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

2020-03-03 04:39: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工作,准确运用计分方法反映劳教人员所内表现,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试行日记载、月小结、季度评语、分值累计、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计分考核结果是劳教人员适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计分方法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遵守纪律、学习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部分,自劳教人员入所后次日起开始考核。

第六条 对劳教人员的考核,分为基础分、奖分和罚分,每月基础分与奖罚分之和为劳教人员月考核总分。奖分为正分,罚分为负分。

第七条 劳教人员每日基础分10分,其中:遵守纪律3分,教育学习3分,生活卫生2分,习艺劳动2分。劳教人员准(放)假、因病住院的,按日基础分计分。

第八条 劳教人员因无习艺劳动任务、节假日休息等原因不参加习艺劳动或学习的,按习艺劳动或教育学习的基础分计分。

劳教人员因病、残不能参加学习或劳动的,按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的基础分计分。

第九条 劳教人员有突出表现应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劳教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罚分,罚分从月总分中扣除,但不得出现负分。

第十条 劳教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分或罚分条件,按分值高的予以奖分或罚分。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因同一行为获得表扬、记功奖励或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不再给予奖分或罚分。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期间,不纳入计分考核范围,但其原有积分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有依法提出复议、诉讼或控告的权利,但利用复议、诉讼进行无理取闹的,应视其情况予以罚分或作其他处罚。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 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达到以下要求的,可得到相应的日基础分:

(一)遵守劳教人员守则和行为规范,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的,可得到遵守纪律的基础分;

(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尊重授课教师,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得到教育学习的基础分;

(三)遵守劳教人员日常生活规范,搞好环境、内务、个人卫生的,可得到生活卫生的基础分;

(四)按时参加习艺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爱护习艺设施和劳动工具的,可得到习艺劳动的基础分。

第十五条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分:

(一)拾金不昧的,奖1-2分;

(二)在报刊上发表稿件的,奖1-3分;

(三)积极参加学习、训练,成绩优良的,奖2-3分;

(四)经常超额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的,奖2-3分;

(五)自觉接受教育转化,并帮助教育转化他人有明显成效的,奖3-5分;

(六)在市劳教局或劳教所(站)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成绩优异的,奖3-5分;

(七)参加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获得一科以上合格证书的,奖5-8分;

(八)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奖5-8分;

(九)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奖8-10分;

(十)检举、揭发、制止他人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5-10分;

(十一)在抢救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奖5-10分;

(十二)阻止他人自杀或逃跑的,奖10-15分;

(十三)有其他良好表现的,视情形予以奖分。

第十六条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罚分:

(一)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习艺劳动或其他集体活动的,罚2-5分;

(二)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违反课堂纪律,损坏教学设施器具的,罚2-5分;

(三)违反作息规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罚2-5分;

(四)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标识标牌的,罚2-5分;

(五)消极劳动,屡次不完成习艺劳动任务的,罚2-5分;

(六)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不合格的,罚5-10分;

(七)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的,罚5-10分;

(八)偷工减料,造成习艺产品不合格的,罚5-10分;

(九)违章作业,故意损坏习艺劳动工具或设备的,罚10-15分;

(十)恃强凌弱、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罚10-15分;

(十一)引诱、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罚10-15分;

(十二)无理取闹,抗拒教育转化的,罚10-15分;

(十三)造谣惑众、散布不利于教育转化言论或拉拢落后人员,妨碍他人教育转化的,罚10-15分;

(十四)拉帮结伙,互相包庇,扰乱管理秩序的,罚10-15分;

(十五)私藏通讯工具、现金、刀具、绳索、铁器、酒等违禁物品的,罚15-20分;

(十六)有赌博、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罚20-25分;

(十七)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罚20-25分;

(十八)蓄意破坏或行凶的,情节较轻的,罚20-25分; (十九)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罚30分;

(二十)预谋逃跑或煽动、唆使、帮助他人逃跑,情节较轻的,罚30分;

(二十一)有自杀、自伤自残行为的,罚30分;

(二十二)有其他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视情形予以罚分。

第四章 管理模式晋级及奖惩

第十七条 封闭式管理劳教人员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半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以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以一个月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八条 封闭式、半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考核期内计分考核平均每日10分以上,具有晋级资格。

第十九条 降级应当根据违规违纪的情节和后果,将劳教人员由开放式降为半开放式或半开放式降为封闭式,也可由开放式直接降为封闭式。

劳教人员降级后从批准的次日起重新计分考核。

第二十条 不参加计分考核的劳教人员,保留原等级。

第二十一条 劳教人员有立功或严重违纪等情形的,不受考核分数限制,按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晋、降级。

第二十二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奖罚分相折抵后,奖分累计满30分的,可予以表扬1次;累计满50分的,可予以记功1次。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奖罚分相折抵后,罚分累计满50分的,应给予警告1次;罚分累计满80分的,应给予记过1次。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应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一次奖3分以下或罚5分以下的,由直接管理警察作出决定,报本大(中)队备案;

(二)一次奖4分以上10分以下或罚6分以上20分以下的,由直接管理警察提出建议,报本大(中)队审批;

(三)一次奖11分以上或罚20分以上的,由大(中)队提出建议,报劳教所(站)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奖罚分的情况报所(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奖分或罚分,应由劳教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劳教人员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以上警察签字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月公布的方法,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张榜公示;给予奖、罚分的,应在3日内公示。

劳教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形获得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劳教人员签名和2名以上警察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可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劳教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劳教所(站)申请复核;劳教所(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劳教人员。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劳教所(站)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对计分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劳教所(站)应每季度对大(中)队计分考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计分考核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劳教所(站)或大(中)队应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错误及时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劳教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察、失职导致计分考核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劳教人员和收容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分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劳教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教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劳教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重庆市劳动教养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教发[2007]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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