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过程中律师能提供怎样的法律服务

2020-03-01 23:15: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司上市过程中律师能提供怎样的法律服务

文章来源: 作者:陈俊锋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2

公司在改制、辅导、发行和上市的全过程中都需要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作用是从法律上阐述并披露公司改制、运作及其股票的发行和上市等方面的合法性,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公司在上市以后,增发股份、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 仍然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整个执业过程中要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勤勉尽责。律师的工作主要通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工作底稿来体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签署法律意见书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该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对有些事项,尽管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出现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情况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制作工作底稿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3)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5)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6)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律师对所有资料都应注明来

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3、审慎尽职评价及参与招股书编制工作

律师要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作出评价,以说明是否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

发行人的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行人律师应该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主承销商也可聘请律师。主承销商律师的主要工作体现在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上。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做出招股要约的法律文件,发行人需要按照要求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律师在发行申请文件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如有泄密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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