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0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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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练习题

A.16周岁 C.40周岁 A.1994年2月1日 C.2003年9月1日

A

B.30周岁D.45周岁

B.2001年4月28日 D.2003年10月1日

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 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

A.社会团体C.亲属团体A.恩格斯 C.康德

B.自然人组合 D.法人团体 B.摩尔根 D.列宁 B.订婚自由 D.解除婚约自由 B.三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直系血亲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6.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A.一般共同制

B D.婚后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A.身体残疾子女C.未成年子女 相差()

9.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10.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 B CD11.) A.确定之日 C

B.确定之次日 D.确定后第5日

2.《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12.)

,() A.不予准许C.研究后确定

B.应予准许

D.法院与原告协商确定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 A.恋爱自由C.离婚自由

4.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 A.三亲等直系血亲 C.五亲等旁系血亲

14.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5.

15.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

A.70%C.50%

B.60% D.40%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 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C.文化教育功能

B.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D.社会稳定功能

7.受亲权保护的子女,在各国民法中仅指()

B.成年子女D.有精神障碍的子女

8.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

0311-86055525(石家庄) 0971-2095033(江西)0551-2905585 (安徽)0931-7755069(兰州)第 1 页(共 3 页)028-85405783(成都) 0351-6018146(太原) 029-82238605(西安)

中国自考教育中心网咨询电话:800-840-9706(固话拨打)400-715-5211(全国)0371-63811770(郑州)027-87371186(武汉)023-86661026(重庆) 17.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 A.宪法 C.地方性法规

A.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A.重婚的 C.未到法定婚龄的

20.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 A.人身关系C.财产关系

B.婚姻关系 D.亲属关系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B.非婚生子女

D.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B.配偶 D.配偶的血亲 B.受胁迫结婚的

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行政法规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0.拟制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婚生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32.离婚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隆重的结婚典礼后开始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个月后,赵小颖提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王大可借故推拖。1996赵小颖于1997年4分) 4分)

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 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2002 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 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 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 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

B.义绝 DB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18.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有()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有()

2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是() A.弟、妹有负担能力C.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A.婚生子女C.养子女

22.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收养子女前须无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

23.下列离婚纠纷适用诉讼离婚的有() A.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B.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不成协议 C.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D.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女方父母反对 24.中国古代离婚方式有() A.出妻 C.和离

A.实施家庭暴力的 C.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6.拟制血亲 27.无效婚姻 28.一般共同制 29.亲子关系

25.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有()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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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练习题答案

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C 2.A 3.C 4.B 5.B 6.D 7.C 8.C 9.D 10.D 11.C 12.D 13.A 14.C 15.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ABC17.ABCD18.ACD19.ACD20.AC21.ACD22.ABC23.ABC24.ABCD25.ABC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 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7.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 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28.29.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30.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 (3 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32.离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2(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①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和与现行《婚姻法》不相抵触的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

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1994

1)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要离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2)由王萍抚养为宜。因为刘小莉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如果改由刘歌抚养,就改变了刘小莉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本案中,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约定,故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一方所有 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所以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仍归刘歌所有。 (4)《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但 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没有清偿义务,也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歌未经王萍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为刘歌个人债务,应由刘歌自己清偿,王萍没有偿还义务。而王萍向其亲友借的1万元是用于女儿生病费用,则为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

01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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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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