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2020-03-02 18:27: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浙江传媒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浙传院〔2009〕65号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或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65分(含65分)以上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1.5)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外语、计算机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低于65分或全部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4、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1、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2、根据《浙江传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议学院学位工作计划。

(2)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学科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作出初审决定。 (3)对学院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4)讨论、审议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5)审定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8)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有关学位的其他事项。

3、各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组,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3)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手续和程序

1、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对本科毕业生应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可以根据毕业鉴定、奖惩记载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学习成绩等材料,一般不必另行组织学位考试。

2、在毕业考试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结束后一周内,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推荐,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计算机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3、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学位授予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委会审查通过,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4、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将其姓名、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等,另行填表,交学院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延长学习年限但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而延期毕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审组初审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五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专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2、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工作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消其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二○○九届毕业生起实施。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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