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权

2020-03-02 15:18: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早在1989年4月1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明确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尽管早就已有了对林权证的定性,林权改革过程却并不顺利,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到“两山”或“三山”并一山(自留山、责任山或统管山合并),再到三五绿化规划、林业二次创业高潮、全国绿化千家村、退耕还林等等,直至近几年开展的集体林权改革。目前,对于林权证的发放,实际上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随着《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起的施行,对于林权的认识,又发生了转变。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实践中,关注的重点就逐渐地从原来仅自合同角度保护权利人的债权方面转化到同时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之上。

近年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情形日益增多,由于投资集体林权资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包括集体林权流转方面的法律关系、物权和债权方面的法律关系,还包括诸如外资并购方面等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而国有林权流转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和现有政策限制等诸多问题,因此并非本文考虑重点,所以,本文仅试图从物权法、外资投资和并购法律方面,结合如今的林业政策,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集体林权资产的法律问题逐层次地进行分析,希望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有所助益。

一、集体林权资产的主要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集体林权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以集体林权权利人就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以及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的拥有者。

解决了权利主体问题,那么就需要了解集体林权中可以流转的权利到底包括什么。现阶段集体林权资产通常主要包括两类:

(一)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因而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以下均简称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亦属于农村土地的范畴,所以自然也就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由于法律规定承包林地不得买卖,而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所以林地所有权是不能流转的,可进入流转程序的当然就只能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受让方自然可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享有上述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我国的森林分为五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材林。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包括了:(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而对森林资源的分类,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均划归商品林范畴。所以,可流转的集体所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即为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集体所有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森林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由于林木都是附着于林地而生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林木和林地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房产和土地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林木的采伐本就存在许可和限制制度,同时由于现阶段林业政策的特殊性,虽然原则上对初始登记发证后家庭承包的林木林地发生流转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但出于长期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的政策因素以及为确保林农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考虑,国家通常会鼓励采取限期、限量的办法流转,并引导林农以林木采伐权的名义进行流转。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对于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林业部门均不予以登记,所以,无论是否为外国投资者,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目前从法律层面看,均应暂不考虑为妥。鉴于前述,本文将主要围绕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二、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27条所确立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然而,我们看到,虽然物权法明确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的政策,为了维护农民最根本的利益,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可见,尽管物权法做了相关规定且该法已施行,但是考虑到现行的林业政策,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目前林业部门还是暂不予登记的: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林权证是确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所以,结合前述实践,我们应可以推定:目前,若要想获颁林权证,也就是能够获得林业部门完全认可的、具有相对完善法律保障的集体所有林地的商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流转方式,主要包括:

(一)确立方式

1、农村林地的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承包,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流转方式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取得了林权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的;

2、转让方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林权证,采取转让、互换的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

(2)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

(作者单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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