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种须知

2020-03-03 13:13: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门诊特殊病种须知

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有多少种?如何办理申报鉴定手续?如何门诊就医?如何 报销费用?

共14种。严重糖尿病、严重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出血、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1、申报。您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于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25日、10月20日至10月25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申报,并报送有关材料:近一年来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或门诊病历、近半年的相关检查及化验报各单、《特殊病种人员申报报表》、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查体鉴定费等。以上材料按人装档案袋报送;

2、鉴定。由单位于每年的5月10日至5月15日、11月10日至11月15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领取查体日程安排表,统一组织查体鉴定。符合条件者,发给《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自发证之日起享受本医疗年度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已办理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若发生新的特殊病种,需重新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1、选择定点医院。特病人员每医疗年度可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下一个医疗年度若变更,需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的特病人员可在居住地自选一家公立医院并报单位及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作为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就医。

2、就医。您需到所选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门诊,出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后,由指定的医生为您服务。当您就医完毕后,请将所发生费用的门诊票据在门诊收费专用窗口即时录入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微机。门诊单据由单位按季度收讫,发票与处方或报告单按日期一一对应装订后报送。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特病费用赁发票、处方(需有每种药的单价)、医药费用详细清单、门诊病历报销。经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医疗年度末在减去500元起付线后,按照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的原则一次性结算。定点医院之外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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