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2020-03-03 17:16: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行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管理及安全环保隐患整改。

二、术语与定义 2.1 检维修项目

指专项资金安排的生产和非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构建筑物需停业施工作业的项目,不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和不改变原来状态,不影响生产的易损设备材料的修理项目。

2.2 检维修管理

指对检维修项目的计划编制、上报、审批、实施、监督、验收等方面所进行的管理。

2.3 检维修实施计划

检维修实施计划是检维修项目工程总进度的安排,包括检维修项目小组组成、施工力量落实情况、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和关键施工节点控制等内容。

三、职责

3.1生产部是检维修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组织成立检维修项目小组,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检维修计划管理 4.1.1 检维修项目包括

主要动转设备及附件修理或更换;建(构)筑物的整体维修、大面积地面平整硬化、绿化;变配电设施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维修;以及其他需停业施工的项目。

办公及非生产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室外维修加固;给排水、电气、采暖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

4.1.2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维修项目需求计划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核。

4.1.3 生产部应在检维修项目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制定检维修实施计划,上报上级单位工程建设部门,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1.4 经批准的年度检维修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以下情况除外:

a)设备劣化加剧,严重影响安全生产;

b)运行情况发生变化,年内无法停运检维修或因业务需要停业、关闭;

c)设备拆修后,实际修理内容与原计划出入很大,原计划停业时间或者费用无法满足检维修需求;

d)检维修技术或者主要备品备件等准备工作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按原计划进行检维修。

4.1.5 未按程序列入检维修项目计划的检维修内容、按要求应停业而未停业的检维修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4.2 检维修施工承包商管理

检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HSE业绩、能力的承包商承担检维修作业,承包商管理具体执行《工程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4.3 检维修安全管理

4.3.1 承担检维修项目应按规定要求,与检维修施工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程序变更有关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 检维修项目开工前由生产部按规定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

4.3.3 检维修项目实施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必须到位,具备检维修条件后,方可施工作业,包括:

a)检维修的设施、设备周边环境安全。

b)检维修设施设备内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已经清除并检测符合作业要求。

c)检维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到位并具备相应能力。

4.3.4 生产部要按照工程服务合同和施工安全合同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检维修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

a)及时办理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检维修规程组织施工。

b)重点监控进入有限空间、动火、清洗、试压、高处、起吊等关键作业过程。

c) 承包商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持有效证件上岗。

d)检维修作业中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需占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按要求及时恢复。

e)检维修施工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等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检维修施工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4.4 检维修的组织实施

4.4.1 检维修项目在实施前应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生产部和检维修施工承包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4.2 检维修项目实施应由施工单位编制《HSE作业计划书》,并报公司审核备案。

4.4.3 检维修所需材料应执行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与原设计发生变化的设备、材料应经设计单位同意或经过专家论证可行,方可使用。

4.4.4 在施工中因遇增、减检维修项目,改变检维修内容而需调整检维修项目计划的,应由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公司相关处室审核,由财务处下达检维修项目调整计划。

4.4.5 承包商严格执行已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检维修工作。 4.4.6 按照“同步检查、同步确认、同步形成质量检查记录”的原则,完成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记录、交工技术等相关文件。

4.4.7 检维修施工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

4.5 检维修的检查和验收

4.5.1 检维修验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检维修项目小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参加检维修的相关单位共同进行检维修项目验收。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返修,未经验收的不准投入使用。

4.5.2 如下情况不予验收:没有完成全部检维修内容;检维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交工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现场清理不彻底;卫生规范化达不到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未恢复等。

4.5.3 在检维修完工后的十天内,检维修施工承包商将检维修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图(实际施工情况)、试验记录等交给公司归档。

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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