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

2020-03-03 02:51: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浅析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

摘要: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利用其现有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经济环境中寻找并把握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大学生创业显然是其自身实现就业及其自我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创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使大学生创业向着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大学生创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种热点现象,对于其利弊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总体来说,大学生创业可以充分实现大学生自身的价值,缓解社会日益严重的就业形势,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相关劳动者的就业情况,是应予支持与保护的社会事业。从1998年5月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以来,各大高校学生创业团队以及各地的学生公司风起云涌。那么,对于大学生创业这一仍处于实践与探索阶段的现象,我们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其合法的支持与保护,优化其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成为创业者,迫切成为法律研究的新课题。以下,我将就这个问题浅论一二。

一、什么是大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

1、创业的概念:

创业是劳动者,利用其现有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经济环境中寻找并把握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2、大学生创业的概念

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利用其现有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经济环境中寻找并把握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大学生创业显然是其自身实现就业及其自我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同时,还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1、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法律保障是大学生创业宏观环境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2、从创业者自身的角度来讲,了解法律对大学生创业的保障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知识。大学生创业一般包括四种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的准备、非专业知识的准备、商业知识的准备和法律知识的准备。

可见,法律问题就是大学生创业这一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创业者必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采取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经济手段方面可以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方面可以进行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但是更关键的是应该从立法及法律实践上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一个有利环境。

三、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创建的法律形式

我国的企业分类是按所有制的标准进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但国际上对企业分类的通行标准是根据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而进行的,据此企业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大学生创业者选择企业形式时必须熟知的。

1、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从组织形式上完善了自然人市场准入法规。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申请设立要满足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设立时,到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将被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3、公司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施行,1999年底修订,是指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有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设立时要满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条件。通过订立章程、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后公司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要求非常高,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形式。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1、专利权

专利是指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2、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一般由显著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商标的设计、注册、使用、转让和保护是大学生创业者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3、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税法问题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创业者必须学习和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开业的一定时间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分为国税和地税两部分。国税局核定缴纳的主要是增值税(部分企业还要缴纳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地税局核定缴纳的主要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我国对于新创企业还有一些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存在问题及对策

现行法律在大学生的创业实践中存在严重缺陷的具体有以下几点:

(1)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可以针对大学生创业者适当简化。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实践,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列举方式穷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一一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超越自己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违法。而事实上,许多大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用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尤其对以网站起步的学生企业,经营范围必将成为其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桎梏。

(2)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应该更加符合大学生创业的实际需求。

在当今的学生创业大潮中,有许多学生采用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

此外,对以知识成果出资仅限定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亦失之偏颇。知识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资本,是因为它具有货币资本和一般物质资本的共同属性——即为其持有者带来收益。在现代社会,属于版权范畴的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同样具有这一性质。

(3)应补充修订关于年龄的限制。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同时,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仅作为一种人身权来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学生创业者往往是有模式无资金,从而需要投资的介入。但是要获得投资必须向投资方提交创业计划书,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于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的盈利模式而言,很容易被投资方全面掌握。目前关于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仅可适用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条也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规定虽然足以证明投资方获悉学生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后独自使用之违法,但学生创业者却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即难以证明该计划是其智力成果并因引资的需要而告知投资者的。一条简便且行之有效的

途径是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中增加相关内容,使学生创业者在与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得邀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对学生创业者透漏的创业计划和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做成公证文书。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学生创业者就可以公证文书作为有利的证据。

(5)关系大学生切身实际教育法需要完善。

教育法是与学生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范,它分为由国家、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学生行为规范两个层次。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未对学生创业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生创业唯一的合法依据是2000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一项有关“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既然学生创业是一件经过论证值得鼓励的事,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至少是《高等教育法》应有相关的规定。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比如创办企业的类型,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作为学生创业的选择。如前所述,科技是生产力,但科技之外的其他智力成果亦有创造性价值,并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因而实无理由厚此而薄彼。

(6)劳动法方面。

1、为了熟悉业务,增长经验,许多学生创业者选择先到相关企业工作,再自己创业。目前已有许多学生成为企业的高级白领或经理人,其中亦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创业者,或只能以见习或实习的名义进入企业工作,或放弃打工的前奏直接创业。前者令学生创业者的劳动收入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后者使学生创业的失败率大大增加,此二者都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所应带来的结果。也许社会需要大多数按部就班的人才,但不能以此作为否认奇才、偏才、怪才存在价值的理由。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给与他们更多的宽容,他们也将给与社会更多的回报。

2、根据现实状况,应提高对大学生创业的重视程度,以大学生创业为立法主题,梳理现有法律,修改阻碍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条文,补充新的法律条文促进大学生创业。开展大学生创业专题调研,根据情况设立大学生创业单行法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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