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2020-11-01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考试复习提纲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复习提纲

一、填空题

1、职工请事假不满15天或请病假不满30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批。

2、违反职工行为准则的,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4、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责令辞职、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5、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但因生产工作需要,且经考核评价合格的职工,或没有达到上岗条件的新增和转岗职工可安排(试岗)。

6、新入厂和转岗人员,试岗(取证)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1年。

7、待岗职工停发工资,改发待岗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

8、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下达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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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1、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2、新入厂和转岗人员,试岗(取证)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1年。

13、职工没有病假证明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任意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14、职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休假期限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办理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视为(旷工)。

15、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或休假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或休假时间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6、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规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7、具有倒卖用人单位物资、监守自盗等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8、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职工违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满不归)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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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连续旷工3天,或1年累计旷工7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0、病休期间,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21、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以及(假满不归)等情形,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应按照职工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与油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须在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4、职工经批准调出油田或被(开除)、(除名)的,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5、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息,必须提供指定医院开具(其中:7天及以内的可由社区医院开具,7天以上的须由油田职工总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病假条)和医疗收费单据,履行请假手续且被批准后,可按病假处理。

26、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或旷工1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7、职工违反中原油田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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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的,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对职业病或工伤进行认定,并提供就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且被批准后,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

29、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的,必须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二、判断题

1、破坏、窃取、毁弃、隐匿油田设施、材料制品和文书资料等行为,致使油田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2、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计算教龄、护龄等工作年限,也不计算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岗位折算工龄。( √ )

3、职工内部退养期间,需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本人仍按规定比例缴纳。( √ )

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

5、因个人原因经领导批准,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称为事假。( √ )

6、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的,无正当理由和证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行为。( √ ) 7、在油田有正规住房,因退休、退养、驻外等原因离开油田到外地居住的人员,其在油田工作的子女、配偶不享受探亲假。( √ )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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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内部退养职工不再参加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当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可按相应水平调整内部退养生活费。( √ )

1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油田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2、因急病不能事前履行请假手续,须向单位主管领导口头告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住院治疗的要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在3日内为其代办请假手续。( √ )

1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的,必须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 )

14、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15、根据招用对象不同,新职工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为3-7天(根据拟从事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培训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事先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效果评价标准。(×

三、问答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五)因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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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二)破坏、窃取、毁弃、隐匿油田设施、材料制品和文书资料等行为,致使油田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仿冒领导签字,盗用、私制印信,涂改和伪造油田文书、文件的;

(四)违反组织程序,以书、信、电子媒介等方式,在油田内、外部散发材料,损害他人或油田形象和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油田(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未能竞争上岗或自愿离岗的职工中,符合那些条件之一的,属于内部退养的范围,退养费用发放标准?

答:

(一)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的职工。

(二)年满45周岁,自愿按女工人办理退休和内部退养手续的女干部。

(三)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

(四)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

符合第

(一)、

(二)、

(三)款的职工,计发比例为95%。工龄已满30年,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计发比例为60%。内部退养职工参照退休人员增加企业补贴调增生活费标准,工龄计算截止职工内部退养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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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4、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脱产学习累计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

(五)旷工1天及以上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5、职工请销假办理程序有哪些?

(一)职工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由职工所在班组(站、室)、基层队、三级(科级)单位等逐级审批。

(二)职工持《请假申请单》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

(三)职工休假期满归队后,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考勤员以《销假通知单》为依据记录职工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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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职工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法律规定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7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56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六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二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薪资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满1年不满XX年满XX年不满20年20年以上

天数5天10天15天

4、婚假。

项目标准条件备注

一般3天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12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薪资有薪

5、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项目标准简要内容薪资

产假

一般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有薪

难产105天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90+15天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3个月内20-30天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50天

护理假7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7、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月数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XX年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9、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天。

11、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法律规定5日内)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6 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企业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约定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四十六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四十九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一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八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六十二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三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得向外传播。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四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六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为属实,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

②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⑤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 ××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xx日。

对职工的处理均以一定形式记录在案,个别典型的违纪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以教育他人。

第九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于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九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一百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条 已婚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三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六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七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八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九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元。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八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元: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②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万元的,创造效益×万元;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或晋升,一次性奖励×××--××××元:

①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②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③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④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⑤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的;

⑥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⑦维护企业安全卫生,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⑧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突出的;

⑩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或颁发奖金或晋级,一次性奖励×××--××××元:

①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的;

②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物资等工作,能准确适质、适量、适时供应急需,节省××万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⑤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职工意见,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后,报××批准。

第八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门、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⑴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⑶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⑷身为主管,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⑸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⑹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的;

⑺对部门主管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⑻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⑼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的;

⑽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⑾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⑿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的,可以给予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不听劝告阻的;

⑶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⑷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⑸擅自变更工作规程,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⑹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⑺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⑻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的;

⑼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⑽工作中饮酒或酒后滋事;

⑾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⑿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会议室、办公室等,且不听制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⒁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⒂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发绩效奖金××至××元,对单位管理人员可同时作降职、撤职处理。

(1)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聊天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它人设备的;

(6)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

(7)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企业的;

(8)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10)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过1次,第三次起可合并扣发绩效奖金××至××元;一个月内被记过x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x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作降职、撤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4)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本等;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施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x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x日的;

(2)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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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完善规章制度。

三、职工根据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1、热爱集体、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时刻维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各级领导的合理、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对违反安全操作的错误指挥每个职工有权予以抵制,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4、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5、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节水,用电和建筑物材料,严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6、维护公司形象,每个职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项目和办公等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7、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和工程项目的环境卫生清洁。

8、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遵守公司的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9、认真执行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项目经理和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出离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10、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五、劳动合同管理:

1、招录工作有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公司需要,确定招录职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并通过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职工报名必须如实填写职工登记表,并出具下列相关证明的原件: 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公司招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与职工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一律不得录用,对录用的职工公司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4、试用期内公司对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作风,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公司书面提前30天通知职工。

6、职工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法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实施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②、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③、对公司负责人其家属或职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工作秩序的。 ⑦、连续旷工、工作时吃酒吵闹妨碍其他人工作,不听从项目经理和

上级领导指挥的。

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工伤保险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公司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公司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职工赔偿,其赔偿额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自杀的;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每月支付;

5、职工满60周岁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手续,如继续留用的职工不享受社保一切待遇。

七、以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希广大职工相互转告认真执行并职工签字。

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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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参加工会组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 第六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不收取员工的押金,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七条 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 (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企业调整员工的岗位与职务的,应取得员工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企业不得在档案中捏造或添加对员工再就业不利的内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企业应当保存有关协商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作报酬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七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20年以上 天数 5天 10天 15天

3、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婚假10天。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死亡,享受有薪假3天。

5、产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享受产假)。项目 标准 简要内容 薪资

产假 一般 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有薪 难产 10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0+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 3个月内 20-30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 42天

7个月以上 90天

晚育假 女方产假增加30天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护理假 10天 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其假期按《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市社区(或街道)以上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数 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8、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天。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可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六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6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四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绩效考核奖支付周期未满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对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特殊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员工由企业或企业工会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1+3”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五十八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六十四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小功、记大功)、晋职等。

第六十六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记功(记小功、记大功)、晋职三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奖励,并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③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⑤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⑥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⑦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⑧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环境不整洁,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岗、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①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②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的; ③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④身为主管,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⑤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⑥对上级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申诉,侮辱或威胁同事和主管的; ⑦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⑧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大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⑶无理取闹,制造谣言,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⑷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⑸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⑺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⑻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⑼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的; ⑽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轻微的;

⑾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⑿连续旷工X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X日的; ⒀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②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④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⑤在本企业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XX日。

第七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第七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八十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八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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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三章 薪酬制度 第四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本公司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公司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公司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招聘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 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公司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培训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培训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五)复试由培训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公司领导审定。

(六)经公司领导审定的人员,由增员部门与其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公司培训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入职登记表;

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公司存档; 3.提交照片2张,用于入职登记表、办理工作证等证件; 4.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已有社保卡的提供社保卡号,没有的提供数码回执一份及20元办证工本费(全额上交市制证中心);

6.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五、订立劳动合同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的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公司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五)公司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60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公司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公司可将职工名册交职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员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八)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职工的工资原则上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明确)。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公司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公司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公司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公司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公司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公司定期与公司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视具体情况签订集体合同。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公司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如职工加班的,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

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

(五)公司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二、付薪时间

公司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每月的20号前通过银行代发,将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三、计发办法

(一)公司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三)绩效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当月的工作完成情况,由部门按绩效考核标准评定等级,报公司领导审定后发放。

(四)公司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 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五)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公司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公司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公司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特殊情况的工资

(一)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6.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职工过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公司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公司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六、福利

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公司向职工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第四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2小时的制度。工作时间安排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实行特殊工时职工的休息办法,由公司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公示后确定。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每天做考勤。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部门领导批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2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公司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不少于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不少于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少于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公司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公司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额外支付2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公司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职工应当遵守。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2.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八)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医疗期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公司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请假

(一)职工请假1天以下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的,应当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请示 公司领导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公司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职工签收并送 人事部门备存,另一份交职工本人。

(二)职工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三)职工请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五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军体、实操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设立内部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公司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及激励机制。公司组织和鼓励职工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公司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对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实际工作中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各种奖励,并建立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制度。

二、岗前培训

(一)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军体、安全规程、实操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二)对于刚从农村到公司工作的职工,公司组织“从农民向职工、从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教育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3-5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考取到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公司报销部分学费等。

(三)公司与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合作,为工作表现好、积极好学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

(一)公司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职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公司批准的职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职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职工。

(二)公司对转岗的职工安排为期5-7天的培训,促使职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五、专业技术培训

(一)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培训费用5000元以下的,约定的服务期为 2至3年;培训费用超过5000元的,约定的服务期为4至6年。

培训费用包括公司为了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职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公司与职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公司与职工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2.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保安服务合同、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其他涉及到保密的信息。

三、保密措施

(一)公司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二)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三)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四)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领导汇报。职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

(一)公司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

3.部门内勤、保密员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一)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等。

其中每季度奖励分在5分内,或者1个自然年内奖励分在20分内的,给予口头表扬;每季度奖励分在5分—10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奖励分在20分—30分的,给予书面表彰;每季度奖励分在10分—15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奖励分在30分— 40分的,发放一次性奖金;每季度奖励分在15分—20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奖励分在40分—60分的,提升一级工资级别;每季度奖励分超过20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奖励分超过60分的,晋升一级职务。

对于杰出贡献的,可由公司负责人集体决定给予更高的奖励。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分奖励分:

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无投诉、未出现任何责任和安全事故的;

2.工作表现突出,得到用工单位书面表扬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分奖励分: 1.预防灾害事故有功的; 2.每季度全勤的。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4分奖励分:

1.提出可行性建议,一次性为公司节省2000元以内,或者每月为公司节省300元以内的;

2.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的;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的; 3.完成任务好,受到市、区通报表扬的。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8分奖励分:

1.提出可行性建议,一次性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5000元以上,或者每月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500元以上的;

2.技术革新,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1万元以上,或者每月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5000元以上的;

3.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的。

(六)口头表扬、书面表彰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定。发放奖金、提升工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初审,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晋升职务以及更高的奖励,由公司负责人集体决定。

(七)公司设立全勤奖,每人每月30元。

(八)公司设立优秀职工奖。

公司每年按照5%的比例评选优秀职工,对每位优秀职工一次性发放 元的优秀职工奖金。

二、惩处

(一)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二)每季度惩处分在 5分内,或者1个自然年内惩处分在10分内的,给予口头批评;每季度惩处分在5分—10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惩处分在 10分—20分的,给予书面批评;每季度惩处分在 10分— 15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惩处分在20分—30分的,减发奖金。

每季度惩处分超过10分,或者1个自然年内惩处分超过20分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惩处分在5分—10分,职工本人申请并经公司领导同意的,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实施降薪、降职。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分惩处分和口头警告处分: 1.上班着装不整齐,随意混穿制服; 2.上下班不签到;

3.工作岗位不卫生、整洁,发现烟头、纸屑; 4.没有认真填写执勤登记、交接班记录; 5.当值时间仪容仪表不端正,看书报; 6.不遵守宿舍值班制度;

7.向窗外、楼下扔杂物,随地丢垃圾;

8.宿舍内有蜘蛛网,东西摆放混乱,室内不清洁;9.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

10.没有完成当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思想汇报、读书笔记。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分惩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 1.当值时吃零食,抽烟,打电话,打游戏机,睡觉; 2.酒后当值;

3.当值时服务态度粗暴、生硬;4.在有关记录薄上乱涂画; 5.擅自调换班次; 6.没有办好交接班手续; 7.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超过1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8.衣装不整进入办公场所;

9.宿舍内使用电炉,乱接电线,安装床头灯、插座;10.本执勤点受到公司通报批评;

11.本单位没有训练学习计划,各种记录不完善,记载不属实;12.二次违反制度给予口头警告。

13.中途离岗办事,但未造成影响或损失的;14.无故不参加训练、学习、培训; 15.不遵守规章制度,徇私舞弊; 16.被服务单位或顾客投诉,经查属实; 17.不执行请、销假制度;

18.未经同意,擅自留探访亲友过夜或擅自在外过夜;19.旷工半天; 20.严重警告处分2次;

21.不认真进行“四防”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4分惩处分: 1.擅自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合法财物;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参与打架、斗殴; 4.不服从班队长安排和管理;

5.损坏服务单位或公司财物(按价赔偿);

6.不遵守作息时间,宿舍内大声喧哗,放高音喇叭,酗酒,打闹,打麻将;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8分惩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盗窃公私财物;

2.参加其他非法组织,教唆、纵容他人违法、犯罪的;

3.参加赌博或嫖娼、卖淫、复制、贩卖、传播、收看淫秽录相和其他淫秽物品的;

4.酗酒闹事,调戏妇女,乱搞男女关系,打骂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5.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滥用保安警械,造成后果的;

7.利用职权行贿、贪污、挪用赃款赃物、敲诈勒索、招摇撞骗的;8.因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判处徒刑或治安拘留的;

9.不认真进行“四防”检查,工作渎职,导致事故、案件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

10.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虚报或隐满事实,造成损失的;11.上岗迟到、早退、脱岗,多次警告不改的;

12.遇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畏缩不前、袖手旁观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口头批评、书面批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定;扣发奖金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初审后,由公司领导决定;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负责人集体决定。

(八)职工每迟到、早退一次,除给予惩处分外,同时减发全勤奖 元;每旷工半天,除给予惩处分外,同时减发全勤奖20元。

职工每月迟到、早退、旷工超过2次的,不发当月全勤奖,且不得参加所处季度(当年)的优秀职工评选。

第八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职工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公司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公司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五、流程及手续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1.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公司领导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0天将即将期满的职工名单送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5天内对职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职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公司领导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前30天与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以下手续: 1.公司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3.公司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办理其他事宜相关手续。

(四)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办理其他事宜相关交接手续。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公司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章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

(一)公司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保障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二)职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职工本人。

(三)公司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司主要负责人信箱,职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设立每月公司负责人会面日制度,每月上旬指定时间和地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轮流面见职工,职工可当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二、举报投诉

(一)职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人力资源部、工会举报投诉。

职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工会受理,也可投入公司主要负责人信箱。

(二)对于职工的实名举报投诉,接诉部门原则上在1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职工本人;重大事件可以延长30日。

(三)接诉部门必须为举报投诉人进行保密,泄密的有关人员将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从严处理。

(四)对举报投诉其他职工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儛弊、盗窃他人财务事件的举报投诉人,经调查证明举报属实,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申报给予举报投诉人奖励。

三、争议调解

(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互动平台,成立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二)职工与公司间发生劳动争议,优先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2天内安排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职工或者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公告形式公示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借阅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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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招聘制度 薪酬制度 考勤与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 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2—

(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3—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五)复试由人力资源部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六)经董事会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与其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情况登记表;

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一寸照片4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

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办理单位规定的其他相关手续。

五、订立劳动合同

—4—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三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单位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五)单位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

—5—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将职工名册交职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员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八)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等部分构成(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

—6—

(二)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单位定期与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单位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如职工加班的,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

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

(五)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二、付薪时间

单位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推后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三、计发办法

—7—

(一)单位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三)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单位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五)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工时的工资

(一)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单位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单位按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8—

(二)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依法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特殊情况的工资

(一)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6.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职工过错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单位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单位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六、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单位向职工提供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第四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实行每日轮班工作制。

工作时间安排为:8小时工作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考勤打卡(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必须遵守单位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单位(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三、加班管理

—10—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相关人员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根据单位轮班进行休息。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节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不少于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天(不少于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 天(不少于15天)。

—11—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职工应当遵守。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30岁周岁、女年满26周岁)增加7天。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12— 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二十六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2.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八)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医疗期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3—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职工请假 1 天以下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车间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超过 2天以上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机关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

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的,应当电话请示相关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职工车间负责人签收,另一份交相关部门备存。

(二)职工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请示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三)职工请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五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等教育培训工作。

—14—

(二)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内部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三)单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及激励机制。单位组织和鼓励职工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对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实际工作中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各种奖励,并建立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制度。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 1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二)对于刚从农村到单位工作的职工,单位组织“从农民向职工、从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教育培训,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15—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单位与 教育培训机构(如高校、技工学校等)合作,为工作表现好、积极好学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职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职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职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职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职工安排培训,促使职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五、专业技术培训

(一)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培训费用2000元以下的,约定的服务期为一至二年;培训费用超过4000元的,约定的服务期为三至四年。

培训费用包括单位为了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职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16—

(二)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1.职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7— 在单位,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分类方式),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二)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

(三)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四)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单位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

—18—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9—

(一)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对于杰出贡献的,可由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给予更高的奖励。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提出可行性建议,使其单位增资增效的。

2.全季度(或者全年)全勤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3.技术革新,为单位增加经济效益的。

(三)单位设立全勤奖,每人每月 30 元。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旷工半天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2.口头批评、书面批评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审定;扣发奖金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初审后,由单位相关人员决定;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或者单位对惩处设臵其他审定权限)。

(八)职工每迟到、早退一次,减发全勤奖 元;每旷工半天,减发全勤奖。

—20— 职工每月迟到、早退、旷工超过二次的,不发当月全勤奖,且不得参加所处季度(当年)的优秀职工评选。

第八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2—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职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3—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工会意见;

3.报单位相关人员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职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24—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将即将期满的职工名单送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10天内对职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职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前15天与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四)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章 附 则

—25—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如属国有企业,则为: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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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晋煤劳发【2011】149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劳资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劳资科审定。

第3条 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严格执行师带徒协议,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到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劳资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现有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第6条 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7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培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劳资科,严格执行五个统一。

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技术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 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劳资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

第16条 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7条 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条 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19条 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劳资科,劳资科即予以辞退。

第20条 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科队负责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1条 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第22条 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3条 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4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25条 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条 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劳资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27条 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节

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五天。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

第29条 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条 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第31条 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科队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2条 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劳资科备案。

第五节

请假管理制度

第33条 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4条 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科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条 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36条 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到劳资科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考勤员。

第37条 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劳资科办理请假手续。 第38条 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39条 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第40条 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按旷工论处。 第41条 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42条 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休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43条 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病假假期无统一规定。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字并到安监站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安监站长签字后送劳资科。

3、事假

假期无规定,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节

工资管理制度

第44条 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45条 工资表的审核,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46条 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工伤工资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劳资科统一做资。

2、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21天。

第47条 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技术科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 (队干绩效工资= )。

第七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48条 劳资科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第49条 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50条 劳保用品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产品。

第51条 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2条 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劳资科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53条 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54条 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劳资科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55条 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56条 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7条 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8条 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第59条 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第60条 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劳资科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监站、同时安监站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61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节

保险管理制度

第62条 保险的种类:工伤保险。

第63条 职工必需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第64条 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第65条 劳资科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第九节

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

第66条 为了加强矿内特殊工种管理,认真贯彻>,确保矿井安全和产,使我矿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67条 煤矿特殊工种指:电工、爆破工(火工产品、购、运、管)、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掘进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

第68条 今后凡从事以上十三种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XX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69条 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第70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71条 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节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72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条 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4条 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矿属各科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75条 在矿劳资科的领导下,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76条 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77条 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78条 培训对象具体指:

一、新进矿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四、科队长、班组长;

五、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六、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七、“三违”人员。

第79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一、新进矿工人7天;

二、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进行复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每月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考试。

三、“三违”人员按安监站通报中的规定进行0-12个月不等的培训。

第80条 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三个规定》有关劳动法规、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有关综采、综掘、开拓、运输、通灭、选装、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知识,学习机电设备(重点为皮带、刮板、绞车、采煤机、综掘机、通风机、)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

第81条 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及每隔三年进行复训的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82条 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十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83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第84条 紧密贴近矿情,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85条 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86条 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或模拟现场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87条 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88条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第89条 学员必须遵纪守规,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尊敬老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课,爱护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课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睡觉,不准打手机,不准看报纸杂志,不准干其它与培训无关的事。文明礼貌,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第90条 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第91条 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培训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正确对待学员,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条 职工培训中心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第十一节

奖 惩

第93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科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94条 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20-50元。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50-200元,并不准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下浮1-2岗次半年执行。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第95条 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10天。

第96条 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97条 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98条 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农协工、临时工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第99条 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向全矿通报表扬。

推荐第8篇: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企业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建立规范、合理、动态的劳动用工管理程序,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人员。

三 职责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四 正文

1.聘用原则

1.1适合岗位工作要求原则;

1.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3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则;

1.4先内后外原则,即在公司系统内招聘不到或不足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2.岗位划分

公司除董事、监事外,总裁及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并依据工作性质分为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技术岗位等。

--- 管理岗位分为: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监、经理、副经理、专员、员工; --- 生产岗位分为: 车间主任、副主任、工艺员、班组长、员工;

--- 技术岗位分为: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员级职称;

3.招聘程序

3.1计划申请: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任用员工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需要补充人员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内部联络单》,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招聘管理人员提前30日申请;招聘生产、服务人员提前20日申请,特殊需要亦应提前3日申请。

3.2内部招聘

3.2.1根据部门用工需求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公司内部公示招聘信息,对应聘人员进行登记和汇总,并根据应聘人员的历史工作经验、培训经历、基础教育等情况结合用工部门进行评价,经面试、考试和考评合格者予以调配。

3.2.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内部招聘人员办理内部人事变动手续。

3.3外部招聘

3.3.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公告栏、新闻媒体、互联网、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在人才市场现场直接招聘。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人员条件和要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未毕业的学生不得招聘。

3.3.2 招聘登记。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信息进行统计和核实,并及时对人才库进行更新。

3.3.3初步确定面试对象。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工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面试对象和面试日期,由人力资源部门采用书面、电话、电邮等形式负责向面试对象发出通知。外地人员(非濮阳地区)来公司面试,公司可以提供食宿,报销单程路费。

3.3.4面试人员组成。由公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由总裁面试,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3.3.5面试内容。面试首先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基本能力的笔试测试,再按顺序进行询问式面试,在交谈过程中主试人员应对面试对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招聘面试表》。对于应聘专业较强岗位的可以安排专业笔试,试题由用工部门提前准备。

3.3.6初步确定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对面试、笔试成绩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会同用工部门经理共同拟定录用人员,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3.3.7体检。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录用人员到公司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后予以录用。

3.3.8 资格调查。体检合格人员备齐以下资料到公司报到: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c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d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e健康体检合格表;f一寸免冠照片3张;g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操作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体检单等留存人力资源部门员工档案内。

3.3.9录用。新聘员工一律填写《员工录用核准表》,确定岗位、工资、试用期限等,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4.劳动合同签定

4.1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或由法人代表委托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的乙方应由员工本人签字。

4.2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人员为1年;中层管理人员为3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

4.3公司出资引进、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应签订相应的服务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4对负有保守企业秘密责任的员工,除签订劳动合同外,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和《竞业禁止协议》。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保密人员台账。员工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5 劳动保护

4.5.1 公司为员工提供适合岗位要求的工作环境。

4.5.2根据员工所在岗位不同,公司为员工配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应该按照公司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5.3公司根据不同的岗位可以安排不同的体检周期和体检项目。

4.6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台账包括姓名、性别、合同期限、签订时间、到期时间、培训服务期限、竞业禁止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应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5.试用、转正

5.1 凡是新录用的员工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前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见《员工培训实施办法》)。

5.2试用期满,由本人填写《转正审批表》,部门审核并填写《员工转正综合考核表》,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综合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并执行转正后岗位工资;对表现突出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请,可提前转正;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到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工作调整

6.1凡是公司各部门之间员工工作调整,应填写《内部人事变动表》,一般员工由主管领导批准,专员(工艺员)以上管理人员,由总裁批准后执行工作变动;车间(部门)内部不同岗位人员调整,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涉及薪资变动的应履行逐级签批手续,所有岗位调整必须填写《员工转岗培训表》。

6.2工作调整批准后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分为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交接。

6.2.1中层管理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 部门人员名册;

--- 未办及未了事项;

--- 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6.2.2一般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 所经管的财物和事务;

--- 未办及未了事项;

6.2.3 一般人员交接由部门负责人监交,中层管理人员交接由主管领导(总监)负责监交;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和总裁由总裁办监交。

6.2.4 工作交接,应由接任人员和移交人员依据移交手册逐项点交清楚,于三日内接收完毕,验齐移交清册,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共同会签移交清单。

6.2.5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遇特别原因,经核准需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

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十个工作日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6.2.6公司派往国内外学习、实习或考察的员工,对造成工作影响应进行工作交接,其交接办法应执行本规定。

6.3凡是工作调整与原签订劳动合同不符的,人力资源部门应于调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7.员工绩效管理

7.1绩效考核是员工业绩表现的重要证据,除特殊岗位外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7.2 各部门应每月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评定结果为适岗或不适岗。对于考评不适岗的员工,可以采用不离岗或者转岗培训一个月,仍不适合原岗位或者新岗位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岗员工培训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8员工管理

8.1职务任免

8.1.1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总裁批准;各部门专员(工艺员)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提议,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班组长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8.1.2职务的任免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加盖公章后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8.2员工日常工作规范

8.2.1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上级的工作指挥与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岗位职责。对岗位工作和岗位发展有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述或书面陈述建议。

8.2.2公司员工日常行为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敬业,同事间要精诚团结协作,共同为公司发展出力和争取荣誉。

8.2.3各级员工必须每日事每日清,如果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完成的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突发性紧急事项得到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上班时间也应遵照执行,不得借故推诿。

8.2.4本公司员工对客户或来宾参观,应保持谦让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客户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8.2.5各级主管就其管辖或所属范围内所发的工作指令,其下属员工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8.2.6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工作指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

8.2.7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行为:

--- 除办理公司工作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审定,均不得泄露。

---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 对于经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业务往来客户挪借财物。

---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借支公款。

---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带离或出借公司外。

--- 不得私自经营和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同行业公司以外的职务。

---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薄表册或函件。

--- 不准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9.1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9.1.1劳动合同期满的;

9.1.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9.1.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9.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9.2.1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的;

9.2.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9.2.3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9.2.4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2.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2.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2.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2.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9.2.9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即符合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9.2.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2.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12具备9.2.5、9.2.

6、9.2.7之条款情形的,公司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9.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办理

9.3.1员工合同期满、退休、死亡(或失踪)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情况下,由员工本人或委托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及相关手续。

9.3.2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司核准。同时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单》和《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裁核准,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解除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经公司核准而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旷工 。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9.3.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裁核准,确认无公司欠款、欠物等,填写《解除劳动合同交接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经济补偿手续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本人。

9.3.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公司在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公告,视为送达。

9.3.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相应待遇。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应在15日内转出。员工未转移档案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将档案转移到有人事代理权限的部门代理,人事代理费用自理。员工未转移社会保险手续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到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停缴手续。

9.3.6人力资源部门对已经终止或者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十年备查。

10 附则

10.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10.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计划

2014年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计划

一、人员调配管理

根据公司各单位岗位人员定编核定情况,并按照煤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及时进行人员招聘或根据各工作地点环境变更进行人员调配。及时下达人员调令,力争使人力资源达到最佳合理配置。

二、劳动用工及培训管理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一季度重点做好960名老工人安全教育复训、换证和劳动合同到期续订备案工作,并积极组织参加县、市举办的特殊工种、班组长及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培训,利用班前、班后会和安全例会时间进行“一通三防”等专项培训。第二季度重点搞好新招人员培训、岗前培训、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及矿井验收所需资料,后半年,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化培训和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社会保险管理

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教育职工自觉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按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使职工能够享受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从社会上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

四、人才储备工作

一个高速发展的现代化企业,必须有高科技含量的技术人才,根据公司目前现有技术人才状况,采取多种招聘形式进行招才纳贤。2014年计划参加煤炭行业技术院校举行的大型人才交流洽谈会和网络进行招聘,招聘有管理经验或工作经验的技术人才若干名。直接从煤炭行业技术院校招聘采矿专业5人,机电专业5人,通风与安全专业5人。广纳贤才,为企业高速发展奠定基础。

五、技术职称与技能评定工作:

随着对人力资源的进一步重视,技术职称与技能评定等项工作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重视。

1、2014年度,对于符合申报初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进行统计造册,并收集相关资料,按照申报规定,呈报相关单位,进入技术职称评审程序。

2、做好职工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登记工作,并分类进行妥善保管,以学历提升和变招工为招生为契机,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等级,2014年度,中、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达到山西省煤炭厅所规定的职业技能准入标准

推荐第10篇: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煤矿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

一、专业学历准入

1、“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1、“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

1

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相关文件要求:

1、《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58条矿井要建立高素质的干部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员工队伍中煤炭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和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分别达到15%、10%。2015年底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矿井特有工种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2、《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33条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12年

2

三、变招工为招生

从2012年到2015年,当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5%、55%、75%、100%(按照上年年末人数、现有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换算新招从业人员数,检查变招工招生的比例)。

第11篇:劳动用工管理总则

劳动用工管理总章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四)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一)公司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二)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公司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员工被录用后,由公司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五)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公司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公司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七)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八)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三)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四)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六)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七)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公司;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九)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上午工作时间: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3:00-17:00)。

(二)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公司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公司同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四)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五)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年节福利、团建活动。

(六)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及员工体检。

(七)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可请病假、事假。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一)员工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公司实行与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三)员工的加班工资及考勤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四)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顺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公司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4、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扣款;

5、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6、员工在公司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六)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七)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一)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参加考勤,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考勤;

3、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公司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公司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四)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公司并协助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

(五)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六)公司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公司确定应当保守的其他秘密事项。

(七)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八)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12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01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参考样本)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 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 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2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 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8条 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第19条 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职工退休、退职的;(4)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21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23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5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第13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通用版)

XX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

范本使用说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规章制度范本可作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模板使用,目的在于指导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制定符合本企业特色的规章制度。本范本的内容没有覆盖劳动法律的全部内容,只是把法律上需要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具体化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在规章制度里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本范本所拟定的各项条款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减、删、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须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方能生效。规章制度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以法律为准,若规章制度存在与法律冲突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参照此范本制定规章制度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适用参照本范本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聘录用

第二节:员工调动晋升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员工招聘及录用、员工调动晋升、员工职业培训、员工薪酬福利、员工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均依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临时员工或任务性短期工,可参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的适用。 本规章制度应当于员工入职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其公示。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人员需求计划确定年度招聘计划。

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明确不同的招聘方式。招聘方式主要有: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等;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媒体招聘: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杂志等;

(四)推荐招聘:公司员工推荐、社会推荐、自荐等;

(五)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六)公司内部竞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简章的制定。招聘简章内容必须如实列明招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公司招聘对象的选择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因特殊岗位工作内容需要对招聘对象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等条件有特别要求的,须于岗位介绍中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受聘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受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聘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

公司综合采用笔试、面试的测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自主能力、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予以确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品行不良或因劣迹受行政部门或企业处罚尚未超过3年者;

(五)年龄不满十六岁者;

(六)体检结果不适合拟招聘岗位需求者;

(七)应聘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虚假情况者;

(八)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新员工录用后,设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长短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员工在本公司再次就业的,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公司招用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公司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业务指导,由试用部门定期对该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其告知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公司应当帮助其提升业务技能,尽早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结束公司结合往期的评价结果对试用人员进行最终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该员工。

第十三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

(一)存在第九条情形之一者

(二)试用期结束考核结果显示其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任职工作岗位;

(三)2次以上(含本数)无故矿工或单次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含本数);

(四)打架斗殴,破坏团队的安定团结;

(五)迟到、早退等工作态度不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损坏公司财务的;

(七)与其他公司或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

(八)与其他公司或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在竞业期限内的;

(九)曾患有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且隐瞒病史者;

(十)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其他行为,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节 员工调动晋升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基于工作需要确需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的,必须保证新岗位福利待遇不低于调动前岗位的待遇水平,新工作地点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原则上不劣于原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应以提高相关待遇的形式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在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下,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达成协商一致的,除存在原工作岗位撤销或原工作地点已不存在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外,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同意公司调动的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报到,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报到且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事实履行工作调动后的岗位职责并领取工作报酬的,则其在新岗位的工作履行及领取报酬的支付依据,视同为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员工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的,公司可以选择为其调动岗位或依员工申请为其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因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司调动岗位或变换工作地点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员工利益,做出是否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决定。不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应当向请调员工说明理由。

请调申请未被通过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选择行使法定辞职权,即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员工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调离公司的,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 向本部门提出书面请调报告;

(二) 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填写员工调离表;

(三) 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换、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四) 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德、能、勤、绩,选择晋升员工。

(一)德,是指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能,是指员工的工作能力,考核员工在组织协调、完成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勤,是指勤奋,考核员工是否努力工作;

(四)绩,是指工作成果,是否有成效。

结合第一款四项标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设定具体的晋升考核指标和晋升规则。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培训类型包括:

(一) 新员工入职培训;

(二) 岗前培训;

(三) 在岗培训;

(四) 外派培训。

公司可结合岗位需求另行制定详细的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涉及专业技术培训的须与该员工签订书面服务期合同。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在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范围内确定。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司培训的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请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根据每年当地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等。其中年终奖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效益情况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可采用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将个人工资存入员工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度,每月定期发薪,在发薪周期中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尽量安排相同时间调休,的确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基础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的,公司支付病伤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基础工资的70%扣发。当月病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负伤,在接受工伤医疗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女工哺乳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的80%,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十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待遇,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三十五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或者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待岗的,待岗第一个月按基础工资发放,第二个月起,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三十六条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金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不同工种,劳动合同分为:

(一)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再录用。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7日内书面告知公司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未按要求告知的,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本人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一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另设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特殊福利待遇条款等。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各项情形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合理期限(超过工资给付期限7天以内的)内未及时给付员工工资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是指本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举的情形。 该条所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

(一) 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通知约定,或违反个人承诺,或作出虚假个人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的,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

(二)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违犯财经纪律、违犯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 挪用公款或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销售、工程技术等业务活动中,收取客户回扣、佣金、礼金、财物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产品形象、生产经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 未经公司备案或批准,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固定收入的兼职工作,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利益冲突,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 存在旷工行为,经公司书面通知或批评教育后未改正的或连续旷工达7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

(七)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诬蔑诽谤、造谣生事、侮辱他人等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的;

(八)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不能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达到5个工作日以上的;

(九) 为个人利益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的;

(十) 盗窃公司资金、产品及物资的;

(十一)非法侵占或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物资,拒不归还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除严重违规、旷工外的违纪处理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

(十三)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的;

(十四)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后仍不合格的;

(十五)存在本制度第九条

(一)至

(六)项情形且该情形尚未消失的。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动安排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法定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十七条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分别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岗位,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

六、周日为休息日。

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的特定岗位可根据生产需求实行以季或半年为计算周期的工作制。在生产进度繁忙时连续上班,空闲时安排轮休。每周保证员工有1天休息时间。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司机等。 具体工时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的,必须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日期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五十条 不经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自愿加班的,不视作加班。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的培训、旅游或娱乐活动不视作加班。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产假、病假和事假。

第五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五十三条 员工结婚应给予婚假3天。

第五十四条 申请婚假的员工需提前10天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于婚假结束后提供书面结婚证明。

第五十五条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申请最长为3天的丧假。员工赴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奔丧地点给予适当路程假。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十七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十条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司为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女员工增加产假到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女员工,可增加产假:

(一)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二)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

第六十二条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十三条 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应立即通知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并提供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对其怀孕不知情的状况或无法提供指定医院相关证明的员工,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女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

第六十五条 女员工产后,在子女周岁前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七条 凡员工申请事假(含续假)的,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填写,应通过电话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请假或续假的时间及日期,返岗后五天内(若遇月末,须在请假当月月底前)必须补办手续。每年可申请原则上不超过15天(含本数)的事假。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十九条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十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二条 对涉及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员工,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十三条 员工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为止。

第七十四条 员工工作前应仔细检查设备、用具、器材是否处于安全正常状态。员工应遵守设备的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十五条 结合岗位需求公司可另行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七十六条 掌握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的员工,有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员工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满后(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任何时候,对劳动合同期内知悉的或可能知悉的,或劳动合同期内做出的有关本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任何买卖、交易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不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团体透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八条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按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该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十九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所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双方可参照损失大小另行约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第八十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曾接触或掌有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各公司各部门认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内,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第八十二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范本与劳动合同范本一并构成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的制度范本。

第14篇: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3)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2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约定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13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15篇: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公司规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考虑辞退:(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照公司规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3)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4)如有特殊的其他情形.按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约定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13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16篇:1.1.11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基础管理制度大全

1.1.11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一、人员招聘和面试

1、人员的招聘:视公司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填《用工申请表》提出申请,企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企管部统一通过报纸、人才网、招聘会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

2、如招聘人员数量较多的可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用工申请和招聘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公司的用工申请和招聘计划不定期地组织人员招聘。

3、人员面试:公司设立联合面试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入职面试。联合面试小组成员由用工部门的部门经理、企管部经理和总经理组成,如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可指派其他人员参加,但必须保证联合面试小组保持在三个人以上,面试小组在《应聘人员面试表》上签署意见,超过半数人员同意试工的可聘用进行试工,低于半数同意意见的,不进行试工。

二、人员入职、试工和试用

1、经联合面试小组和用工部门同意录用的应聘人员,根据通知的时间内到公司企管部办理有关入职手续。

2、试工人员须到企管部填《试工保证书》和《员工试工表》,经部门经理确认和企管部审核后开始试工。试工期5至7天(试工天数由各部门根据试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掌握),试工期不发工资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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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届大学毕业生实习期1至2个月(试工须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书)。实习期已确认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实习期满后继续参加实习的,所在公司按每天2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4、试工或实习期满,并经部门考核合格并同意录用的,填写《试用人员审批表》,办理入职担保(填《X户担保书》或《员工担保书》),验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等级证、计生证等证件原件,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离职证明和彩照3张等聘用手续,经批准签《员工试用合同书》后,为正式录用,企管部开出《聘用通知书》到财务部开始考勤计薪。

三、转正

1、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延至6个月。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员工试用(见习)期满可填《试用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提出转正申请,部门签署转正后工资职务等级别意见,企管部组织相关人员考核填审核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转正。

2、试用期内,试用人可随时提出辞职,公司也可根据试用人的情况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试用。

四、劳动合同管理

1、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办理完转正审批手续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2、在岗员工在合同期满需续签或需变更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提前

30天填《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由公司法人或授权人和受雇人员签订。

4、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即告成立,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员工和公司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和公司各执一份。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部门收容教育、行政扣留的;

(6)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司信任被公司聘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做好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员工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但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岗位职责至辞职之日。对无提前提交离职申请的,扣发1个月工资的罚金。

五、员工考核

1、公司每季度对每个岗位的员工进行一次关于业绩、培训记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是否满足岗位要求的动态考核。

2、考核的依据:岗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薪酬绩效方案的业绩完成情况;遵守公司制度情况等。

3、考核的办法:由各部门组织部门内部考核,根据考核的依据对员工的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价,对满足岗位要求的员工继续聘用或晋升,对不满足岗位要求的员工考虑调岗、降级或辞退。

4、对主管及以上人员的考核,除按照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进行考核外,还要进行群众意见考察,并作为绩效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调动、晋升降级和任免

1、公司根据以上考核的情况对员工进行调动、晋升降级和任免。

2、员工在系统内公司之间调动的,由相关公司总经理协商后由调离公司企管部开出《行政介绍信》,对方企管部给予办理有关调入手续;部门职级以上人员发生岗位调动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发出岗

位调动或任职通知,相关公司给予办理调动手续。

3、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由企管部发出《岗位薪金异动通知书》到财务部和相关部门。

4、部门职级以上人员的晋升、降级和任免由公司企管部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核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进行。

5、部门职级以下人员的晋升降级由部门根据动态考核情况提出申请,企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企管部发出《岗位薪金异动通知书》到财务部和相关部门。

七、辞退、流动及善后处理

1、公司辞退员工,由部门书面提出意见,说明原因及辞退依据,交企管部核定,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同意辞退的员工,由企管部发出《辞退通知书》交被辞退人,被辞退人办完离职手续后双方即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离职,须填《辞职申请表》,部门同意后交企管部核定,报公司领导审批。离职人办完手续后双方即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离职或被辞退,须填报《账物移交清单》,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物清退和工作移交手续,未办妥离职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不发当月工资,对如无故造成公司财物遗失或损坏的,员工应按价赔偿。

5、凡签订《培训申请书》的员工,在辞职或被辞退时,服务未满年限的,不予退还培训费用,如公司预先垫付的扣留培训费用。

6、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若需留用,则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

内将续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员工,员工若愿意续约,则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不愿意续约,则按期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7、公司与员工(属总公司管理档案的员工)终止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应及时将本人的档案转到新的接收单位,如员工在离职后6个月内仍拒绝转出档案,用人单位不再为其提供档案保存和转出服务。

8、员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出、辞职,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应赔偿公司损失。

八、劳动争议处理

1、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提倡员工与公司双方内部协商、调解解决。

2、公司成立由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3、解决劳动争议的一般办法:企管部与员工协商解决;请求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请求上级人事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17篇: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汇报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汇报

Xx公司在集团公司和资源集团的正确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其中,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确保了全体员工凝心聚力、攻艰克难,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现将公司劳动用工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用工基本情况

(一)人员数量

截至2013年11月14日,公司共有员工39人。其中:正式员工32人,劳务派遣员工7人。2013年度离职员工8人。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党支部和工会委员会,现有党员6名,积极分子3名。

(二)专业技术人才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14日,公司共有专业技术人才23人(含公司高管、外聘专家及新招聘大学生)。其中:管理人员6人,研究生学历4人,教授级工程师1人,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8人,技术员4人。2013年公司4人参加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2人参加工程师职称评审。

(三)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公司现有在册员工32人,签订劳动合同32人,签订率为100%,劳动用工采用固定期限形式,合同签订期3年。公司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为员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四)用工管理制度方面

1、2012年3月,公司对班子成员进行了重新分工,完成

了组织机构和部门的重新设臵,对中层管理人员实施了竞聘上岗。在确保权责明晰的前提下,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签署了生产经营责任状、安全生产责任状等。

2、在架构明晰、责任人到岗的基础上,公司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下发,其中,人事相关制度包括:新员工入职管理办法、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员工行为准则、部门及岗位职责、部门经理绩效考核标准、过节费等福利发放暂行办法等。

3、在职责明晰的基础上,公司对各工作岗位再次进行了认真的工作岗位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并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完成全公司各岗位说明书的编制和上报。

4、重新制定了薪酬标准。按相关规定,提高了公司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标准。

5、完成了员工手册和公司各部门管理模块的编制和印制发放。

6、为加强公司正规化管理,2013年修订印发了《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二、存在问题

(一)人才问题

公司多数项目处于高海拔地区,部分项目地处藏区,周围环境恶劣,野外地质人员须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且公司现有主要技术骨干流失严重,导致公司整体技术力量极其薄弱,缺少能担任中大型勘查项目的技术中坚力量,难以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公司迫切需要吸纳更多的优秀技术人员,但公司目前尚没有建立具有吸引力的薪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相关制度,人才管理缺乏创新,用人机制不够灵活,工资水平与市场水平出现脱节现象,优秀人才引进的瓶颈迫切需要解决。

如何解决人才的问题?近几年来,地勘行业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十分缺乏,加之我公司在西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高端人才引进极其困难。因此,我公司认为,上级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绿色用人机制,一是结合当地公司实际,到驻地公司实地调研后,建立同一地区公司相同标准、与当地薪酬总体水平匹配的薪酬制度。二是灵活用人方式,建立一种以固定人员为主(培养提高)、松散型劳务聘用关系为辅(引进,顾问)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壮大地勘公司专业人才队伍。三是赋予企业更多的用人自主权,真正建立与市场相符的、符合地勘行业特点的用人管理模式。

(二)考核问题

目前集团公司的管理方法,均以采掘类的矿山企业为主,与地勘行业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有所差距,不适合对地勘行业的管理和激励。

建议集团公司针对地勘企业的行业特点,建立不同于矿山企业的、符合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尤其是考核管理办法,应该遵循地勘行业特点,据实考核。

第18篇:年终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总结

年终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总结

2007年以来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和帮助下在街道、村社区干部的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下街道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实行网格式管理 2007年初以来街道实行劳动用工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网格管理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劳动用工 领导小组与各办公室、管理处、社管办、签订劳动用工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意见对网格管理员劳动合同签订、年底工资清欠和劳动用工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考核并与年底经济考核相挂钩。管理网络从原来的单一机关干部联系企业责任制延伸到社区、村并分别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

二、签订好劳动合同 签好劳动合同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基础今年我们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社区干部、村一级干部作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和意义以各管理处为单位开好动员大会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上门对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不留死角。签订劳动合同18560份企业405家合同签订率和签订面基本完成上级要求合同签订率达100并全部输入电脑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依法调处矛盾纠纷 街道设立劳动管理站以来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劳动管理人员进行了专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行政。劳管站人员做到底子明情况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今年来共解决劳资纠纷案子365只其中10人以上案子26次为企业职工追讨工资142万元。没有发生由于处

理不当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开展劳动用工大排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9月底对城区所有企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整治清查共查处童工嫌疑人和无合法证人27人次。

五、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劳资双方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针对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组织500万元以上企业参加了市组织的培训街道针对自身实际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增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同时做好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宣传鼓励企业积极参保2007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都比上年有所增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增加5800人。

六、为下岗职工做好服务工作。2007年共为下岗失业申报社会保险补助12450份失业优惠证办理11380份。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虽然街道在劳动用工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成着许多问题与不足。在2008年度将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站的人员配备完善软硬件设置使街道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更深层次的提高。

第19篇: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方案

王家峪煤业集团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根据《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煤矿企业除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外,根据行业的特殊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专门制定了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推行“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要求达到“五个百分之百”目标。具体为:

1、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2、统一培训。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3、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4、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参加社会保险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统一管理。推行从业人员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建立从业人员合同编号、档案编号、上岗合格证号为同一号码的制度。

二、集团公司2011年度“五个百分之百”完成情况分析(见附表)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1年集团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2047人,占总人数的75.4%。未达百分百的主要原因为:(1)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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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劳动用工管理职能由劳动部门划给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合同文本变为《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未及时下发;(2)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新入职员工在3个月试用期满后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3)特聘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因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2、社保缴纳情况。2011年集团公司员工参加社保人数402人,占总人数的14.8%。未达百分百的主要原因为:(1)公司内部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范围;(2)部分员工参保意愿不强,在缴费范围但自已不愿缴费。

3、全员培训情况。2011年集团公司员工参加上岗培训人数1753人,占总人数的64.6%。未达百分百的主要原因为:未签劳动合同。

4、用工备案情况。2011年集团公司员工备案人数1753人,占总人数的64.6%。未达百分百的主要原因为:未签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年检情况。2011年集团公司员工年检人数1438人,占总人数的53%。未达百分百的主要原因为:这项工作第一年开展,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先对2011年复工复产时备案人员进行年检。

三、集团公司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工作目标

1、近期工作目标(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2月15日) 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劳动合同的补签、重签,办理完全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工伤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完成全员培训工作。为2012年复工复产做好准备。

2、2012年度工作目标

按“五个统一”劳动用工管理要求,完善各项用工管理制度,健全集团和各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做好日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四、集团公司规范劳动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机制

集团人力资源部设置劳动用工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此工作进管理,协调集团人力资源部和子公司企管科相关人员做好招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管理、用工备案、培训管理、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年检等工作。

子公司企管科人事干事兼管本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各项工作。

(二)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员工台账管理制度(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要求相关部室制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修改完善人员招聘录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员工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分析集团公司人员构成情况

分析集团及各子公司人员文化程度和年龄结构情况,以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和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

1、人员单位构成分析。集团公司现有人员2714人,其中:集团272人;王家峪煤业695人;阳辿煤业536人;庄底煤业516人;太行王家峪煤业468人;下合煤业227人(附表)。

2、各子公司人员文化程度构成分析(附表)。

3、各子公司人员年龄构成分析(附表)。

(四)分项工作方案

1、劳动合同

(1)修改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

(2)根据对各子公司员工年龄构成情况分析,结合《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范围:①井下各工种从业人员年龄不超50周岁,一旦超龄,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如不服从工作安排,终止劳动合同;②国家规定的煤炭行业提前退休工种人员,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如符合其它法定退休条件,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如不符合其它法定退休条件,则合同签订至达到退休条件或达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两者中年限较短的;③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签订聘用协议。

(3)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上一款年龄范围的规定,各矿企管科在2011年12月15日完成在职未备案员工劳动合同的补签、重签工作,签订时使用《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文本。

(4)今后要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与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备案

(1)人力资源部和各子公司企管科统计汇总2011年度劳动用工

变化情况(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社会保险缴纳等),根据汇总情况,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总值备案表》,于2011年12月20日前办理完劳动用工更新备案手续。

(2)2012年1月1日后,根据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新招用的员工和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集团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后15天内,办理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3、社会保险缴纳

(1)修改完善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2)根据对各子公司员工年龄构成情况分析,确定参保人员范围:①原则要求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要参保;②已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原工作地参保的员工,如本人不愿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需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在当地参保的证明,集团公司留存备案;③因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没有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仍需在原单位参保。

(3)根据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各子公司企管科在元月15日前确定本公司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对需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员工,及时通知其办理转移手续,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4)从2012年1月起,按月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缴纳工作。

4、全员培训

(1)集团人力资源部督促各子公司企管科、各子公司安指中心联系县煤管局培训科做好全员上岗培训工作,在2012年2月15日前办理完相关手续。

(2)要求子公司对今后新招用的员工要及时进行上岗培训,办理上岗证。

5、从业人员年检

根据煤管局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从业人员年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20篇:劳动用工委托管理协议书

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签定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岗位需求说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甲方有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终止后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2、3款结算费用。

3、在确定人选后,由乙方通知拟聘人选到岗事宜。

4、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警卫人员推荐服务,并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聘员工工资。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推荐施工现场的警卫人员所需人选。

2、对所寻访到的人选作前期考察、面试与测评,并提供相应的推荐材料。

3、安排适当的时间、场地供甲方与候选人进行面谈与沟通。

4、严守保密条款,保证甲方和候选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外泄。

三、委托管理协议期限

1、本协议于生效,于终止。

2、乙方安排的警卫人员应在年月日前到岗。

四、劳动报酬及其他

1、甲方以货币形式将所聘员工的工资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发放。

2、所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按照2100元/月支付,如不足一个月则按照实际用工天数计算工资。具体标准按日工资标准70元/天

执行。

3、甲方应在委托协议终止、解除时,一次性即时将所聘员工的工资付清给乙方。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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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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