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

2020-03-02 20:45: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

第一篇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活动。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内容:是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探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如探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内容: (1)、界定探矿权的时间与空间; (2)、设定取得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 (3)、界定探矿权的权利和义务:

(4)、受理探矿权的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 (5)、征收探矿权使用费;

(6)、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管理; (7)、管理有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出让; (8)、保护合法的探矿权。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保证探矿权人有适当的范围进行勘查,又避免探矿权人申请范围过大,国家对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做了规定。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国家统一分幅标准和编号,以1\'X1\'为基本单位区块,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纳入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除石油、天然气勘查为7年外,其余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矿产勘查工作程序的划分: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1766-1999)将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1)、预查

初步野外观察,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预测,提高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的矿产资源。 (2)、普查

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概况,大致掌握矿体(层)的形态,产状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已进行了类比研究,最终应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或圈定出详查区范围。 (3)、详查

基本查明地质、构造、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实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可供预可行性研究,矿山总体规划和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 (4)、矿产勘探

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后,经过加密各种采样工程,详细查明矿床的形态、产状、大小、空间位置和矿石质量特征,详细查明矿体开采技术条件。为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依据。

四、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负责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矿权;

(6)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8)对探明的可开采的矿产资源申请探矿权保留; (9)将探矿权依法转让;

(10)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二)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7)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筒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探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方式取得。对于铜、铅、锌、铝土矿、钼矿、金矿、银矿等高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且在探矿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探矿但未获得探矿成果,以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对于煤炭、铁矿、石膏、石墨等低勘查风险的矿产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 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源,以“招标、拍卖、挂牌” 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仍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须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度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款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七、探矿权的变更、保留、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探矿

(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

(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权变更登记

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 (1)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 (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二)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的,可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限,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最长保留期为6年。 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但仍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探矿权延续

探矿权人在履行了探矿权义务的基础上,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探矿权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探矿权注销

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律事由(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或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的,因故撤销勘查项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即为探矿权注销。

八、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必须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活动,每年投入资金下限由法律规定的,具体是:第一个勘查年度不少于2000元/年;第二个勘查年度不少于5000元/年;第三个勘查年度不少于10000元/年;以后勘查年度不少于10000元/年。

九、探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这么文件及工程布置图等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申请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乡镇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探矿权设立后,乡镇国土资源所可协助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相关工作。

探矿权人开始勘查作业时,应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股室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共同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情况及时上报。

乡镇国土所协助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度检查,协助开展一下主要工作:

(一)年度检查主要内容

(1)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2)资金投入情况; (3)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现场调查;

在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本辖区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按规定上报。

(二)探矿权检查应提交的资料

在探矿权检查时,乡镇国土资源所对下列材料进行清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 矿产资源勘查本年度野外事故情况; (2) 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二篇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采矿权纠纷;受上级部门委托参与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工作登记有关工作。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础知识 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矿产资源管理概念: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度,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二)何谓矿产资源:地质学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液、气态的自然资源。”

(三)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168种:

1、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沥青、铀、地热等11种)。

2、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金、银、钼等59种)。

3、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磷、水晶、石膏、宝石、大理石、花岗石、砂石、粘土等92种)。

4、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气、二氧化碳气、氡气等6种)。

目前我县已开发的矿种主要是铁、硫铁、瓷土矿、叶蜡石、普通萤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共九种矿产。

(四)采矿权、采矿权人

1、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

2、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矿区范围面积是指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

3、矿区范围保留:从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权范围到领导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要经过一段时间,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不得超过2年;小型不得超过1年。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登记。

(五)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1、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②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资源;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发证矿种34个,天然气、石油、贵金属、矿泉水等)。④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

①除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②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③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3、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4、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

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以上的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省厅制定了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如砂6万吨,粘土5万吨,石料10万m3)。

采矿许可证到期,矿产资源未开采完的矿山,采矿权人可向原登记发证机关,可以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 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的费用包括:

1、采矿权价款: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采矿权审批机关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他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所收取的费用。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由采矿权人向登记机关缴纳的价款。

2、采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将矿产资源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费用。采矿权人按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不足0.1平方公里的缴纳100元。

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矿产资源所有人(国家)缴纳的一种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资源税:是国家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全部进入市场,实行有偿取得,实行招、拍、挂。

(八)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采矿权人的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 (2)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的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 (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

(5)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的义务: (1)有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开始矿山施工作业的义务;

(2)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的义务; (3)有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 (4)有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的义务; (5)有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的义务。 (6)有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的义务。

二、采矿权管理

乡镇国土资源所可协助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材料、采矿权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及转让申请登记材料进行清点的初审。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管理

采矿权申请登记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申请)和申请采矿权管理两个步骤; 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预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区范围、矿种、位置、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如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为整体矿床的一部分,应说明其与整体矿床的关系及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和影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初步方案、拟开采矿山建设资金来源等;

2、矿产资源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书;

3、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储量评审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以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的以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000至1:5000);

8、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还应出具该区域有效勘察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9、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中止报告、资金投入情况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10、计算机报盘。

11、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采矿权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不再预申请)。 乡镇国土资源所调查初审的重点内容

1、所申请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有无矿业权纠纷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格要求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拟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资源储备、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产的一部分,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4、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以省级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为依据

5、现场调查。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明显,图与实践相符;土地使用权属明确;地上物处置方案妥当;地质勘查报告,划定的范围要与储备规模、生产规模相适应、采矿权申请人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具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及设备条件);

5、矿产资源预申请或采矿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6、占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

9、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的核准、备案文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的批准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3、申请办理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14、申请办理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需提交黄金生产批准证复印件(验原件);

15、计算机报盘

16、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乡镇国土资源所调查初审的重点内容

1、所申请矿区范围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有无矿业权纠,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格要求

3、是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提供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在港口、机场、国防等重要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大型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公路铁路等开采资源的);

4、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现场堪查和矿产储备的监测

5、现场核实。必须2人以上到现场调查,经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是否与现场相符。

(二)采矿权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延续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书复印件(验原件)、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储量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核实报告或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评审结果;

5、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矿山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标准的证明文件;

8、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证明文件;

9、资金证明文件;

10、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证明;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所开采的矿山地为申请人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证明文件,(或包括支付发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勘查报告、勘查许可证、勘查单位证明文件等);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矿山用地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三)、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到到及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转让采矿权;(2)变更矿区范围;(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4)变更开采规模和方式;(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采矿权主体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采矿许可证转让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人资信证明;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书、矿产资源核实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8、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批准文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0、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1、计算机报盘;

12、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矿山用地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变更(扩大)矿区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扩大范围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扩大矿区范围内已做过普查以上地质勘查工作的,应提交含扩大范围资源储量状况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占用储量登记书;

(2)扩大矿区范围内未做过地质勘查工作的(不含储量动态监测和复核工作),应提交详查地质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含扩大范围的占用储量登记书;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变更(缩小)矿区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缩小矿区范围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缩小矿区范围内有储量且为开采过的,应分别提交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分割的地质报告和未划出范围内仍占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占用储量登记书;

(2)划出范围资源储量已开采过的,或没有资源储量的,应分别提交划出范围矿段闭坑报告或放弃范围地质报告和未划出范围仍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残留(仅限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占用储量登记书;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登记申请,应提交变更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变更矿种的占用储量登记书;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0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1、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2、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3、计算机报盘

1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变更开采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以地形地质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6、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7、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修改后的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含调整后的保证金)文件;

10、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1、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证明;

12、计算机报盘

13、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采矿权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4、关闭矿山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时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生产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交纳情况等)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5、经评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应评审备案证明和汇交证明;

6、残留矿山资源储量登记(仅限有剩余的资源储量);

7、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缴纳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保证金缴存情况证明;

9、计算机报盘

10、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各附清单一份)

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含义: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质和量,并进行登记统计,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家底,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信息,分析矿产形式,对矿产资源的积累、储备、使用和配置进行政策导向和调整,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我国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其管理的对象是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总量(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和资源量),管理相对人是各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涉及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和采矿生产的全过程。

(二)资源储量的分类:

1、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按地质勘查可靠程度分:查明的矿产资源的潜在的矿产资源两大类。 查明的矿产资源:是指经勘查工作已经发现的固体矿产资源综合,其形态、位置、产状、规模、品位、质量、数量已经查明。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种。 潜在的矿产资源:是指对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经过预查得出的结果。有足够的数据并能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型类比的那部分资源量。

(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包括矿产资源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1、矿产资源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主要图件、报表、附件; (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压覆主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文。

2、矿产资源统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需对矿产资源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矿产资源统计一年的为周期,一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采矿权人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然后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曲靖

矿产资源管理目录

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地税局矿产资源管理经验总结

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上半年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某年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定稿)

《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doc》
矿产资源管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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