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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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2013年01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省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方式,监督检查结果是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监督检查人员可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必要时可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食品安全监督员参加。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参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重大整治、重大行动及重大事件查处情况;

(五)各级政府在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基础能力、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六)领导批示、批转和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群众投诉、案件转办以及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办理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落实的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暗访、考核考评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

(一)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制度建设、档案建设、工作实施记录等文件和材料;

(三)实地抽查、检查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状况;

(四)实地检查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及监测检验情况。

(五)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留存。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移交办理,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报告。

第九条 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一)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督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检抽验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协调;

(三)检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反馈意见,涉及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暗访:

(一)食品安全督查暗访工作采取直接深入实地调查探访的形式,事前不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接受所涉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接待安排。

(二)在开展督查暗访工作时可以使用必要的暗访方法,抽取有关样品进行检测等。

(三)对在督查暗访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向有关单位给予反馈;对突出问题,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向相关部门和当

地政府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考核考评:

(一)重点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食品安全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的工作进行考核考评。

(二)考核标准依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而制定,并适时调整。

(三)考评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抽检、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同时结合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最后确定量化结果。

(四)考核结果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上报省政府,作为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考核结果较差的给予批评,对工作落实不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报请省政府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督查工作要求,要及时派出人员配合工作、处理问题。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制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对需要解决的较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可向有关单位下发《食品安全督查督办通知书》。接到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通知书》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有关工作,解决相关问题,报送处理结果。《食品安全督查督办通知书》和处理结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建档留存。

对于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下达挂牌督办通知,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督办信息。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形成报告。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的,经上报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办理结果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同意后解除督办程序。处理结果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适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实施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深入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社会一线,了解食品安全实际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收集和反映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加强和促进食品安全工作,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出建议;根据需要,参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其他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员一般从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与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中产生,并经过单位推荐,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动态

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直接约谈;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监督检查不代替有关部门正常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组织作出处理决定前,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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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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