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案例

2020-03-04 01:47: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两券商被动包销

Wind数据统计,2008年以来出现大额包销的有三家,分别为伟星股份、合加资源和浦东建设,而宏源证券和海通证券为上述三家公司的增发余额包销10465.5万股,合计支付价款11.71亿元。

浦东建设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增发,发行价格为10.64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2亿股。作为浦东建设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在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下,包销了9213.78万股,占比高达76.78%,占公司总股数的26.63%。海通证券一度坐上浦东建设第一大股东的交椅。不过海通其后以高于增发价减持了部分浦东建设股份,获得一些收益。

宏源证券今年以来在增发承销中包销了2次。2008年7月1日,合加资源以14.9元的价格公开增发3000万股,但最终有效申购不足,以宏源证券为首的承销团耗资超过1.8亿元,包销了合加资源1217.4万股的剩余股份,占合加资源本次增发总股本的40.58%。而今年初,在伟星股份公开增发时,宏源证券也曾以每股26.85元的价格接下伟星股份32.5万股股份,并为此支付了873.54万元的价款。

【证券包销合同案例】证券公司履行包销合同后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某证券公司(下称证券公司)

被告:某轻工业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被告:某油脂化学厂(下称化学厂)

1992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发文正式批准,被告供销公司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年息9.027%,期限一年,时间从1992年5月30日至1993年5月30日,由证券公司包销,双方签订了包销合同,包销合同由化学厂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证券公司按期将6000万元人民币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将融资债券对外销售。合同期满后,供销公司没有兑付全部本金,利息部分只付了27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6334.32万元。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到期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供销公司与原告证券公司签订的关于融资债券协议书,经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供销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定偿付到期的全部本息,违反了上述《条例》第8条关于“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

收回本金”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供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书约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10%.被告化学厂担保合同意思表示明确,担保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点评】

这是一起融资债券纠纷案。正确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分清证券公司和供销公司的法律关系,实际上,证券公司和供销公司间存在紧密相联的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证券包销法律关系。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以销售为目的,将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全部或部分购进再行销售,或在销售期限届满时将其承销未售出的证券自行认购。

在证券包销法律关系中,证券发行人有权要求承销商支付全部或部分证券价款,有义务允许承销商赚取销售差价收入或向其支付报酬;承销商有义务支付价款购进证券并再行向公众投资者销售,有权利赚取购进与销出的差价收入。本案证券公司按包销合同规定将融资债券6000万元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履行了包销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是因证券公司持有供销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具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一种债务凭证,债券的持有者为债权人,债券发行者为债务人。本案证券公司履行了其与供销公司间的包销合同后,持有了供销公司发行的债券,自然

证券公司就成了供销公司的债权人,在债券到期时,证券公司有权要求供销公司还本付息,如果逾其不还,供销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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