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20-03-01 23:27: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桂价综〔201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

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

各市、县物价局:

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精神,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扶持蔬菜生产经营

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对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上(含315千伏安),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对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方,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尚未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方,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继续严格执

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并确保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快恢复和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方,要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方,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桂政发〔2010〕58号文件的要求,于2011年底前依法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三、加强市场收费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场设施租赁费,要制定当地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办法,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在政府提供补贴或税费减免优惠的前提下,推动各类投资主体降低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对没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进一步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

监督。除合同列明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对主要蔬菜品种价格、销量的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主要蔬菜品种播种面积、长势、产量、采摘时间等生产情况,及时发布蔬菜供应、需求、价格变化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市场流通,调动菜农生产积极性,丰富市场供应。对可能引起市场蔬菜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区内食糖批发交易中心糖网交易价格监管的力度,严厉打击操纵电子合约价格等违法行为。继续保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六、加强蔬菜生产成本调查和信息引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成本调查的职能作用,按照全区蔬菜成本调查工作的要求,落实具有代表性的蔬菜生产调查点、户,认真研究测算基本蔬菜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蔬菜生产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要加强与调查点、户的联系,及时了

解蔬菜生产情况,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促进蔬菜生产和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提供有效信息。

七、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国发〔2010〕26号、40号文件确定的扶持生产、保障供应,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蔬菜基地建设,实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建立蔬菜风险基金和政府补贴机制,切实增强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市蔬菜储备体系,确保一定数量蔬菜储备规模,提高城市蔬菜应急供应能力;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型连锁商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购销关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工矿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环节。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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