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2020-03-02 00:50: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举 报 制 度

为进一步加强东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严禁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地区安全生产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就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如下:

1、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为了方便举报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举报人在选择使用某种方式举报时,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不论以哪种方式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应受理。

2、受理举报的事项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行为。(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也可以举报。

3、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可以以举报的事项为线索,但不限于举报范围内的事项。调查可以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施调查时,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本法第56条赋予的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已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载明调查经过、事实情况以及处理结论等内容。

4、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认为需要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有关整改措施的意见,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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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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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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