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定)

2020-03-02 19:04: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规 定

为了规范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2、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3、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技术科配合,共同编制。

4、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动合同工),可报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协调安臵。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综合办公室除名;

6、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7、对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生产技术科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8、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3个月,地面工作的为6个月,试用期间严格执行师傅带徒弟协议。

9、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身体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即予以辞退。

10、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将对科队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由责任人承担50%的医疗费。

11、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安全培训合格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应及时按规定建立职工和换岗职工个人信息卡和更新工作。

12、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3、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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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现有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办理借调手续。

6、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按时报到上班。

8、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三、考勤管理

1、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至少四天。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管理工作。

2、职工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3、职工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4、次月5日前,各科队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科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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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科队长签字并到安全科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安全科长签字后送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

(3)事假

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资管理

1、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2、工资表的审核,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3、有关工伤工资的支付办法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工伤证明(入院证明)到安全科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工伤工资,否则不予支付。

(2)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需要人员护理的,按矿制定的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发给护理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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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12、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全科、同时安全科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1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管理

1、保险的种类:工伤保险。

2、职工必须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3、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4、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指:井下电气钳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司机、防突工、探放水工等。

2、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3、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100元/次。

4、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九、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1、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矿属各科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

2、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在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的配合下,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3、矿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5、培训对象具体指:

(1)新进矿的工人; (2)特种作业人员;

(3)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4)换岗培训; (4)科队长、班组长;

(5)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6)从事井下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7)“三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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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外,重点进行矿规矿纪、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11、新入矿人员未经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工种换岗位人员未经换岗位前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入井作业。

12、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各基层单位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13、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力求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14、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15、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种作业培训。

16、生产技术科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十、奖惩

1、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1天之内由生产技术科科长批准,2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科或综合办公室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

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2、凡违反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50元。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100-200元,并不准上岗。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3、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5天。

4、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人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5、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种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6、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若是新工人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十一、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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