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2020-03-03 06:33: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湖市管行处字(2017)14号

当事人:刘建云,性别:男,民族:藏族,籍贯:刚察县泉吉乡新泉村,身份证号码:632224198610091710,联系电话:15597492656。

2017年8月17日,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鸟岛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依法在泉吉乡刘建云所经营的“泉吉乡新鲜蔬菜瓜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刘建云有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此,执法检查人员制作了《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于2017年8月17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经主管办案机构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办案机构指定由周泽加主办、郭红霞协办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刘建云于2016年1月份从泉吉乡汇泉平价超市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半斤香调料35袋(共计280元),2016年5月份再次从泉吉乡汇泉平价超市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进鸡蛋拉面25袋(共计150元);以每罐4元的价格购进鹌鹑蛋罐头20罐(共计80元);以每袋3.5元的价格购进甘青面片50袋(共计175元)。进货后当事人以每袋10元价格销售半斤香调料10袋;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鸡蛋拉面7袋;以每罐6元的价格销售鹌鹑蛋罐头4罐;以每袋5元的价格销售甘青面片12袋。执法人员根据该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认定鸡蛋拉面于2017年2月16日过期;甘青面片于2017年4月15日过期;鹌鹑蛋罐头于2017年2月10日过期;半斤香调料于2017年6月6日过期。除2017年8月17日被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鸟岛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已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其余食品在未过期之前均已销售,过期后当事人仍准备销售这批食品,但由于过期没人购买,当事人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2017年8月17日对当事人刘建云所经营的“泉吉乡新鲜蔬菜瓜果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8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画押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7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湖市管告字(2017)第14号,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但我局在调查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我知道自己错了,从中我吸取了教训,希望能从轻处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认真听取和复核。

并进行了采纳,现已调查终结。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

(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在被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后,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有悔改表现。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自由裁量权指导实施意见》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结果,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

(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蛋拉面18袋、鹌鹑蛋罐头16罐、甘青面片38袋、半斤香调料25袋;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西宁市建行北大街支行(账户: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账号:6300151373705020353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青海湖景区职工大会主持词

青海省青海湖景区生态旅游项目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青海湖

青海湖攻略

青海湖导游词

青海湖导游词

青海湖导游词

青海湖考察报告

青海湖观后感

《青海湖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doc》
青海湖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