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2020-03-02 20:13: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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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经过各种国家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等类型学生的管理。

学校对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依法办校原则) 学校对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办校、依法治校。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 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合法、正当的权益。 第六条(校训) 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求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 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生管理分工)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的职责) 校长办公室协调、组织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生处的学生管理事务) 学生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双学位本科生,下同)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新生体检;

(二)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三)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宿舍安排学生住宿;为选择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

(四)受理学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

(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八)受理并批准学生超过30天以上的请假申请;

(九)负责向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第十条(教务处的学生管理事务) 教务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制定、修订教学方案并监督各二级学院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方案排定每学期的课程,形成《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程表》;

(三)组织安排学生选课、重修、免修、辅修、补考、试读、撰写学年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等)、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

(四)督促学生遵守学习、考核纪律,组织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学习考核方案;

(六)记载学生考核成绩,核准、发布学生学分,形成学生学习档案;

(七)对学生违反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认为有必要给予违纪、违规学生纪律处分的,向学生处提出处分建议并移交调查材料;

(八)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九)受理学生休学、复学、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的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十)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条件,办理学生毕业、结业及肄业手续;

(十一)负责办理校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学习事宜。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育院的学生管理事务) 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管理事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协办职责) 学籍主管部门在履行学籍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学校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或疏于履行职责,导致学生管理秩序混乱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学校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入学)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学校通知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等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保留)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

(二)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予以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十八条(暂缓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同意,并向教务处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申请的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十九条(不注册的后果) 学生未在指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又没有提出缓办申请的,视为旷课。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不可修读课程,并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本条规定的原因丧失学籍的,学校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注册情况的监督) 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有权检查学生注册的情况,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未注册学生听课和接受指导。

第二十一条(违规注册的责任)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检查学生注册情况,并向任课教师通报。对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或者使学校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延长修业的注册)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二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申请应获得学校批准;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健康和学习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

第二十四条(休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年限)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程序)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卫生科意见,送所在二级学院(系)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取得教务处开具的“准予休学决定书”后,开始休学。“准予休学决定书”具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

教务处关于学生休学的决定,应当送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备案。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校卫生科复查属实,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复学。教务处批准学生复学的决定,应当在做出批准决定后的7日内,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二十九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现试读情形,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仍未消失的或已经试读两次,又出现试读情形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有严重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退学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后取消学籍。 因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校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递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系)经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生处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后7日内,书面通知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后的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超过退学决定生效后20日仍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可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通知监护人) 因被诊断为患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而退学者,学校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领回。

第三十四条(社会关系办理) 因退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户口、党团关系等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退学申诉)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校转专业(方向):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转专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不批准转专业的情况)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方向)申请不予批准: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进入第三学期(含第三学期)以上者;

(三)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下同)与成人教育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调整学生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 (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且符合教育部关于学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完成学业。

按前款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转学不予批准:

(一) 入学未满一年的;

(二) 尚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籍研究生。

第四十条 (转入) 学校接受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在本校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本校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本校高学历层次的;

(四) 按教育部或转出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或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转入的手续) 其他学校的学生申请转到本校学习,需向本校学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读学校同意其转出的证明或者文件;

(二)转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或文件;

(三)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出学生的操行评语,学生成绩证明,没有委陪、代陪协议的书面证明,转学申请人按照转出学校规定没有应受退学和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转出) 本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完成学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学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说明转学的理由和拟转入的学校。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班级辅导员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的证明。

(二)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的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系)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形成是否批准转学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校长办公室应当将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书面告知后,对不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学生并说明理由;对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第二个工作日拟文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批准;

(六)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告知学生;

(七)教育行政机关批准转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生处的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

(八)学生处应将本校学生转学的情况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应及时取消转学学生的学业登记。

第四节 结业、肄业与毕业

第四十三条(修业年限) 学校各层次学生修业年限如下:

(一)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

(三)成人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年,专科升本科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修业年限的缩短与延长)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培养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二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允许延长一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研究生,可以缩短半年和或延长两年。学生不论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实际时间,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成人教育学生。

第四十五条(修业年限的计算) 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

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向研究生教育院或教务处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教务处应当将学生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情况,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毕业条件) 在籍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并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确认后方可毕业:

(一)德育、体育合格;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完成培养计划,取得相应学分;

(三)缴清所有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教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向学生处移交学习档案;财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将未完成缴费的学生的名单分别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 对经过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毕业生修业的学历层次、修业年限和专业。

第四十八条(改变修业年限的学生的毕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前或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每年的4月或10月)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学位) 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按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五十条(结业) 学生在基本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学生自愿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继续完成其他条件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届满后,可以向教务处或研究生教育院提出毕业审查申请,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违规入学者的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证书遗失)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一节 课程、学分与选课

第五十四条(学分制) 全日制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即学生应完成各专业教学计划或者培养方案中指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与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方式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教学计划的编制) 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与相应学分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系)制定、修改,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课程结构) 学生学习课程和取得学分的依据是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修读专业的基本依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包括理论修读课程和实践修读课程两大组成部分。其中,理论修读课程包括普通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两大类,各类课程内均应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修读课程包括军训、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类别,实践性修读课均为必修课。

第五十七条(必修课与选修课) 必修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除符合免修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外,学生均应按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进行修读。 选修课是深化专业学习内容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分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其中,限制性选修课要求学生在限定的一类或一组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任意性选修课允许学生在学校开设的(除本专业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外)任何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对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任意性选修课程各有不同的教学和考核要求,各部分修读的学分不能互相冲抵。

第五十八条(学分) 课程按学习量确定学分。理论修读课程按课内每周学习1学时,课外自习1-2学时为1学分。实践修读课程、科研实践每周计1学分,社会实践每两周计1学分。

第五十九条(选课制)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内设置的理论修读课程,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各类理论修读课程均实行选课。学生应当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学校每学期开设的课表中自主选择所上课程、授课教师和上课时间。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当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导师指导下变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课程和学分,多修、少修、缓修、免修各类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申请休学者外,原则上每学期选课的学分不超过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学分的±30%。但不得少于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含重修)。 第六十条(选课办法) 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选课。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上课、考核的,或者考核未通过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选课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选课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实习与毕业论文) 实践修读课程不实行选课,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其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根据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应当在理论修读课程中的所有必修课均已完成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进行。

学生完成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规则,分别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节 考查、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二条(课程考核)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考核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十三条(考核的类型及适用)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考核的方法) 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法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决定。考核方法应当在选课说明中预先说明。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十五条(考核成绩记载)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总评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六十六条(思想品德的考核)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成绩记载) 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六十八条(成绩绩点)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补考与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在开学第二周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实行重选。

第七十条(作弊与重考) 学生按教学要求上完一门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重修或重选。考核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故缺考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时间参加重考,重考课程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缺课)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缺课超过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七十二条(免修条件及考核程序) 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获准课程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免修考试成绩不满85分的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除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七十三条(不予免修的课程) 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所有的实践修读课程。

(二)所有的选修课程。

第七十四条(重修) 必修课程经选课后,未能取得学分的,应及时申请重修。课程总评成绩虽已合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或重选。重修或重选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重修或重选,不受课程门次和重修或重选次数的限制。

第七十五条(辅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或外校设置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试读)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试读:

(一)一学期选课不满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

(二)一学期实际取得学分不足该学期所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必修课不及格累计达10学分以上的。 教务处向学生发出“试读警告通知书”,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和学生处备案。

第七十七条(试读的实施)

试读以一年为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学生取消各种奖项评奖资格,教务处就该生是否适宜从事校内外社会工作提出教务建议。

试读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消失,由教务处发出“取消试读通知书”,恢复学生各种奖项评奖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试读两次,但不得连续试读两年。

第七十八条(跨校修读)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参加校际学业交流应通过教务处审核。通过校际交流在国内外高校取得的课程学分按有关协议予以承认。

第五章 校园管理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管理

第七十九条(服从校园管理的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管理的规定,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通行、集会等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校园的秩序。

第八十条(校园活动的规定) 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各种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的教学、研究设备,爱护花草、树木、公物等设施。如损坏上述设施,应当照价赔偿。如因损坏教学、研究设备影响教学研究秩序的,学校有权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损失和影响较大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生应爱护图书资料,并按照规定借阅和使用图书资料。不得藏匿、毁损图书资料,借阅图书时,不得在图书资料上涂写、圈阅、勾画。毁损图书,应当照价赔偿,如藏匿、毁损学校珍贵图书资料,影响图书馆运转秩序,影响他人使用图书资料的,学校有权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校园内禁止乱张贴。有关教学、学术、学生社团活动的海报、通知等必须在指定场所张贴、展示,不得使用大音量的音响设备进行宣传;

(四)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举止应当文明、健康,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排除社会干扰)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活动。

校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商业推销。

第八十二条(结社权) 学生可以按照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志愿加入学生联合会。 学生可以组织学生会。学生会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进行活动。学生会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生会的章程报学校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八十三条(参与管理权) 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对学校的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教学培养的方式等发表意见和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和吸收。

学生会的工作应接受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十四条(提供宿舍) 学校为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选择在集体宿舍住宿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房间住宿。未经宿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住宿房间。

第八十五条(住宿合同) 选择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当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住宿合同对学校和学生均有约束力,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六条(保障住宿秩序) 学校应维护学生宿舍的生活秩序,保证住宿设施的安全使用,对住宿的学生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八十七条(统一作息时间) 在学校集体宿舍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

第八十八条(校外住宿) 确有必要选择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到学生处办理校外居住登记手续,并将在校外住宿的地点、租房合同或者其他居住凭证报所在二级学院(系)备案。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选择在校外住宿的,应分别到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登记手续。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第三节 课外活动

第八十九条(活动原则)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果占用上课时间从事课外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十条(勤工助学)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十一条(集会、游行、示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十二条(网络活动)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校网络使用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综合素质测评

第九十三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建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

学生素质的综合测评是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基础,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四条(测评部门) 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专升本学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进行。

第九十五条(测评的内容及基本方法) 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测试与评定。

测评应当采用日常考查和评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分数的形式定量综合测定学生素质状况。

第九十六条(德育测评内容)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政治表现、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自律意识、学习态度、劳动观念、艰苦奋斗精神、服务精神、外事纪律等指标。

第九十七条(智育测评内容)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除体育课以外的各专业课的成绩。智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成绩(S)计算:S=∑各门课程成绩X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第九十八条(体育测评内容) 体育素质主要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校内各种运动队、校内外各种运动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评定办法)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节 奖 励

第一百条(学校建立奖励制度)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奖励的形式) 学校对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二条(奖学金) 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分别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接受社会捐赠) 学校积极寻求社会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在学校设立基金、奖学金。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基金的使用方法以及捐赠奖金的颁发标准与办法,按照合作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三好学生) 学校按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授予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三好学生”的称号。学生获得三好学生的称号,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二)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成绩优秀,其他课程成绩良好;

(三)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成绩以上;

(四)学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第一百零五条(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五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第一百零六条(推荐全国、上海市奖励) 学校推荐在德、智、体或者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参加国家、上海市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的评奖。

学校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向上海市推荐参加“上海市三好学生”的评比。

第一百零七条(奖励办法) 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除获得相应的奖学金外,另外颁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状。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奖状,并可参加团市委和市教委组织的三好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凡在校期间同一学历层次上两次以上获得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一百零九条(奖励的具体评定) 各项奖金奖金数额、评定办法等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节 处 分

第一百一十条(处分的权利) 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以教育为主的处分原则)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正当的处分原则)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一百一十三条(过罚相当原则)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一百一十四条(处分种类)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听证) 在对学生处分的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的具体办法按《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处分调查程序) 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位、转升本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作出处分决定:

(一)在专业学习和考核中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调查;其他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调查,调查一般应当在发现涉嫌违纪行为后的两周内完毕;

(二)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应当告知被调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被调查的学生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超过三日没有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调查学生申请听证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所有调查材料移交校长办公室;对放弃听证的学生,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全部调查材料移交学生处;

(四)校长办公室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后将调查材料和听证材料移交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收到教务处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或者校长办公室移交的调查材料以及听证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依据违纪事实,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作出对学生的处分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将校长办公会关于处分的决定告知学生处。

(六)学生处应当在校长办公室告知处分决定后的三日内制作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报请校长签署后,送达被处分的学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成人教育学生与研究生的处分程序) 成人教育学生与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教育院分别进行调查和作出处分建议,其程序参照前条规定第

(一)、

(二)、

(四)、

(六)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处分裁量)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申诉)

学生对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秘书处(校长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按《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的规定组织复查。

第一百二十(处分的撤销)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突出,经本人提出申请后,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其他处分可以撤销。

第一百二十一条(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学生应受处分的行为、各种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以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与处分相关的程序等由学生处另行制定,继续教育学院与研究生教育院对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参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失职部门的责任) 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分建议和做出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若疏于履行职责,或包庇、袒护违纪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监察部门将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期日)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均指工作日。如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国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最后期限顺延。

如应对学生做出书面决定的事项发生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的,可以顺延到下学期开学时作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效力) 学校及学校职能部门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施行)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蛊惑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首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侵占、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实施本条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或毁坏公共图书或报刊杂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在学生公寓、教室等公共场所赌博,旁观而不劝阻、不举报的,给予批评教育。

凡在校内打麻将的,以违纪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或书写淫秽文字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缺课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对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升本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调查。违纪行为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生处、复印件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违纪行为不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违纪学生的辅导员应及时将学生的违纪情况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要求听证的,按《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或研究生教育院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终止留校察看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专升本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报告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终止留校察看的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以上材料,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后,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专升本学生,可以在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和是否同意撤销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视处分等级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本条不适用于在最后一学年内受处分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原规定;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但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1996]174号)同时废止。 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新生因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上款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申诉委员会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和若干名专家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申诉申请) 学生对所受处分或处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号、所在学院、专业、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明或证据。

申诉申请书须由学生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诉复查)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应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复查原则)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复查内容)

申诉委员会就申诉人所受处分(处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运用、处分处理依据的适用、处分处分实施的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复查形式)

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委员会议的方式,复查学生的申诉。委员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申诉委员会可采用到会审查的方式,要求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辩解和质证。

第十条 (复查程序)

委员会议应在综合分析申诉人的申请、处分(处理)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复查结论。

采用到会审查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会议主持人指令记录员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 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可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

(五) 委员评议;

(六)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可以当场做出复查结论,也可以择日做出。

第十一条 (复查结论)

申诉复查须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复查委员会议做出的复查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的,应获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赞同。 复查结论分为驳回申请和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两种。改变原处分(处理)包括对原处分(处理)认定的事实、处分的种类或等级、适用的规定的改变和处分(处理)的取消等情形。复查结论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复查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名。 第十二条 (复查文书)

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复查结论制作驳回申诉决定或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的请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驳回申诉决定发给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请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改变原处分(处理)。

驳回申诉决定、请示意见等文书编列秘书处所在部门文号,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归档。驳回申诉决定、请示意见应同时归入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的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

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教学区学生行为规范

1、进入教学区仪表整洁;

2、提前进入课堂,做好上课准备;迟到者应先向老师报告,得到允许后才能入座;

3、上课认真听讲,不打瞌睡、不吃零食、不随意进出课堂;保持课堂秩序,在课堂上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档,不接听来电;

4、遇到老师主动问好;

5、爱护教学设备和教学区内其他公共设施;

6、不在教室和走道上吸烟、喧哗;

7、在教室内自习保持安静;

8、离开教室时主动带走个人垃圾;

9、使用规范文字,讲普通话。

宿舍区学生行为规范

1、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不违章用电、拉电,不使用蜡烛照明;保管好个人物品,不侵占他人财物;

2、爱护公物,节约用水,不污损寝室、走道墙面和其他设施;

3、自觉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不大声喧哗,不在楼道内打球、踢球;

4、不吸烟、不酗酒;不打麻将,不变相赌博,不看不健康的读物或影片;

5、不向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物;

6、自行车停放入车棚,不占过道;

7、不偷看或私拆他人信件,不乱拿信箱内报纸杂志;

8、遵守作息制度,晚间迟归主动登记;

9、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校园区学生行为规范

1、仪表整洁,不穿拖鞋、背心等进入公共场所;

2、在校园内文明骑车,靠右行驶,不骑快车,上下桥减速慢行,不在校内骑摩托车和助动车;自行车停放有序;

3、爱护环境,不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贴海报、广告、标语和横幅;

4、爱护绿化,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损坏树木和花草;

5、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

6、男女同学文明交往,举止得体;

7、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插队,不拥挤,用餐完毕自觉送还碗筷。

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亲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和保持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学生在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总评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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