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洪乡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2 01:34: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接受乡党委的领导,村委会接受乡人民政府的指导。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级群团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村级群团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村级群团组织定期向村党支部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村级党务管理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实行两推一公示制度。

两推: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推荐票数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公示: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推荐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时间7天。

(二)每个村党支部每年至少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一名预备党员,未完成任务的村党支部确定为不合格支部,支部书记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就地免职。

(三)村党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

(四)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周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每个支部每年必须上报1~2名党员后备力量人选,建立发展党员后备库。党员后备力量人选的确定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原则上新发展党员从党员后备库中产生。

(五)驻村干部和片长可以直接推荐发展党员对象,通过合法程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红星视频远程教育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全年不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的村党支部,实行降类管理。 第五条 村党支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从支部党员中评选优秀党员(40名以上3人,30名以上2人,20名以下1人)予以表彰,在严格把握不合格党员标准的前提下,将不合格党员材料报乡党委处理。

村党支部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必须在民主评议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大会必须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不称职票超过30%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停止工作、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六条 村党支部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因村制宜设置科技致富指导、政策法律宣传、民事纠纷调解、社会治安维护、困难群众帮扶等若干岗位,明确具体职责任务,组织无职党员自愿认领1至2个岗位。

领岗党员每年在民主评议大会上逐个进行述职,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党员年度民主评议、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

(一)不合格党员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支部党员大会评议、支部初步确定、乡党委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乡党委可以直接认定不合格党员。

(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情节较轻的,限期六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时间内改正;本人不愿改正或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予以除名。

经乡纪委调查,情节较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开除党籍外,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

(四)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政法机关追究的;无正当理由越级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体上访的;近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查实的;道德品质败坏,不赡养父母子女,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积极支持集体公益事业甚至在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中设置障碍的;常年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

第八条 建立党内关怀基金,健全党内结对帮扶及 送温暖、献爱心和走访慰问制度。对身患重病、遭遇重特大事故或其他灾难急需援助的党员给予救助金;对其他生活困难党员在七一或春节期间发放慰问金;对建国前老党员去世和在职期间去世的基层村干部家属发放慰问金。 第九条 流动党员实行台账管理,村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和外来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对流动党员的流出(流入)时间、地点、原因、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址等,并留下联系电话,保持与支部的联系。流出党员必须保持与所在支部的联系,及时缴纳党费。每6个月要与支部书记联系一次,汇报思想、工作等有关方面的情况,返回期间,要主动与支部保持联系。对流入党员,村党支部应及时将他们编入支部或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村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开涉及党员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党支部设置和成员分工情况;

(二)村党支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三)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情况;

(四)党员民主评议、评优树模、干部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管和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财务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联名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其亲属不得兼任村会计或出纳。 第十二条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得由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直系亲属担任,原则上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驻村干部负责指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民主理财审核一次财务账目,不合理开支由经办人自付。

民主理财的范围主要包括:村级各项收入、支出、资产、所有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重点是上级安排的各项补助、补贴资金、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项目资金等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村级财务。

(一)实行村账乡管。村级财务所有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收支发票,由报账员按季度到乡财政所进行报账、记账,原则上村秘书为报账员。

(二)村级账务管理,必须做到一条渠道拨款,一本帐记账。

(三)村级财务开支办理程序:

1、按预支金额履行审批手续;

2、经办人持有效票据及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3、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审并加盖会审章,同时驻村干部签字;

4、乡财政所审核报账、记账。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村级债务。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的,必须由村支两委集体提出,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否则视为个人行为。未经批准的借款,实行谁借款、谁负责,谁经手,谁偿还,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坚决杜绝新增不良债务纳入村级帐内核算现象,已经入账的,要从帐内剥除,由个人出具手续,转化为个人债务。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财务公开。村委会要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公开一次。本村财务收支和资产处置情况,公开内容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立项、层层加码、隐瞒截留、挤占平调、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发生。村级组织换届前必须无条件配合做好任期财务审计,选举前未完成任期财务审计的村固补干部,不得列为新一届村支两委候选人。 第四章 村级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日常事务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

(一)一般村级事务由村支两委召开联席会议决定。

1、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2、村党支部、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形成决定以应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3、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讨论决定由两委提议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先经过村支两委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党员、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过半数到会人员同意,并报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重大事项包括:

1、一事一议项目;

2、村级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包括村级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及救济款物的发放;

3、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含山林等)出让、发包、整理、征用等事项及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4、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筹集方案、承包方案,基建工程招投标;

5、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6、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坚持开展村务公开。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设立意见箱。

(一)公开时间。村务公开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公开,需事前公开的事项必须事前公开。

(二)公开程序。需公开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取得一致意见,报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可后公开。

(三)公开方式。主要采取设立公开栏公开和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公开两种方式。公开后及时核查群众提出的意见,并做出说明,有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

(四)督查落实。乡纪委和乡经济发展与经营管理办公室、乡财政所每年将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两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乡。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水费收缴情况;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及预决算情况;

(四)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六)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临时慰问救助款物、农村危房改造等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情况;

(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八)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

(一)村党支部公章由支部书记保管,村委会公章由村秘书保管。

(二)公章使用要有主要领导签字,保管人员每次使用都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签字,并说明用途,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级事务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支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未经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五章 村级干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严禁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由乡党委选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支两委干部如非身体等特殊原因在任期中主动提出辞职的,原则上在下一届村、支两委换届选举的时候不能再确定为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村级固补干部职数一般为3~5人,村支两委干部可以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在选举年份由支部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年份可直接由乡党委任命,本支部确无合适人选担任支部书记的,乡党委可从乡机关下派或异地任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合法选举可以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村计划生育专干实行聘任制,由乡人民政府通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聘任,聘任期限为一年。其他固补干部由乡党委政府在村支两委成员中择优任用。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在村民组长空缺的情况下,村支两委可以任命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村级固补干部职责分工实行分工合作的原则。并在每年年初将分工报驻村干部和片长。

第二十六条 村支两委干部严禁在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严禁在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严禁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村级固补干部必须坚决服从乡党委、政府的领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乡党委政府对各村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视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情况兑现村固补干部绩效工资,对计划生育、信访稳定、安全生产、惠农减负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村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七条 村级固补干部原则上必须常住本村,居住在乡外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任用为固补干部,在本乡其他村居住的,必须确保随时参与本村日常工作和中心工作才能担任固补干部。

(一)村居固补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乡外出的,五天以内的须向片长请假;

(二)离开本乡超过十天的,须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片长签字后报乡党委书记批准,请假条交乡组织纪检办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连续任职满10年或累计任职满15年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照上级政策享受离任村干部特殊困难补助。村民小组长工资由乡财政从转移支付中解决,标准为不低于100元/人·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中央纪委、监察部《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或因工作不扎实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对相关村或责任人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不能完成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或违反《规范》的,村党支部成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停职、免职、党纪处分等处理;村委会成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不当获利的,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村支两委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支部成员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三)村级财务不按时报账的村,每缺报一次扣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报账员绩效工资各100元。

(四)村财务公开不及时或公开内容不全面、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报账员绩效工资各100元。

(五)没有按要求及时全面进行村务公开的村,年终绩效文明考核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六)不请假擅自外出的固补干部,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停止工作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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