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及转正管理办法

2020-03-02 07:23: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员工试用期及转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把握新入职员工的个人素质及工作能力,使其更好的了解企业文化,尽快融入公司工作,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亮剑美容企业。

第二章试用期及转正规定

第三条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四条员工试用期届满时,按照《员工试用期转正流程》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条试用期满一个月,能力突出人员可以提前递交《转正申请表》,经由所在试用岗位的系统最高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第六条试用期满一个月,试用人员(市场部)综合绩效考核排名第一名的可自动转正;

第七条客服,美塑师,美导达到熟练上岗标准即可转正;但不少于2个月。

第八条试用期三个月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要求的,部门领导应提前3天进行面谈给予劝退处理或者使其接受下岗再培训,但培训期间要缴纳培训费用,如该试用人员逾期仍在职的,部门领导需承担工资赔偿的责任。

第三章试用期人员管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负责试用期人员的试用情况跟踪。

第十条所在试用岗位的部门领导需要安排监督试用期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递交对试用人员的培训办法,同时做到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

第十一条试用期人员须按公司要求遵守公司制度,能虚心求教,尽快熟悉岗位职能,融入公司环境;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须具备集体荣誉感及主人翁精神,爱护公司财物,在公司工作安排中无正当理由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工作。

第四章试用期终止

第十三条试用期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将终止试用,公司不予以工资以外的任何补偿:

(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无法胜任本岗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试用期间辞职,试用人员需提前3天递交辞职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试用期员工转正管理办法(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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