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乡村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2020-03-03 22:51: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店乡村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村社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快新店发展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村社干部是指乡所属村两委成员,具体包括村支部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社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关为乡纪委(监察室)。 乡纪委(监察室)负责村干部的法纪观念教育,对违纪村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及纪律处分;

乡党委政府负责村党组织设置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按要求督促落实党务公开和有关激励政策;督促指导村开展自治活动和村(居)务公开,抓好农村社区建设。乡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村级财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四条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村、社干部素质。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增强纪律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让村、社干部有一技之长,增强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鼓励村、社干部参加学历教育,逐步达到一村、社一名大学生目标。

第五条实行党务村(居)务公开。严格规范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灵活公开形式,回答群众质疑,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全面推行“一事一议”工作法。将涉及群众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决议的程序要求,让党员群众参与决策,并将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强化审计监督。严格执行“村账乡管”,坚持对村级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八条建立“双述双评”考核机制。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年初组织承诺、年中对照检查、年底述职测评。每年底村支部书记代表“两委”班子向乡党委进行述职;“两委”成员向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述职,接受群众测评和组织考评。

第九条充分运用“双述双评”考核结果,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诫勉。村干部述职评议满意率未达到2/3以上,经组织查证确属个人原因的,由乡党委、政府予以诫勉。

停职。村干部述职评议满意率未达到1/2以上,经组织查证确属个人原因的,由乡党委对其进行停职,停职期为3个月,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报酬的80%。

责令辞职、罢免和撤换。村干部述职评议满意率连续

2年未达到1/2以上,或经诫勉和停职处理,无明显改进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辞职。对责而不辞的,是党组织成员的由乡党委予以免职,是村(居)委会成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罢免和撤换。

第十条建立村干部问责处理机制。对村干部在换届选举、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征地拆迁、控违拆违、优化经济环境和创建文明城市等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村(居)两委成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由执纪执法部门按照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新店乡委员

20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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