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2020-03-02 18:26: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银行

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各级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借款人的持续贷后监控,及早发现借款人出现可能会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预警信号,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定义

(一)信贷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后监控,发现风险程度加剧的早期信号,识别风险类型,分析风险的成因、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主动地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管理手段;

(二)风险预警信号,是指借款人的内部经营运作和外部环境中出现可能会对其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会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引起关注的信号;

(三)调整,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存在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时,调整授信方案(包括调整担保、调减授信额度、转换授信品种等),以控制风险;

(四)减持,是指在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可能会一定程度地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但不适宜或不能马上全部退出 1 的情况下,采取的逐步退出方法;

(五)主动清户退出,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将严重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应尽早采取抢救措施,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三条 信贷风险预警应遵守及时、保密原则,达到把握最佳时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遵守动态监管、分层预警原则,通过适时监管、各部门、各层级参与预警,及时发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

第四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制定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方案,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并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方案按照授信权限实行报备制,提请主管行对审批方案提出其他意见。

第五条 出现信贷风险预警,资产分类调整为次级类(含)以下的,按照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行的正常类、关注类借款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综合业务部是监控借款人预警信号的最主要责任岗,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借款人进行持续的贷后监控,及时发现预警信号,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提出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送风险合规部审查,审查 2 通过后由风险合规部报贷款审查委员会;

(二)按照批复(审批)意见实施方案;

(三)对于集团客户,作为协办行应当将审批通过的《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及实施方案报备牵头行。牵头行负责汇总,其职责适用前两条。

第八条 风险合规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负责完成综合业务部报送的方案审查,提出客观、合理的审查意见;

(二)负责综合业务部方案的实施;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支行审查工作。

第九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向全辖发布行业、地区、政策、企业等风险提示。

第三章 风险预警信号

第十条

信贷风险预警信号是正常类借款人向关注类借款人或其他类借款人(次级、可疑、损失)转变过程中较普遍出现的早期特征,预警信号包括客户品质信号、客户及主要股东信号、客户银行账户变化信号、客户管理层及关键技术人员变化信号、运营环境变化信号、财务状况变化信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第十一条 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一)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 3 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二)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三)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四)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五)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七)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八)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九)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十)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第十二条 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信息

(一)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三)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四)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五)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第十三条

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一)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二)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三)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四)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五)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六)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第十四条 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一)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二)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三)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四)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五)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六)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七)不遵守授信承诺;

(八)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九)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第十五条

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一)存货异常变化;

(二)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三)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四)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五)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六)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第十六条 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一)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二)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三)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四)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五)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六)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七)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八)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九)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十)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十一)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十二)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十三)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十四)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十五)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十六)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第十七条 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一)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二)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三)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四)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五)客户弄虚作假;

(六)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第十八条 对借款人监控时,不应仅限于上述列举的预警信号,凡是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和危机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信息都应纳入监控范围。

第四章 风险预警信号处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预警信号之一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调整资产分类结果,做好资产保全工 7 作,存量贷款应采取主动清户退出措施。

(一)已经拖欠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二)产品积压滞销、出现非正常停工停产;

(三)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企业名存实亡);

(四)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算,以及正在破产清算;

(五)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或重大人事变动,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或债务清偿能力;

(六)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

(七)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八)借款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腐败以及生产经营伪劣假冒产品;

(九)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财产;

(十)借款人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十一)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的35%);

(十二)抵(质)押物出现破损、变质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变化(减值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的35%);

(十三)抵押物被物权持有人以各种方式转移,可能影响 8 银行债权实现。

第二十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预警信号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趋势,制定控制与化解风险措施,提出是否需要调整资产分类结果,是否需要调整授信方案或减持;借款人同时出现下列二项预警信号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趋势,调整资产分类结果,采取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资产保全措施;借款人同时出现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预警信号的,应及时分析风险成因、程度及发展,调整资产分类结果,做好资产保全工作,采取主动清户退出措施。

(一)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实行退出政策;

(二)无法解释的应收款、存货增加;

(三)负债迅速增长(特别是短期银行借款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销售额增长但利润减少;

(五)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决策;

(六)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七)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大量转移资金;

(八)借款人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九)坏账损失增加;

(十)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的态势;

(十一)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十二)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

(十三)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

(十四)或有负债接近或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十五)借款人建设项目突然取消或停缓建; (十六)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支付风险; (十七)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十八)以各种形式悬空或逃避债务(包括非银行债务); (十九)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十)借款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或出现预警信号,或反映借款企业信誉不良;

(二十一)企业主要经营者存在不良嗜好或个人信誉不良记录;

(二十二)企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亲属、密友中出现重大经济问题;

(二十三)国家相关政策出现不利于同类抵(质)押物变现或其他影响情况;

(二十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抵(质)押物毁损。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号处理程序

(一)综合业务部通过对借款人进行实地和间接检查,通过媒体或第三方获取有关信息,通过全面贷后检查,通过风险 10 合规部发布的风险提示等定期或不定期监控借款人是否出现预警信号。

当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时,应立即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成因、发展趋势等,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相应方案,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送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

《信贷风险预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报告的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股东情况、营业范围、高级管理层情况等)、与本行的授信关系(包括授信额度、授信产品、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在本行的结算量、存款等)、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包括保证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等)、防范措施(包括出现预警后,我方采取的措施;授信调整或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方案,制定控制和化解风险措施;方案可行性分析)、预期结果和结论。

(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方案,审批后并将审批意见交送综合业务部。

(三)对于集团客户,协办行将审批通过的《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及实施方案报备牵头行,牵头行汇总后,制定集团整体的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

(四)综合业务部按照批复意见,实施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方案,信贷人员承担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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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警信号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后,通过有效控制和化解,预警信号消失或显著减弱,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潜在风险已基本或完全消失,信贷人员撰写《信贷风险预警解除报告》,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解除预警信号。

《信贷风险预警解除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报告的目的、基本情况、与本行的授信关系、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风险预警信号解除理由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成员借款人解除风险预警信号时,协办行还应定期报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检查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后,是否及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二)是否按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信贷风险预警;

(三)是否按批复意见的要求认真、有效执行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方案;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及时发现预警信号而避免本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防范、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违规处理;对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发现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了预警信号但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方案或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措施,导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调整为次级(含)以下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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