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保险培训家庭财产综合条款

2020-03-02 02:54: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家庭财产险部分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盗窃、抢劫;

(二)核爆炸;

(三)地震;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发生自燃造成本身的损失。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七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重置价值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重置价值分项目或不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照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大类财产的保险金额,即家用电器及文件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重置价值: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实际价值:是指受损标的在受损时的市场价值。

保险期限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计收。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有关消防、防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期限内,如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应: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十七条 对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价值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减去残余价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再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赔偿。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受损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则按本条

(一)款的规定处理。

修复费用:是将受损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对修理时需更换的部分,不扣除折旧。

第八条 对室内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价值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减去残余价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修复费用减去残余价值再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赔偿。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受损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则按本条

(一)款的规定处理。

修复费用:是将受损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对修理时需更换的部分,要扣除折旧。

第十九条 对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以外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按实际发生的施救费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二)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之比乘以实际发生的施救费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必要的单据、发票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如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有权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或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如被保险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原保险费率×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从被保险人要求的恢复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天数/保险期限(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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