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付流程与清分整点规范

2020-03-02 10:59: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现金收付流程与清分整点规范

一、现金收入流程

(一)审查凭证

收入客户缴存的现金,对按规定需填单的应认真审核缴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要求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凭证,现金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

(二)核验大数

按客户缴存现金实物券别顺序,由大到小点捆、卡把、逐张清点尾数加计金额总数,与客户填写的现金存款凭条或客户口述金额核对。

(三)清点细数

核验大数无误,按券别依次清点整捆、整把现金,并按规定挑假、剔残。清点现金时,应按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回笼残损票币。一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如同时收入数笔缴款时,也不得与其他尚未清点的票币进行调换、混淆。

(四)找尾零款

核对款项无误后如需找零,应按要求进行找零配款操作。

(五)差错处理 发现客户缴款有误,须立即向缴款人说明,需要填写凭证的由缴款人重新填制正确凭证,并登记《现金长短款登记簿》。

(六)记账并打印凭证

款项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记账并打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将存款凭证及回单联交客户并提示客户确认金额。

(七)现金入箱

将收妥的现金按券别和残损情况分别入箱保管,做到一笔一清,安全保管。

二、封包收款

对公司客户交存的现金无法即时或当面清点的,可签订协议办理“封包收款”(客户不在场,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办理的收款)。

(一)“封包收款”双方必须签订收款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入账时间、封包要求、差错处理办法、银行清点要求等。

(二)拆封和清点封包现金必须在监控录像条件下进行,现场必须有两人(含)以上,清点中发现差错,换人复核。

(三)接收的封包现金如果不能当天拆封清点,应办理手续入库保管。

(四)封包收款的入账金额以清点完毕的实有数为准。

(五)个人存款一般不得使用封包收款业务。

(六)封包收款非当日入账的,应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

(七)清点中如发现差错按银行与客户双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三、现金付出流程

(一)审查凭证

现金柜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应按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交的支付票据及其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大额现金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章。

(二)记账并打印凭证

操作无误后,按要求记账并打印凭证,加盖业务核算用章。

(三)配款

付出现金需拆把付零时,必须先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丢掉腰条,银行封签对外无效;付出现金应做到合理搭配券别,满足客户合理需求,配款复核平衡后,方可对外支付。

(四)将款项交付客户

付出现金,应当客户面复点,如整捆现金客户坚持不过点钞机的应提示客户可以使用营业场所为客户提供的点验钞设备进行数额核对和真伪验证。

(五)付出现金时应注意问题

柜员付出现金需经过清分机清分,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流通券的流通标准,禁止将残损币、反宣币付出。柜员在付款配款时,发现人民币票币存在各类印制质量问题时,一律不得对外支付,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票币是新券时,还应将存在质量问题的票币连同原封签按规定程序一并送当地人民银行处理。

四、现金清分

(一)现金清分的概念

现金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的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二)全额清分的要求

全额清分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券)的纸币现金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全部经过清分,杜绝假币、残损币和停止流通人民币对外付出现象。

(三)一口半清分机使用要求

一口半清分机清分操作时要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第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第二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易流通和不易流通钞票。现金仅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不能视为已清分。

五、现金整点

(一)收入的现金应及时整理清点,经过整点的票币,应当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点准:流通券和损伤券均按100张(50枚)为一把(卷),十把(卷)为一捆捆扎。1角及以上硬币每卷50枚,1角以下硬币每卷100枚。

挑净:经过清点的票币内不得夹杂其他票面的票币或不符合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的票币等。

墩齐:票币要伸展平铺,每把墩齐。

捆紧:用手轻提成把券的第一张票币,该把券不散不变形,成捆券经扭动不松动,不变形。

盖章清楚:成把券腰条边章应清晰可辨。

(二)整点过程中,将完整券和损伤券按照不同版别分别整理捆扎。整点损伤券时,应换头复点。

(三)每捆(把)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

(四)整点过的票币不得折叠、折角;扎把用的纸条应捆扎在票币三分之一处,扎把后的票币应达到不松、不散、不脱落。硬币也应分面值用硬币器或手工整点,及时捆扎。

(五)捆扎好的票币,每把(卷)上须加盖经手人名章;成捆封签的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封捆人名章和复核员名章要齐全。加盖名章要做到位置规范、清晰可辨。

(六)损伤票币除按流通票币整点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已凑成把的100元、50元残币和成捆的其他残币,按有关规定及时交人民银行。未成把的100元、50元残币和未成捆的其他残币,入库存放应与正常流通币分开。

(七)外币现金应按币种、面额、发钞行等分别清点,整点时应按相同币种、相同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100张为一把,每10把为一捆。

(八)营业机构要加强对残损券的管理,应指定人员每日及时汇总各现金柜员挑出的残损券,按规定及时上缴分行。分行收到各营业机构上缴的残损券,应及时复点汇总后上缴当地人民银行,不得压库。

(九)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当地人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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