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2020-03-03 01:15: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单位新增人员由于受核定业务区或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核定的,请单位及时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登记表进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救治,用人单位在7日内向所属社保机构备案,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职工出院并经工伤认定后相关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保支付。

三、昆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解放军昆明总医院(43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中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解放军478医院(空军医院)、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昆明长城医院、昆明西仪医院、昆明同仁医院、昆明骨科医院、解放军533医院(盘龙区定点医院)。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要求:

(一) 申报时间: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 工伤医疗费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填写的«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一

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 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3) 门诊治疗:门诊病历复印件,门诊用药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有关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4) 住院治疗: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检查报告单、入院和出院医疗诊断证明和出院证。

(三) 其它待遇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享受伤残待遇的:1-10级的工伤职工应提供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2) 享受工亡待遇的:单位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街道办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有效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证明、在校学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 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料;

享受以上任何一项待遇时,另外提供«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4)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待遇或第三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资料;门诊治疗治疗或住院治疗的

相关资料。

五、工伤医疗有关规定:

1、旧伤复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填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经工伤定点医院提出诊疗建议,报社保机构审批后,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治疗。

2、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职业病。

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工伤职工在治疗中,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填报«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检查治疗意见,报经社保机构审批后,可以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七、目录外用药。工伤职工用药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由自己承担费用。

八、特殊材料。工伤职工使用国产特殊材料,由工伤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使用进口特殊材料,工伤基金支付80%。

九、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工伤职工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填报«辅助器具更换申请表»,报社保机构审批。

盘龙区社会保险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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