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岗位职责

2020-04-1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结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我区的企业养老保险在市局处室直接领导下,我们以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为核心,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工作为重点,紧紧咬定全年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突出重点,狠抓扩面征缴宣传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和形象得到显著提升,为保民生、保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三季度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截止12月份参保总人数13400人,缴费人数13031人,完成目标的101.29%;农民工参保960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新增参保7086人,乡镇企业参保人数500人。基金收入5099万元。工伤10346人,生育人数10305人,职工医保27452人。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认真做好扩面征缴宣传工作

为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我局专门抽调社保中心、监察大队人员成立了养老保险扩面小组,对全区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开展养老保险“拉网式”扩面工作,重点是餐饮服务和商

业零售业。同时采取了多种形式扩大政策宣传,一是编印养老保险宣传材料通过扩面小组上门宣传政策发至相关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咨询活动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直接将宣传资料发至居民手中;二是利用休息时间在步行街举办了“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和 “农民工维权咨询活动”等活动,接受1000余人现场咨询;三是深入工商局、地税局,广泛了解私营企业单位数和用工人数,确定扩面重点单位。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养老保险政策,营造了全社会都关注养老保险工作的舆论氛围,为配合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2、加强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由各乡镇和街道的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我们主动联系通过邮寄协查表的方式,委托居住地的社保部门协助认证;对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离退休人员由家属申请上门服务予以认证。同时我们对居住在我区的异地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做好协查工作。通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既堵塞了养老金支付的漏洞,又完善了离退休人员的数据库信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为了丰富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文体生活,我们在有条件的社区建立老年活动室,以活动推动工作,促进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向纵深迈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受到省市好评。今年迎接建党九十周年,我局认真组织,召开劳动保障所所长会议,通过社区、办事处推荐节目,层层选拔,在最后市处领导和专家的亲选过程中我中心所报节目数量之多、质量之高让领导难以取舍,这场文艺汇演既丰富了退休人员的业余生活,激发了退休人员的生活热情。又给党的生日献上了一份厚礼。

推荐第2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政府和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社会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职工退职、病退的条件

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职。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推荐第3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作流程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花垣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11-25 10:59:29

------------------

一、企业、个人新增参保 申报资料: 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证书:

2、职工的聘用合同书;

3、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表;

4、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1、本人户口薄主页、副页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程序:

1、申请 ①企业: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保部门审核、录入。 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向地税或社保部门申报,社保部门凭地税或社保缴费收据审核、录入。

2、登记

缴费单位持申请到社保部门审核,由社保部门发放登记证。如有异动,企业向社保部门申报;个体工商户、续保人员写出异动申请到社保部门办理手续。

3、缴费结算

企业:按月测算打印缴费单,按月缴费;

续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到社保部门或地税部门测算、缴费。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办理 申报资料

1、外地转入 ①原未在花垣县当地参保的对象:须带异地参保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②已在花垣县当地参保的对象:须带当地缴费资料、本人身份证。

2、本地转出:个人缴费不欠缴、外地社保部门接收函。办理程序

1、转入人员:

未在花垣县当地参保的对象须先在花垣县社保中心参保后,凭上述申请材料办理转入手续(跨省转移的须转基金)

已在花垣县当地参保的对象凭上述申请材料直接转入(跨省转移的须转基金)。

2、转出人员:

凭个人申请或参保单位减少花名册,且个人缴费不欠缴,办理转出异地(省外转移的转个人账户基金,省内只转关系),未按规定补缴的不得办理转出手续。

三、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 申报资料

1、本人档案(档案已托管的除外)

2、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户口本)

3、二寸免冠彩照两张,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办理程序

1、申请

到龄当月持申报资料到花垣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中心申报;

2、审核 ①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对退休资格进行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②凭局社会保险股出具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到县社会劳动事业中心复核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计算退休养老金。

3、发证

由局社会保险股发给职工退休证

4、待遇计发

本人到指定金融机构开户后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中心,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中心按月发给养老金待遇到存折,退休职工按月到银行领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办理 申报资料

退休人员死亡后,合法继承人须到退休死亡人员生前所居住的社区劳动保障中心出示与死者之间的关系证明,证明经办人是否属合法继承人。 并备齐以下资料: ①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 ②死亡人员生前养老金领取存折; ③死亡人员退休证; ④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合法继承人在死者伤亡的当月申报、下个月备齐以上证明证件后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中心业务股办理丧葬补助费领取手续及填写支付审批表,凭支付审批表到财务股办理结算。

五、在职死亡个人账户继承 申报资料

1、合法继承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死者关系证明

3、销户证明

4、死者参保缴费资料 办理程序

合法继承人在死者伤亡的下一个月备齐以上资料后,到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到财务股办理结算。

推荐第4篇: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169号 199

8、

3、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

(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 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 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第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税务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每季度次月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财政和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全省由目前县(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并做到对各类企

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省和市(设区的市,下同)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拟订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分年过渡不超过20%的方案,经省劳动、财政部门统一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对企业缴纳比例作适当调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国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 本规定实施后,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本规定实施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三) 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前款

(一)、

(二)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并保持不变。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息。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确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5月1日公布。

各级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向职工本人出示个人帐户储存清单。

第十八条 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档案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

(二) 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

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一)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本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

数为基数,按20%发给;

(二)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按月计发;

(三)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以其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

前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在按照第二十一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各市可适当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原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120%;低于原办法计发水平的予以补足。

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1994年职工本人的标准工资为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二十条第

(二)、

(三)项条件的,按照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低于本规定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企业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本规定实施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仍保留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保险优惠待遇。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照本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不定期公布。退休人员领到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每年7月1日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职工退休时凭经办机构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月支付。各级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十条 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下列来源:

(一)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二)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支付的一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

者余额;

(三)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 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所支付的储存额或者余额;

(五) 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定期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财政部门年初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从1998年起按各地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上解。1997年底前各地按原规定应上解省集中管理的积累基金并入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留足支付一个月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用于退休高峰或者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需要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外,其余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额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余缺。省级调剂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全额转入积累基金,暂存各地。需要支付积累基金前,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报省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留足支付2个月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外,应当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得收益和银行存款所得利息,全部并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免征税费。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和营运,应当接受劳动、财政、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根据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汇报本规定的实施情况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有权对各市、县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营运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办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

第四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或者侵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逾期未缴的,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行政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责令其归还被挪用、截留的基本养老金,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退休人员及其亲属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没款票据。

第四十六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要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特困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限期内,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定稿)

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怎么补缴养老保险,本文介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提供最新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流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新政策推荐>>>2015年全国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图解)2015年安徽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补缴养老保险利息计算方法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以山东省为例,2015年最新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范围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流程图◎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和补缴利息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特别规定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滞纳金和补缴利息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推荐第6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移交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移交单

今向人事科移交去XXX人员XX人、XXX人员XX人、XXX人员XX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共计XX份。另附人员名单。

移交人:

接收人: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里,人们最关心的无非就是养老保险的政策问题了。那么今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否会有重大的改变呢?接下来,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湖南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信息。更多保险新规可以关注保险同城网。

湖南省人社厅表示,由于2018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待遇计发工作,湖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养老保险的通告。

《通告》明确告知人们2018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以及2017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前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

通告内容表示,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为基数缴费,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缴清,也可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缴费。

对于符合《通知》补缴或一次缴费至满15年的个缴人员,可以以最高档4491每月以及最低档2695元每月为基数来进行补缴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参保单位的职工以其上年末月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473元每月封顶、2695元每月保底来暂定为个人缴费基数,按月实行缴费,参保单位按暂定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来按月缴费。

同时,湖南省人社厅也表示,有关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及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将会进行及时缴费和待遇核定,具体还需要等待湖南省人社厅的下一步明确指示。

推荐第8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不断改革,目前已基本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重大转变,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筹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其意义和影响是深远的。但从进一步完善制度、增强功能的角度上讲,仍有几个较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选择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养老保险费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哪个部门征收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征费主体的选择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优势,一是作为综合管理劳动保障的职能部门,十几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核定缴费基数方面已形成申报、核审、稽查等一套比较好的工作机制;二是核定缴费基数--征费--记录个人账户--按月记息--定期公布账户--计发退休待遇等整个环环紧扣的业务链,前后贯通,不会出现人为的工作脱节问题;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监察、退休审批、工资管理、劳动关系转移、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行政工作易于形成合力。缺点是征缴手段缺乏强制性,对有能力但拒不缴费的企业,没有直接有效的强制办法。尽管在行政手段上有代扣代缴、欠费企业领导不评先进、欠费加收滞纳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察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办法,但代扣代缴只能靠企业、靠银行;强制执行只能靠法院;劳动保障部门依赖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量大,协调任务重。

税务部门征收的优势,一是权威性比较高,容易得到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的认同。二是队伍装备比较强,经费充足,工作网络比较广密,特别是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零散群体征费的效果更好。但部分地方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后,也出现了两个新问题,一是在企业财力一定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先税后费”的问题,即企业上缴的资金中,先征足税收部分,其余部分用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使税前列支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能落实到位。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缴率反而下降。二是两个部门同时从事一项具体工作,容易出现扯皮脱节问题。收钱的不记账、记账的不收钱,在核定缴费基数、缓缴和处理历史欠费,核定滞纳金等具体问题上,相互之间协调配合工作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记录个人账户时,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难以及时匹配,给个人账户管理和退休待遇计发等后续工作带来隐患,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征费主体选择的两次反复。

我认为,社会保险费改革方向应该是“费改税”,而且应该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费合并成一个社会保险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对企业和个人征收。在目前“五保合一”体制没有完全形成、五项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费仍由劳动部保障部门征收是比较好的选择。因为社会保险待遇是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体,单位或个人没有履行缴费义务,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同时,待遇水平高低直接与缴费水平高低挂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待遇审定均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工作紧密相连,构成了一个严密的运行框架。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直接与养老金计发、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紧密相连。如果将费用征收主体与后续工作的管理主体错位,会直接影响到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速度,因此,目前还是要由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征收,待“费改税”以后,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工作得到较大改善,“五保合一”体制形成后,即可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二、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设定问题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覆盖面越大、缴费人数越多,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就越强;统筹层次越高,基金支付风险也就越小。但从实际工作看,统筹层次越高,利益调整面越大,工作阻力也越大。因此,统筹层次设定过低,必然从制度上束缚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能力;统筹层次设定过高,由于利益调整过大和基础管理不到位影响制度的发育和完善,欲速则不达。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管理层次上,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好,还是省级统筹好。

我国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是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即全县区域内的企业和职工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支付项目、统一基金管理。在一个县的区域范围内,实现了均衡企业负担,社会保险基金

支付养老金的风险比企业自筹资金大大降低。在县统筹中,主要是解决企业“吃亏”、占“便宜”有利益选择短期行为,工作难度相对要小些。实行市场统筹,就增加了县与县之间利益调整的问题,有的县可以从市级统筹中拿回一块基金,有的县则要上缴一块基金。这样就出现了县级政府决策者的利益选择问题。当然,实行省级统筹同样不仅要解决企业领导人的认识问题,而且要同时解决市、县两级政府领导的认识问题,保证基金在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的全额调剂。

在“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基金调剂难度很大。首先要面对下级政府决策者的态度问题,不少地方县级领导干预经办机构的工作,不允许将本县的基金上交市里;二是实在顶不住的就采取消极办法,只要求经办机构征收够本县使用的钱,应上交市里的部分留在企业不收缴了,在经办机构属地管理的体制下,下一级经办机构只能听同级政府领导的话,基金调剂也是名存实亡。各县之间基金不能平衡调剂,在一个区域内出现了较大数额结存基金和较大数额养老金拖欠并存的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不可能露在上面,只能埋在基层。实行省级统筹的,省级经办机构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三是资金“逆向流动”的社会认同程度低。大城市一般离退休人员多、负担系数大、费用支出多,按社会统筹调剂的一般计算办法测算,经常出现山区县、贫困县向平川县、富裕县、小城市往大城市调拨基金的问题,从社会统筹工作本身来讲是合情合理的,但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普遍认为社会保险统筹是“杀贫济富”。

社会保险费用统筹的灵魂是“统”的功能,没有统筹就没有社会性的制度保障,就形不成抵御风险的能力。我认为目前养老保险的统筹级次放在市一级为妥,要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统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市对县实行基金的统收统支。因为实行县级统筹的时间较长,基础工作较好,市级经办机构对各县管理的难度相对要小些,在这一级次上进行基金全额调剂的阻力相对要小点,在市统筹巩固完善的基础上再向省级统筹过渡。目前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的,应坚持完善制度、功能,不要后退;确属名义上的省级统筹,实际工作没有到位、一时又难以改进完善的,应实实在在地退回到市级统筹管理,同时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以逐步均衡各市之间的费用负担,为实现少级统筹创造条件。省级调剂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市按一定比例上解的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数额,可以在保证各市、县养老金发放、体现公平效率的前提下具体研究确定。

三、关于财政支持机制的建立问题

政府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承担最终的法定责任。但财政支持社会保险基金的机制如何建立,目前只有原则框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我认为目前最关键的是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形成共识。 一是财政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要有严格的考核条件。养老保险基金主体部分是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筹资形成。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缴费,国家出资首先体现为企业缴费进入生产成本、税前列支,同时国家承担弥补基金缺口的责任。经办机构必须在征收环节上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包括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和清欠率工作到位后,基金仍有缺口的,财政要支持。如果一个县的经办机构因工作不力、收缴率未完成预任务形成的的基金缺口,作为惩罚性措施应从县级财政预算中出资弥补,不允许吃市级或省级统筹的“大锅饭”。对征缴工作好的经办机构,市或省级政府应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鼓励。

二是各级财政要科学、合理地均衡负担,一个县或一个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后,到底应该找哪一级财政预算弥补,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比如驻在贫困县的一个省属企业,其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应由谁来弥补?站在省的角度讲,这是属地问题,应由市级财政弥补;市里则说要论属地,应由县级财政拿钱;而从县的角度说,企业是省属的,缺口理应由省级财政弥补,再说县里也无钱可拿。如此推诿,责任分不清,弥补渠道不确定,实际工作很难落实到位。有些地方近几年财政确实拿了不少钱,大部分属于防止、解决集体上访时被迫无奈拿出来的,而且越是困难企业集中的地方,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基金缺口越大,稳定工作难度地越大,财政拿钱也越多;反之,有些财政状况很好的市、县,因为当地企业效益好,养老保险负担系数较低,基金没有缺口,财政反而不用拿钱,这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财政支持机制。 为了防止上下级财政扯皮推诿现象的问题,财政注入资金应在一个市或省的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比如可按财政总收入、总支出或增收部分的一定比例筹集,集中拨付市或省级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连同正常基金调拨捆在一起向各县、市拨付。

三是财政注入资金要选择合理时机。这是实际工作中经常争论的一个问题。 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要求,只要经办机构账上有钱就不注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希望建立一种正常的注入机制,不要等基金不能运转时再注入,这样不仅损害社会保险的信誉,而且会给整个工作带来极大的损失。我认为,目前财政调整支出结构支持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仅是应付基金支付风险的问题,同时应体现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消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等几个方面的意义。因此,财政向养老基金注入资金的时机,应以基金结存的警戒线为标准,当结存基金低于两个月养老金正常发放额时,财政要立即予以支持,不能等基金结存为零时再注入。有些地方企业缴费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利用扩大覆盖面和财政支持的条件,逐步将企业费率降到20%以下。

四、关于基金增收节支机制的培育问题

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很容易出现企业吃基金“大锅饭”下级经办机构吃上级基金“大锅饭”,基金吃财政“大锅饭”的问题。所以,养老制度本身有一个如何趋利避害、培育增收节支的良性运行机制的问题。

企业吃基金“大锅饭”的主要表现,一是瞒报少报工资总额,人为降低缴费基数,找出种种理由拖欠或不缴养老费,在履行缴费义务上打折扣;二是钻各种政策的空子搞提前退休。在工资发放不能保证、面临下岗、失业风险的情况下,困难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成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企业通过鼓动职工提前退休向政府转嫁负担有利可图。如果提前5年退休,每个职工按年缴费1500元、每个退休人员每年按6000元养老金计算,养老金增支减收因素合计37500元。在这个利益机制驱动下,企业和职工成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因此在部分企业出现了修改身份证加大年龄、伪造特殊工种记录、伪造病历等问题,千方百计搞提前退休,劳动保障部门防不胜防;二是将统筹项目外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千方百计挤入统筹项目内从基金中支付。目前全国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并没有统一,各市地之间都是从试点到正式运转,由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或省及统筹,有些项目在不同地区也有较大出入,目前企业吃基金“大锅饭”的问题比较严重。

下级经办机构吃上级调剂基金“大锅饭”,同样表现为缩小地方缴费基数总额和缴费人数,同时迎合地方领导减轻本地企业负担的要求和意图,在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和征收、清欠等环节执行政策不严,人为形成基金缺口向上要钱。有些地方领导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思维,凡是能从上边要回钱来的都是“有功之臣”,至于是否由于工作不力,当地应收未收回基金的问题则关注和研究不多。致使县里向市里要钱。市里向省里要钱。省里向中央要钱的惯性越来越大。

基金吃财政“大锅饭”的问题,目前在地方表现不太严重,但如果制度完善期拖得过长也会形成一个严重问题。现在财政注入资金主要集中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注入数额不大,也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支持机制。 基于上述问题,重点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政府要对经办机构建立严格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扩大缴费人数,提高征缴率和清欠率,建立具体明确的奖惩制度。二是要赋予经办机构一定的强制手段,包括欠费保全办法,强制封存和申请公开拍卖企业有效资产,企业上市或领导人评选先进、模范的否决权,企业资信评估的参与权、否决权,等等,对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权。三是经办机构要建立一支有力的稽核检查和费用征收队伍,要逐年严格核定企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上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经办机构的稽核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同级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而且要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控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方面,一是国家要尽快修订退休政策,坚决不开提前退休的口子。特殊工种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要尽快修订或废止,现行标准是30年前制订的,现在生产条件已有很大的改善,比如冶金企业的\\\\\\\"炉前工\\\\\\\"原属高温岗位,现在大都使用计算机操作,但仍执行提前退休政策;有毒有害岗位对职工身体的伤害,应改提前退休为经济补偿。效果可能更好。因病提前退休的政策也应做调整,现在的医疗鉴定费时费力费钱,漏洞环节太多,鉴定结果往往容易失真。二是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待遇支付标准。现在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资产重组,人员安置是最复杂的问题。有些地方领导认为,上边弥补养老金缺口,提前退休办得越多越占便宜,劳动保障系统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体系,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违规扩大养老金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的问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三是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问题日趋严重,据抽查,有的地方达到退休人数的1%-3%,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多领少领养老金与企业没有利益关系,企业明知不报告,这也是一个急需解

决的问题。

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补充保险的地位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定社会保险,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职工因年老退出工作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其待遇水平必须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待遇过高会使国家和发展成本加大,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待遇过低又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我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不会太高,相互之间的差距也不宜太大。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工资水平差距,不同职工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待遇差别。这种差别的主体部分是体现在素质和效率上。为了鼓励和支持他们在退休后仍能够享受较高的生活待遇。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又设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考虑了企业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因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都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要从自有资金中拿出一块钱按职工出资的一定比例与之相匹配,职工出资多,企业补贴多;职工出资少,企业补贴少。原则上企业和职工的出资比例在1:1~1:4之间。这块资金国家不计入征收所得税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管理,不能用于任何风险性投资,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因此,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对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体现企业、职工的效益和效率差别,保证退休之后生活待遇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一种补充保险,是倡导职工个人通过储蓄性存款和参加商业保险的形式,再为自己晚年生活建立一条保障线。这主要体现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对晚年生活的预期值,完全由个人自愿选择。储蓄性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社会基础。参加商业保险要按照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走商业化运作的路子,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总之,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增加这几种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不仅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进一步增强其保险功能,而且可以多渠道筹资,多层次保障,多意向选择,充分发挥几个方面的积极性,使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六、关于社会养老和企业、家庭养老的关系问题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实现社区管理。目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已经基本实现,人员社区管理的问题正在各地开展试点,但这项工作牵涉面大,发育完善社区组织的工作量十分繁重,绝非在短期内可以完成。现在有几个认识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

一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有的企业在养老金刚刚实现社会化发放后,就要求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同时管起来,企业不想再承担这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我认为将远期目标当作近期要求,这是一种苛求。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必须依托社区管理服务组织来实现,目前,社区建设的行政职能在民政部门,而且社区组织建设需要做大量复杂的工作,工作机制基本没有形成,我们不能在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盲目推开社会化管理工作,造成现有管理服务工作的混乱。

二是企业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是渐近式的,需要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对现在已退休的原固定职工更要有一个适应期。从政府的角度讲,要尽快组建社区服务机构,处理好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关系,使社区服务的功能尽快发育起来,政府需要在人力、物力上大量投入;企业要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必须依法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履行好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保证职工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强化各种与之相的基础资料、文书、档案管理。 三是家庭养老传统需要继续发扬。尊老敬老、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其乐融融的老年生活令多少外国人羡慕不已。我们从制度上搞社会养老保险,重大解决资金负担问题。感情寄托、精神享受、和睦温馨的家庭生活,是多少金钱都无法解决的。我们在宣传社会保险的同时,千万不能忽略家庭养老传统美德的宣传,这是我们的一个伟大传统和无尽宝藏。现在有些地方建设敬老、养老院,作为解决部分或个别特殊问题是可以的,但不应形成一种导向,否则不仅会造成国家财力、物力的浪费,同时也会滋长社会冷漠感,反而使正常发展的工作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反响。

推荐第9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2005年08月17日 09:1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

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

府分管主席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六 )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私营企业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私营企业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1989年9月21日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缴纳保险费,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计发养老金。

上海市在1993年实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参照本方案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订。并于1995年1月6日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该办法,私营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管理中心将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职工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按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保险费(从1995年4月1日起提高到4%),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部分,不再缴费。本文出自:http://

根据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从1995年4月1日起,私营企业和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60元。

职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0%的部分)的8%记入的数额(从1995年4月1日起改为7%);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记入的部分。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达到国家、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终身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

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

缴费满15年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

凡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也就同时终止。

其他细则基本上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私营企业职工的法定社会权利,私营企业主应该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在这次的交流会中,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带动本班级的学习风气,同时也相信大家在大学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谢谢大家!

第11篇: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文 件 号:鄂政发〔1995〕111号

颁布日期:1995年8月16日

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属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扣缴。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一定的费率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12%进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政府现行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的积累,原则上不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3%。积累率偏高的地方,力求统筹稳定在测定的标准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减轻企业负担。

3.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4.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职工离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额12%的费率记入。改革起步时个人帐户记载的内容包括:

①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缴纳的部分;

②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划转记入所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2%。今后在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③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5)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或跨省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调入地没有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的,其个人帐户仍由调出地给予保留。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7)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异地调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作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方案实施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

(3)方案实施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社会性养老金部分;

(4)长寿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5)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要的资金;

(6)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的资金。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在职时工资高、缴费多,离退休后养老待遇就高。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帐户,有些职工实行个人帐户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应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1.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一律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而离退休的职工,其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即2000年前凡缴费满10年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2.5%计发;满15年及以上按25%起点计发,以后每满一年加发0.5%,但最高不超过30%。从2001年开始,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每年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5%,直到25%为止。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余命120个月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退休前若干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2%的比例计发。

4.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本方案计发的养老待遇,增资面较大的地方,可以考虑覆盖补贴的全部或大部分。

6.职工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暂不作变动。

7.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另行制度。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补齐。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并使离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建立基本养老金随工资增长相应调整的机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40%~80%的比例进行调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主要体现不同单位的效益差别。补充保险金的分配,原则上按职工当年的贡献大小分别确定,并向本方案实施后特别是近期内将要离退休的人员作适当倾斜。补充养老保险经费来源,主要从企业节余的工资总额和公益金中解决,盈利多的企业,也可以适当在企业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水平提取,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三、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或故意拖欠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挪用、贪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亏损或者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投保工的共有财产,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负责保保值增值。必须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成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各地市州应在本实施方案的原则范围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方案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体改部门要积极参与,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这项改革。

要充分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广大职工明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和办法,保证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方案由湖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

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2007-02-06 12:26:

51一、办公地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

[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

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

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

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

(2)签定委托代缴协议:个人参保人员与代收代缴机构签定委托代缴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3)缴费方式:个人参保人员在代收代缴机构联网的各营业网点存款,代收代缴机构按月代扣代缴

第13篇: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材料]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普遍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给预付定的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则是一种缴费预订的完全积累制。这一制度模式的确立与实施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部分积累制。统账结合模式是我国对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贡献。这一制度的设计实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个人账户将职工个人的贡献(缴费)与获益(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某种程度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效率;另一方面,社会统筹部分对不同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进行了收入再分配,体现了公平。

人口老龄化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目前国际上一般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作为衡量老龄社会的标准。一个国家如果60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含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含7%)以上,该国就进入了老龄社会。按照这一标准,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来看,200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

6.69%,已达到老龄化的边缘。预测至2050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增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平缓增长阶段,2000-2020年,65岁以上人口将从现在的不足一亿增加到1.65亿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11.4%左右;第二阶段是急速增加阶段,2020-204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1.65亿增加到2.94亿,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1%左右;第三阶段是基本平稳阶段,2040-205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2.94亿稍降至2.92亿,占总人口比例略增至20.6%。我国的老龄化过程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年人口数额巨大等特点。

“隐性债务”问题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隐性债务”的威胁。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不同的研究者估算的结果不一样。世界银行预算约为5万亿元,我国劳动部门测算为2万亿—3万亿元。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的林双林通过研究认为,1996年我国的退休金债务应该在30512亿—45768亿元,武汉大学的李珍以1993年为例,从当年退休规模、当年退休人口平均生命余数、“中人”在旧制度下形成的退休金权益规模等静态因素入手,估算出基于狭义和广义退休金的静态总规模分别为1993年GDP的40%和60%。可见,无论是哪一种预算结果,其转制成本都是巨大的。

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

个人账户“空账”运转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其进步意义明显,但其同样面临着如何处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关系的难题,由于供养的退休人员基数过大、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和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部分企业拒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社会统筹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

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

由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处在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的转轨时期,在转轨的过程中制度面临着双重负担,一方面正在工作的一代妖为已退休的上一代职工支付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又要为自己储备养老金,因而使基金支付面临双重压力,而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钱又暂时用不着,在这种情况下挪用个人账户的钱来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视乎成了惟一可行的办法。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这蕴涵着巨大的资金风险,增加了制度改革的风险,降低了改革后新制度的信誉,动摇了新制度的根基。

据统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1997年为140多亿元,1998年为450多亿元,1999年为1000多亿元,2000年为2000多亿元,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福2005年在北京大学塞瑟论坛上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累计已达7000亿元,而且每年以上千亿元的规模递增。

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

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从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看,养老保险法律化程度较低,尚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而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规也很少,特别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使得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管理及投资运营等极不规范。二是现有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三时养老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构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拖欠离退休人员保险金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造成部分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而责任人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等。

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原因探讨

通过以上一章的分析,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问题已展现在我们面前,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也有某市本身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制建设、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基金支付、基金管理等方面探讨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原因,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法制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来规范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法也至今仍未出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即使出台专门性法规也不多,而且大多是一些相关部委制定,以“暂行条例”、“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约束性不强,使得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管理及投资运营等极不规范。这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某市和全国各地一样在制度运行中明显感到力不从心。

2.缺乏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的法律制裁措施,某市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

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无法使之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就某市而言,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存在强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一手梗”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一手软”的现象。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像税收一样的法律层面上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

提前退休

今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一大批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但特殊情况可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特殊工种和工残如人员的一种照顾和优惠政策,但大批人员提前退休势必给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很大冲击。一方面使在职劳动人数减少,缩短了这些职工的缴费年限,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另一方面又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增多,使这些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大大延长,增加了养老金的支出,这一增一减使养老保险陷入更深的困境。、

逐年提高待遇,养老保险替代率越来越高

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列。它一方面体现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的条件下又决定了养老保险的公款率。确定恰当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对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重要意义。

某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对策建议

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某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养老保险制度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对某市而言,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某市的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

1强化行政监督,减少欠费发生

缴费收入是养老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因此,某市必须在增加缴费收入上大做文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

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某市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和行政处罚,必须取消“弹性征收”办法,更不得以经济建设软环境建设为由阻碍劳动监察执法,对拒不参保续保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得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可暂停或缓办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手续;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得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对其拖欠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加收利息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局部参保续保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建议政府取消其招标投标、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准搞非生产性建设,不准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商品,取消其负责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出国考察、是偶遇荣誉称号的资格。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第三,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公安交警、交通港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第四,企业破产改制优先足额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某市近几年正是国企改制的高峰期,国企改革办应配合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主动将改制资金汇入市县财政设立的国企改革资金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通过国企改革资金财政专户优先直接划拨社保资金,同时尽量减少对养老保险费的挂账,对变现资产明显有缴费能力的不予挂账,其主管部门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控制其收入,拒绝还欠。

2加强基数审核,防范恶意避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征费的基础。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强,企业缺乏法制意识,一些单位在上报更诶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时,存在故意少报基数,恶意避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科学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通过基础数据的实时监督、数据制约,保证基数的真实性:二是加强工作制约,包括对缴费单位综合财务报表的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综合统计等机构的配合,逐步实现以法定统计报表为缴费基数:三是可以联合地税部门,使缴费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和企业的计税工资相一致,以解决在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时少报,在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报的问题。

3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征缴合力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列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得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收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征收。

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逐步降低替代率

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化危及》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公共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储蓄等多支柱运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三支柱”制度。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也已做出规定:要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式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可运行情况很不理想,补充养老和储蓄养老所占比重很小,这种完全依赖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的状况,使替代率无法降低。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同时,某市应积极行动起来,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发展个人储蓄保险,构建起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三大支柱,其中,第二和第三大支柱是对养老保险的补充,逐步建立起“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新模式,“三足鼎立”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将更平稳。

结束语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处在全国大环境中某市养老保险同样存在许多问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支付危机,这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某市本身存在的问题,严重威胁着某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14篇:重庆市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重庆市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办公地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 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 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 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 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 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

(2)签定委托代缴协议:个人参保人员与代收代缴机构签定委托代缴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3)缴费方式:个人参保人员在代收代缴机构联网的各营业网点存款,代收代缴机构按月代扣代缴。

第15篇: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2705

【发布文号】宁政[1997]229号 【发布日期】1997-11-1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宁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1997年11月12日宁政〔1997〕2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西宁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宁政〔1996〕8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

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强制实施。

二、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四)统筹范围:西宁地区(含大通县)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五)统筹的对象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三、

三、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统一领导,西宁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非国有企业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级管理。

(七)四区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四区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离退休费用的发放。

2、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和缴费登记制度,并负责档案记载和其他有关工作;

3、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4、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审定;

5、稽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

(八)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所属管理服务费,由同级财政核发。

(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大通地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

四、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

(十)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1、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月50元缴纳,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

2、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正常运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调整。

3、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十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十二)为了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统筹第一个月起,预提一个月的周转金。

五、

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区、县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记录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事项,并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28元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18元划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数额相应降低;

3、上述两项利息收入。

(十五)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六)职工因参军、上学、辞职、失业、除名或其它原因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以保留,再次就业的,其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十七)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和挪作它用。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内属个人缴费储存额的结余部分,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金中按规定标准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十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后余额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或低收入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资金。

(十九)原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统筹的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部分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纳的归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六、

六、基金的支付与结算

(二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每人每月150元拨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今后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和基金积累的增多。逐步实行全额支付。

(二十一)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金100%支付。

(二十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缴费人员;

4、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十三)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含利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龄以其退休时上年度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发给2个月基本养老金,一次付清。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的帐户积累储存额(含利息)一次付清。 以上均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结算,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缴费年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拨付结算表》等有关报表,经审核后,由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通过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转入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非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十五)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每月15日前,按各单位离退休费用数额通过银行将基本养老基金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发放。

(二十六)区、县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扣拨付统筹基金(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具体手续按宁劳险字(91)第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十七)用人单位离通休人员发生变化时,按月填报《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调整月报表》,经区、县社会保险机构的审核后,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

七、

七、基金管理

(二十八)西宁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从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每年收缴的非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8%作为市级统筹的调剂金,以调剂各区、县之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差别。

(二十九)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节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八、

八、其它规定

(三十)1998年1月以后因病或非工致残提前退休的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养老金,至职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方可由区、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三十一)本办法实施前,职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退休退职费用的,不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

(三十二)由于破产、兼并等原因,职工买断工龄的,不再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从缴纳之日起,可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

(三十三)区、县以下原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

(三十四)职工在本区、县统筹范围内未跨企业性质流动时只办理职工转移手续,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养老保险金;职工异地或跨企业性质流动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其个人帐户中累计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十五)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应作好移交工作,积累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和结余的基本养老基金包括利息及有关帐、证、卡一并移交。

(三十六)本试行办法由西宁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试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试行办法不符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6篇: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局颁布日期:1995-12-12

文号:黑劳发[1995]216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省农场总局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政发[1995]74号),现制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险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政发[1995]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职工;

(二)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

(四)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六)城镇自由职业者;

(七)驻我省军队所属企业及其无军藉职工;

(八)国营农垦系统企业及其职工;

(九)驻我省中直企业及其职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除外)。

第三条企业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它收入不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及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其中4%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及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收缴,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以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一个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按月代为扣缴。

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在清算财产时,要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向其它企业分流时,应按等同比例分流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接收的,需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10至15年的退休费用及其它保险福利费用。

第七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八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九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划转的部分;

(三)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转的部分;

(四)利息收入部分。

上述

(一)、

(二)两项合计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

第十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记载,每年结算一次,并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定期向企业和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的存款利率,根据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不低于银行一年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减半计息。具体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必须同步进行。对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暂不记载,待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职工在本市、县区域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职工在省内跨市、县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划转。

职工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转移。

第十四条暂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企业后,从调入企业领取工资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入前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实行个人缴费的职工调入企业后,调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费额全部转入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及自由职业者出国定居,凭出国护照和有关证明办理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还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到个人帐户的部分,转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出国定居,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由国内亲属凭有效证明按月代领养老金。

第十六条职工与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仍予保留,不间断计息。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储存

额(含利息),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转到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时,由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八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不准提前支取。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原固定职工按黑政办发[1993]65号文件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后,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但职工在离退休前死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二十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应当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

(四)本办法实施的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以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的不予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5年(包括缴费年限),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退职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退职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支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本办法实施3年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1.职工退休时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换算比例再乘以视缴费年限。换算比例为2.3%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本省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换算比例(2.3%)×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实施后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增发比例在0.8%至1.8%之间。具体增发比例由各地测算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第二十五条在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少数职工按第二十四条

(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第二十四条

(三)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可按第二十四条

(三)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至80%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比例和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当年退休人员不调整。

第二十七条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其退休、退职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可实行个人帐户完全积累模式。职工退休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可一次性或按月发给本人。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收缴、管理和支付。

第三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保险者所有,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三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所获收益全部并入基金。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按养老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劳动部门与财政部协商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八条职工与企业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时,可向企业所在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并按日处以应缴金额1%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基金。

第四十条离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或在关人员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多领、冒领金额外,情节严重的要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的罚款,罚款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政府或上级机关责领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或直接责任者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擅自动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随意减缓或增加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随意减发或增发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

(五)贪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的。

第四十二条对从事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职工,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兑现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增加的档案工资额,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7篇: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申报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申报职工养老保险

江西省出台相关参保实施方案

2011年08月12日09:11 手机看新闻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我省制定相关了《实施方案》。

参保对象须具备三个条件

根据《实施方案》,凡同时具备三种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方式按年龄分三种

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需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以及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参保人按规定缴费达到年龄后,可从退休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有两种参保方式。首先,可以按照未满年龄的参保者补缴费用(参照上一段),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 1

养老保险费,之后便可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职工可向所在企业提出参保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需要提醒参保人的是,在申报时须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三、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章娜 宁利娟)

第18篇: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指南1.27[全文]

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一、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有哪些?

(一)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二)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及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长期在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转为工人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享受退职的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定期生活费。

二、申请办理退休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1、参保人员申请退休,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

(一)申请工作

1、参保人员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职工应在男55周岁、女45周岁到龄月份的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

3、

6、

9、12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向区退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于未在男55周岁、女45周岁到龄时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的参保人员,可以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之前的任何一个月提出申请,但退休待遇从批准的次月执行。

2、用人单位或区退休经办机构在收到职工本人的申请后,应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填写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3、公示无疑义的,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在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

3、

6、

9、12月)、灵活就业人员由区经办机构在到龄前一个月进行申请并领取回执,并在领取回执的次月的10个工作日后至受理处领取审核结果。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

(1)按规定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档案;

(2)《南京市参保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审表》; (3)《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 (4)个人书面申请; (5)需补充的其他原始材料。

2、档案装订质量审核

第19篇:国务院1991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九、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现已由人民保险公

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一、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第20篇:宜昌市夷陵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63号令

宜昌市夷陵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63号令 [] 收藏 转发至天涯微博

悬赏点数 10 1个回答

匿名提问 2009-01-06 14:14:10宜昌市夷陵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63号令

回答

yaoshangcun1 2009-01-06 14:16:53

(一)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对象:

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固定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由职业者;

4、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5、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程序:

1、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和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对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当地个人缴费窗口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目前尚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对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公布若干个缴费档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应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半年、或一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不能跨年度缴费。

(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即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缴费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将其纳入当地养老保险扩面范围。

(八)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即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1、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有关问题

(一)补缴的范围和对象:

1、尚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已参保单位中尚未参保的职工。

(二)补缴的办法:

1、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应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筹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按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5%的比例进行补缴;当地实行统筹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时间,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费率进行补缴。

2、国家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招收的原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未参保的,应从被批准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以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费率进行补缴。对于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规定共同补缴后,计算为缴费年限。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在原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也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以现参保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费率进行补缴。对于其当地实行统帐户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单位适当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在统帐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可按上述办法补缴其参加工作之日至参保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关于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人员的补缴办法:

一是在原单位已参保职工流动到未参保单位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或接续手续后,从进入新单位之月开始按上述办法补缴。

二是在原单位未参保职工流动到未参保单位的,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时开始补缴;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补缴。

三是从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开始按上述办法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岗位职责.doc》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岗位职责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公司工作总结企业文化建设章程规章制度公司文案公司简介岗位职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