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 模拟法庭稿子

2020-03-02 10:20: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步了。少年朋友们他们往往相信“一人胆小、两人胆大、三人什么都不怕”的信条,重“感情”、讲“义气”,崇尚“为哥们儿两肋插刀”,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遇事不能冷静思考,行动不计后果,胆大妄为,往往犯罪时,先“动手”后“动脑”,自我控制能力差。只要一人提议,不分善恶,共同响应。到头来不光害了自己还害了他人,害了整个家庭。下面请看一则事例:

1、事件回放及旁白:(学生表演事件经过)前旁白:2004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王春良在对陈中拳打脚踢中,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00元的手机抢走,随后王春良打的逃离现场。

后旁白:王春良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今天本庭将公开审理此案。

2、模拟法庭开始

3、教师提问

(1)模拟法庭审理案件的简易程序有几个阶段? (2)王春良的行为是触犯了《刑法》或是《民法》? (3)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有那些?

(4)王春良犯了什么罪?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5)起诉书是哪个机关写的?

4、教师总结

1 同学们:王春良的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肯定存在的,我奉劝那些还在“玩火”的青年朋友们,该醒醒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你们还年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头脑“死机”,就干出让自己后悔一辈的事。亡羊补牢,未时晚已。(结合身边的事情举例)

四、附:(模拟法庭审理案件剧本)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①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②、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④、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

2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中,1988年5月出生,今年16岁,XX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家住XX镇。我有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王春良,男,1986年1月出生,18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门市XX镇,无业。我没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王春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告:2004年10月10日收到。

主审法官: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今天,福州市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昊、刘英英、吴章英三人组成,由审判员张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苏金凤担任法庭记录;受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秋霞出庭支持公诉;福州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玲出庭为被告人王春良辩护。依据法律法定,被害人陈中到庭参加诉讼。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154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4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陈述。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进行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履行控审职能,询问被告人。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榕15号)

被告人王春良,男,18岁,汉族,初中文化,福州市XX镇人,无业,住福州市XX镇。因涉嫌抢劫并致人伤害于200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福州市公安局于9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2004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在建新镇环城路遇到曾经与自己发生过口角的同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陈中正在用手机打电话,产生了抢夺陈中手机的想法,王春良走到陈中身边,先问陈要20元钱,陈说自己只有5元钱,被告人张春良说:“你还不识相啊!”王春良踢了陈中一脚又说:“你把手机给我算了”。陈中说手机是他爸爸的,不能给。王春良说:“你小子真不识相,不要命了是不是?”随后对陈中拳打脚踢,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00元的手机抢走,威胁陈中说:“你回家就说手机丢了,多一句话我要你小子的命。”随后王春良逃离现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5 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春良在作案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秋霞

二0 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2004年9月11日晚9点左右,我骑摩托车从XX镇环城路回家时,听到路边有人打电话的声音,仔细一看是上次与我吵过架的陈中,想出口气,就停下车向他提出了要20元钱的要求,陈中说他只有5元钱,我就向他要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拿走了他的手机,就回家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春良,2004年9月11日晚,你去了哪儿?和谁在一起?

被告人:那天晚上我在XX镇上玩了一会就回家了。 公诉人:9点左右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9点左右我正在回家的路上。 公诉人:你对陈中做了什么?抢走了什么?

6 被告人:我从他要20元钱,他只有5元钱,我要他的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抢走了他的一部手机。

公诉人:后来,你们又去了哪儿? 被告人:我抢了手机就回家了。 公诉人:你抢的手机现在在哪里? 被告人:我抢的手机被公安局收走了。 公诉人: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问被告。

被告辩护人:案发当日你有没有喝酒? 被告人:我没有喝酒。

被告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夺陈中的手机并殴打他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 被告辩护人: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的陈述如有遗漏,可以补充陈述。 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

7 公诉人:这里有陈中被抢收的手机,现场综合勘查综合图;陈中被打伤后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证明;抢劫时王春良所骑的摩托车的照片;对王春良的询问记录。(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辩护人:被告放弃举证。

审判长:经法庭对上呈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没有。 原告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作辩论发言。

公诉人:从刚才被告人的陈述及记录中,可以肯定的说,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 被告人王春良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殴打,造成受

8 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或原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原告辩护人: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陈中实施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构成了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告王春良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或被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被告或委托代理人:王春良虽然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但王春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还了所抢的手机,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王春良在实施抢劫时年龄刚刚够18岁,年级尚轻,也应该从轻处罚。

原告辩护人:我为同意被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的伤害,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罪过责任,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没有。

9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如果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小恩小怨而一时冲动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在这次事件中我有一定的责任。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指控证据确凿,罪责过错,已经明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春良抢劫伤害案的指控成立。

(四)、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77条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将被告人王春良押回候审室候审。 现在宣布休庭。 (五分钟后) 书记员:请坐好

10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一案,经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现在当庭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通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春良致受害人陈中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两案合并,判处被告人王春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昊

审判员: 吴章英

11 审判员: 吴巧斌

书记员:

苏金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 日

审判长:退„„

被 告:审判长,我有一个请求,我想见我母亲最后一面? 审判长:可以 《少年犯》音乐起

(被告母子见面并抱头痛哭) 审判长: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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