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2020-03-01 21:43: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讨论稿)

(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对有关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及时答复。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对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各类信件,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直接转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处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并使用统一印制的《紫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检举、控告或申诉的,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时,要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或线索。

第七条属于代表本人及亲属的刑事、民事等申诉案,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作为信访案件处理,一般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八条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同意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其内容分别转交县人民政府(含上级驻紫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代表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移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统一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期限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含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自大会闭会之日起15日内交办;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办。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后,应在15日内召开承办工作会议,研究承办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期限为:自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对经同意延长办理期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进度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待办理结束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重新交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第十四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列入重要议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制度,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在办理前,承办单位应与代表取得联系,弄清代表的意图,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会办单位的协商和协调工作。会办单位要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提出书面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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