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2020-03-03 01:51: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火工品管理制度

1、各矿对火工品的购进、存储、领退工作负责,要求所属人员做到分库保管、合理存放、帐物相符、帐表一致。

2、公司各矿负责对火工品用量的计划分配、使用控制,确保雷管、炸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在井下的安全合理操作使用。

3、公司各矿负责对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雷管、炸药分箱存放、加锁保管、安全使用。并负责对从事火工品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要求做到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火工品保管员对火工品管理负直接责任。

5、各矿购进火工品必须持该矿采购计划到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按量购进雷管、炸药,每日须报火工品库,以便登记掌握。

6、生产各队使用雷管、炸药,必须经各井口值班人员审批,各井口应根据生产任务确定领取数量,出据领料单,当值班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否则,保管、看库员不得发放雷管、炸药,各队应确定专人负责雷管、炸药领用工作,火工品必须分箱领取,加锁保管,并将专职人员名单报保卫部登记存档。

7、雷管、炸药出入井要由检身员检查清点登记,当班检身员要尽职尽责将当班检查情况认真登记,确保火工品领取数量与各队火工品材料表填领数一致,并由矿调度室和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

8、工作面雷管、炸药的保管由放炮员一人负责。使用数量多少由安全员、瓦检员监督登记,并在出井后将当班使用数量如实填入检身登记表中。

9、井下未使用的雷管、炸药,携带人员下班出井时必须由检身员清点登记,由当班班长负责监督退还火工品库保存,禁止私存私放。

10、井下由瞎炮形成的随煤出井雷管、炸药,由各井口捡矸人员负责检收,并及时交火工品库登记保管。

11、凡出、入井人员,都必须服从并接受当班检身员的出、入井检查。

12、除专职火工品领料和使用人外,任何人不准私拿私存雷管、炸药,否则都以“盗窃”论处。

13、火工品库矿分管领导要对每日火工品使用库房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矿上要分工明确,严格按《岗位责任制》考核,确保火工品不流入社会,因管理不严,造成丢失,每有一次处分管理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15、查出火工品看库员、保管、检身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每次处以50—100罚款,累计查处三次者,予以下岗处理。

16、凡因火工品保管不负责任,造成帐目不清,帐物不符,每查有一发或一包,处以保管员100—500元罚款,查有发放与领数不符,每误差一发处100—500元罚款,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7、如因看库员失职,造成火工品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的,开除公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8、火工品保管员不按规定管理,混存乱放,每查有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雷管、炸药不准转借,一经查出,处以100—500元罚款。

19、看库员要认真执行规定,不准任何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进库,严禁在库内吸烟,用火。甚至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一经发现,处以200—500元罚款,开除公职,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20、凡查出放炮员、保管,不按规定领取、发放火工品,每发处以每人50元罚款,放炮员不按规定分箱存放、加锁保管,每查处一次罚款100元,因保管不力,造成丢失的,每发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1、放炮员在出入井时,不服从检身员的检查,每查有一次,罚款50—500元,如放炮员填报井下使用火工品数量与安全员、瓦检员监督数理不符,一经查实,处以每发或每管100—500元的罚款,如发现检身员记录不全,糊填乱写,每查有一次处50—200元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2、当班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对放炮员使用火工品数额检查监督不力,掌握不准,且出井后不能如实配合检身员填写检身记录的,每有一次处以班长、安全员、瓦检员50—100元罚款,填报井下火工品使用数与放炮员使用数理每误差1发 ,处以100—300罚款。

23、放炮员不执行火工品清退制度,擅自将雷管、炸药存放队部、澡塘、甚至职工宿舍,一旦查明,每发、每管处以200—300元罚款,并追究该班检身员、安全员、瓦检员、班长、队长的连带责任,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4、在井下工作面雷管、炸药已装配放入炮眼,因停电等特殊情况未能引爆,各队要做好与下一班交接情况,并在出井后由放炮员报检身员登记,如不交接,一经查实,处100—300元罚款。

25、如因检身员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造成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井下物资,火工品流失,每查有一次,处以100—300元罚款,严重者开除。检身员在火工品检查登记表中与各队领用数填写不符,每误差一发处100—300元罚款。

26、看库员、火工品保管、检身员、火工品领退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各种表格签字手续,不准代签字,每发现一次处当事人和代签人50—100元罚款。

27、《规定》中所涉及各井口、部门,队长及负责人,都应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谁主管、谁负责,确保安全,因玩忽职守,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28、凡能为火工品管理提出良好建议或积极举报违规违纪行为者,将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

南山煤业火工品库管理制度

为使我矿火工品库得到规范、有效的运行,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丢失及破坏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遵守民爆物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炸药库管理“六不准”、“六严禁”和民爆物品八项管理制度。

三、雷管、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风,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库内、库区要保持清洁,无杂物保证足够消防器材,领取火工品人员,严禁携带矿灯进入库区。

四、炸药库看库人员,保管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出库手续,保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严禁转借、乱存、乱放、非法销售,变质炸药不得发放。

五、炸药库人员,保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防盗防火工作,保证监控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科和矿主管领导。

六、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认真履行安全员、放炮员、保管员签字制度,凡没有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的安全员、放炮员不得发放火工品。

七、建立严格管理审批制度,各队使用火工品必须经过调度室,安全科审签后方可发放。

八、查出火工品看库员、保管、检身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累计查出三次者,予以下岗处理。

九、凡因火工品保管员不负责任,造成账目不清,帐物不符,每查有一发或一包,处以保管员100—500元罚款,查有发放与领数不符,每误差一发处以100—500元罚款,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如因看库员失职,造成火工品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的,开除工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火工品保管员不安规定管理,混存乱放,每查有一次,处以50—100元罚款,雷管炸药不准转借,一经查出,处以100—500元罚款。

十二、看库员要认真执行规定,不准任何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进库,严禁在库内吸烟,用火,甚至住宿和其他活动。一经发现处以,处以200—500元罚款,开除工职,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除执行上述制度外,炸药库人员必须长对库房进行清理、扫除,安全科工作人员每五天对炸药库进行一次大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做到分库保管、合理存放、账物相符、帐表一致以及库房、库房周围是否进行清理。

所有到炸药库检查的人员,在检查完后,必须对所查出的隐患以及问题进行填表,并写清责任人以及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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