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3-03 11:04: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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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3]125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农垦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要求,现就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99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以档案中最后一次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1992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1992年1月1日以后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同期实际工资确定。未领取工资或实际领取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其补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再要求单位补偿。其基本养老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计发。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二、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2000年11月起可以个人身份按《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2000年10月以前企业停产期间未参保导致欠费或参保期间企业无力缴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个人名义补缴,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同期实际工资确定。未领取工资或实际领取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其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个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三、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自养老金核定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并从当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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