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优秀)

2020-03-02 05:37: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市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 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

第七条 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 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九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结束后及时主持、监督新老村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选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日常事务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村级事务决策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村委会和配套组织所议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配套组织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经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村级重大事务包括:

(一)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财务人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等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罢免;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安排、报批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村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收益的使用,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六)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方案;

(七)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八)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九)社会治安、宗教事务管理;

(十)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事务决策程序为: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级其他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酝酿沟通;

(三)村党组织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四)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五)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方案;

(六)党务工作由村党组织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政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所做各项决定决议,不得违背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区)委、政府的决策决议。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二)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三)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培养发展新党员事宜;

(四)研究干部培养、推荐、选拔、调整、罢免事宜;

(五)讨论研究协调配套组织工作事宜;

(六)对村内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或建议。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报乡镇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不是党组织成员的配套组织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安排工作;

(二)研究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方案;

(三)讨论党组织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形成决策意见;

(四)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的有关问题。

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组成。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意见。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决策按规定程序进行。对违反党和政府政策、法令,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未经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更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党组织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村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规划;

(三)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村民承包经营和宅基地方案、村集体举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需要进行一事一议的,按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结果报乡镇批准后实施。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其中,村民代表的总人数最少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经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提议由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反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执行不力的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改正。

第五章村级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监督。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行党务和村务公开,及时向全体党员和村民公开涉及党员和村民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党组织设置和成员分工情况;村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情况;党员民主评议、评优树模、干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水费收缴情况;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及预决算情况;

(四)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六)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临时慰问救助款物发放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情况;

(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八)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开程序:党务工作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村务工作经村委会议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开形式:主要采取设立公开栏公开、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开时间: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党务、村务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开,需事前公开的事项必须在事前公开。

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党务、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党务、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党务、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和处理

第六章村级财务和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管”、零接待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其亲属不得兼任村会计或出纳。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财务报账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

第三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按以下程序办理:按预支金额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持有效票据及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与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会副主任联审联签);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乡镇经管站审核报账。

第三十四条 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确保村集体经济收入稳步增长。可提取集体经济纯收入的20%和当年增长部分的50%用于村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和工作奖励。有特殊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每个村只开设一个帐户,凡与村级事务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征地补偿款、资产处置款、固定资产运营收入等都要纳入村级账务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或擅自私分。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变卖和报废处理按规定程序进行。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乡镇经管站监督和管理村级财务账目,对不按规定限额和程序支付的票据有权拒绝报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举债数额较小的,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数额较大的必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有关会议决定,村干部不得私自举债。村集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管好债权,村两委会和村干部不得转让债权和免除他人所欠债务。

第三十七条 村级组织印章由乡镇负责制发。村党组织印章的使用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组织委员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保管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村财务专用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由乡镇经管站保管。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经村 “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签字,经乡镇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使用要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乡镇政府暂时代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党员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教育培训。在党员中开展理论教育、纪律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二)严格“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保证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落实。

(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大力宣传表彰优秀党员;对不合格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与外出党员要保持每季度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对流入的党员,村党组织应及时编入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六)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严肃查处。

(七)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注重在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规模种养殖能手、产业化发展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九条 村党组织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须实到会党员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村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讨论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四)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选举党组织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设村党总支的党支部、村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当前形势任务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会议内容。

第四十条 村党组织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方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全村各类组织中。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员分类分层管理,确保党员教育管理全范围、全覆盖。组织开展党性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加强村级阵地建设,完善设施和设备,推进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为党员学习、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章村干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干部职数。村党组织书记可依法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符合条件的村 “两委”成员可交叉任职,村“两委”成员可兼任村民小组长。

第四十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任职。村级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涉及本人或与本人家庭以及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应该回避。

第四十四条 村干部外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请假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请假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除上级调训村干部外,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县区级岗位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村干部参加乡镇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参加一次由乡镇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鼓励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

第四十六条 乡镇党委统一负责村级后备干部的确定培养,每个村确定3—5名,实行动态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后备干部参加实践锻炼,可安排后备干部到乡属站所或临近村挂职锻炼。

第四十七条 村 “两委”主要领导和村财务人员离任须进行财务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村干部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诫勉、调整或依法罢免:

(一)包庇、纵容、直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对本村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上报、不制止;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三)不能按时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

(四)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

(五)违反程序擅自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党务、村务、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

(八)乱摊派、乱罚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九)对村民的正当要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久拖不办;

(十)闹不团结,作风不民主,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

(十二)组织、煽动村民越级上访;

(十三)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行村级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及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村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制度。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乡镇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对各村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村班子和村干部进行考核。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及评议办法、范围、内容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研究制定,考核和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干部的考核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村班子考核评议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的依据,对排名末尾或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列为后进对象进行整顿,对主要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十条 村干部因身体、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在任期内自愿离岗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村干部须提前1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办理离岗退职手续。未经上级党委批准,擅自离岗的,不享受离岗退职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各县区委、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市纪委、中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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