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20-03-02 09:35: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台湾吴赐坤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AMCO ELEC-MATE(KUNSHAN)CO.,LTD 住所:昆山市高新区华淞路北侧、镇南公路东侧 第三条 外资企业股东:台湾吴赐坤先生

法定地址:台湾桃园市中正路1322号9楼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责任以其注册资本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为:利用适用先进的生产设备、技术,结合良好的经营管理方式,发挥国内劳动力、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优势,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锡制品及其使用设备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年销售额为30万美元,产品50%销往境外。 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全部由公司自行负责。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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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1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7.4万美元。注册外资金全部由投资者向境内外银行贷款解决或自筹。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台湾吴赐坤先生负责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在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15%在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十三条 公司的出资方式为现汇77.4万美元。

第十四条 出资完毕,即由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投资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吴赐坤委派。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

3 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 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 30 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吴赐坤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财务会计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同时抄报审批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需生产用原辅料、燃料等自行解决,生产期间,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环保法规。

第六章 税务、外汇、保险

第四十条 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汇收支平衡由公司自行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七章 职工和工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公司不雇佣童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用的职工将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劳动合同签订后,抄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合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解雇,对解雇的职工须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水平将由董事会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具体规定,工资将随公司的生产效益及职工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一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 终止 清算

6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不可抗拒的外来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公司如存在前款第

2、

3、4项所列情形,应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的日期。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五十四条第

1、

2、

3、6项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结束之前,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公司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人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公司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公司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二条 本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裁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中国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法规。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及奖惩制度;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福利制度;

5、财务制度;

6、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

7、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三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二00 年 月

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章程》签字页

由吴赐坤在江苏昆山市高新区华淞路北侧、镇南公路东侧投资设立的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所编《章程》由我签字确认。

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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