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2020-03-01 19:35: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宁防办〔2008〕109号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以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设防工程)。

第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与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界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任一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小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是指每个防护单元主体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积均大于(含等于)该防护单元面积一半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二)中型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防护等级为五级及以下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

(三)小型及零星人防工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七条承接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业务按照下列设计资质确定:

(一) 具备“建筑(含人防工程)”或“建筑(限人防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

(二)具备“建筑(含人防工程)”或“建筑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三)具备“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大型、中型及以下规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

(四)具备“人防工程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规模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

第八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的有关防护方面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人防工程乙级”以上(含)资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不论投资主体或投资方式,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及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报审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报审表1份。

(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图纸1份(设计深度应满足《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三)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地面首层建筑平面图、上部建筑给排水进出管竖向剖面

图各1份。

(四)人防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

(五)首次报审的设计单位,请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1份。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一式3份(设计深度应满足《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三)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地面首层建筑平面图、上部建筑排水系统图、地面首层给排水平面图各1份。

(四)人防工程结构计算书1份。

(五)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1份。

第十三条组织审查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受理设计文件后,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

(三)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

(四)除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以外的其它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组织审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设计审查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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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防工程设计条件审批

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80号[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81号

工程设计公司资格证书及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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