长期待遇可选择一次性支付。

西山区社保局工伤科

电话:804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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