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法 副本

2020-03-02 09:37: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驰名商标的保护 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公众熟知的,享有较高声誉、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普通商标一般知名度较小。驰名商标依照其知名的空间范围,可分为世界驰名、全国驰名。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不论是否注册都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定,普通商标不经认定,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除法律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外)。 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4个: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3条第1款) 特别注意: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保护。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3条第2款)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5年为除斥期间)(41条) 特别注意:该规定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及对恶意抢注等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无期间限制。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实施条例53条)(体现是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关联)

特别注意: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的商品、服务,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以上四条正是对这种“超范围”保护的最好诠释。 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的申请: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异议的裁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1)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给予注册;

(2)异议成立,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不予注册。

核准注册 (1)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a.初审后公告3个月内,期满无异议的; b.有异议,但(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2)凡予以核准注册的,要予以公告。 (3)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日期是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应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经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程序经过上述的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 五个阶段,商标权产生。 注册商标的期限、转让、许可使用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续展:

1.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

3.第2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4.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46条) 5.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实施条例47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 转让 1.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39条)

2.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实施条例25条)

3.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

4.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条25条) 5.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实施条25条) 6.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9条)注册商标的转让、移转、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40条) 1.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

3.双方对外的义务: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此义务);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40条)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包括:普通许可使用合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证明商标的定义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国际纯羊毛标(WOOLMARK)。证明商标还有真皮标志、碘盐标志、星级标志等。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控制组织应当允许。 证明商标的特点有:

(1)证明商标标识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可以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表示,如“纯新羊毛”、“绿色食品”,但普通商标却禁止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表示。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往往是一致的。 (3)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而普通商标是否允许他人使用,由注册人自行决定。

(4)证明商标不具有普通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因此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时一般还使用普通商标,如“恒源祥”羊毛制品、“乐百氏”饮料。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侵权及其纠纷解决) 善意侵权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56条第3款)---构成侵权,但不赔偿 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实施条例第49条) 商标侵权的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行政处理

四、诉讼解决或司法救济 行政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亲情案件进行查处。 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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