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2020-03-03 10:09: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工发„2007‟137号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

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

栅栏管理办法

1.总则

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国务院令第430号)、铁道部•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运函„2007‟517号)、•关于印发†铁路安全防护隐患整改通知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铁公安„2007‟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

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需设置栅栏进行封闭。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 2 — 2.3 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备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线路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区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修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和安全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接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帐。

3.职责分工

3.1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栅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路局分管安全副局长任组长,分管工务副局长、总会计师、公安局长任副组长,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电务处、车辆处、机务处、计统处、劳卫处、

— 3 — 财务处、公安局、综治办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由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为主任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治安处),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

领导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栅栏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对下阶段工作作出部署。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2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既有线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度的制定。

3.3路局公安局是栅栏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巡防力量,制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提速线路按每公里2-3人组建线路巡防队伍。

3.4路局计统处、财务处、劳卫处负责安排栅栏新建、更改、大修和维修费用计划,落实公安部门聘用巡防人员及购置必要装备等费用,落实设备管理单位维修定员和维修费。

3.5路局综合治理、护路部门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配合铁路部门参与巡线护路,加强对铁路沿线栅栏的保护工作。

3.6 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栅栏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或发出•铁路安全防护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3.7有关工务(桥工)段、车务段、直属站是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其中工务(桥工)段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外栅栏设备管理,车务段、直属站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内栅栏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 4 — (1)对栅栏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一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明确1-2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配备必要交通工具及器材设备,对存有的栅栏缺口等隐患问题按时限要求及时整治,确保防护功能有效,符合标准要求。

(2)及时整治立交积水及其他影响栅栏稳定的设备病害。 (3)建立栅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状态评定。根据设备状态及时提报更改、大修和综合维修计划。

3.8 各铁路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是栅栏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栅栏的日常保护。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巡防工作。发现栅栏缺失、损坏等,立即派人看守并及时通知栅栏设备管理单位限时修复。

(2)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对栅栏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出•治安安全隐患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上报路局(栅栏办)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对破坏、毁损、翻(钻)越栅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4)加强巡防队伍管理,建立巡更打卡制度,确保巡护勤务制度落到实处。

— 5 — (5)每月牵头召开辖区范围内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协调解决栅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6)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对栅栏进行动态安全管理。 4.栅栏门(通道)管理

4.1 工务(桥工)、电务、车务、供电、车辆、维管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专用通道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及属地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4.2 各类通道必须设门加锁,并标有“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字样的警示标牌,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站内通道由车站协调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4.3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栅栏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与属地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和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24小时昼夜看守。作业后立即恢复原状,并与有关(协议)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4 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拆除栅栏,落实专人临时看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同时向属地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等有关单位备案。抢修(险)结束后,由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恢复,所需费用列入抢修费。

5.责任考核

— 6 — 5.1 栅栏管理情况,列入站段考核,实行月度检查,季度考核制度。路局有关部门每月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结合巡线,定期不定期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或发生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罚和考核:

5.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责任单位12小时内整改;逾期不改的,按铁道部•铁路安全防护隐患整改通知书使用管理规定‣、•上海铁路局治安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及处罚办法‣予以经济处罚:

(1)栅栏接口过大,或栅栏底部与地面间隙大于10CM,或封闭不严,或栅栏破损等未在接报后12小时内修复的;

(2)站内线、牵出线、专用线、段管线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栅栏,或未安门上锁,或未落实专人看守的;

(3)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墙缺口未能及时修补,或未按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围墙缺口看守的;

(4)未按规定封闭站场出入通道,或未对作业预留通道设门加锁、悬挂警示标牌,或未落实专人管理的;

(5)沿线立交桥涵等积水、路材路料封堵等,造成行人车辆无法通行的;

(6)施工开口未按规定上锁,或未落实专人实行24小时昼夜看守的;

(7)其他足以造成闲杂人员进入线路的隐患问题。 5.1.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 7 —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1)故意破坏、毁损栅栏设备的;

(2)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置作业通道、开口施工的;

(3)作业、施工通道看护人员擅自离(脱)岗的; (4)作业、施工等铁路工作人员翻(钻)越栅栏出入线路,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5)未按规定着装进入线路施工、作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6)其他违反栅栏设备管理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

5.1.3凡有下列隐患问题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在季度路外安全考核中扣分,列入站段季度、年度考核。扣分除按路局•关于公布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07‟272号)文规定外,增加如下A类隐患问题:

(1)栅栏接口过大,或栅栏底部与地面间隙大于10CM,或封闭不严,或栅栏破损等未在接报后12小时内修复的;

(2)站内线、牵出线、专用线、段管线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栅栏,或未安门上锁,或未落实专人看守的;

(3)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墙缺口未能及时修补,或未按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围墙缺口看守的;

(4)未按规定封闭站场出入通道,或未对作业预留通道设— 8 — 门加锁、悬挂警示标牌,或未落实专人管理的;

(5)沿线立交桥涵等积水、路材路料封堵等,造成行人车辆无法通行的;

(6)作业、施工通道看护人员擅自离(脱)岗的。 5.1.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和处罚外,同时中断责任单位安全成绩。

(1)提速区段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门和栅栏设备,或因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

(2)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置作业通道、开口施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

(3)未对作业预留通道、施工开口设门加锁,或落实专人24小时看护,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

5.2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安监、公安部门认定;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由公安部门认定。事故和案(事)件发生在进站信号机内的(包括旅客下车未出站沿线进入区间的),考核相关车务段或直属站;发生在区间内的,考核所属工务(桥工)段。下列情况引发的事故和案(事)件考核界定:

(1)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置作业通道、施工开口,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

— 9 — 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考核擅自设置、开口单位。

(2)未对作业预留通道、施工开口设门加锁,或落实专人24小时看护,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考核通道、开口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的,考核属地管理单位;

(3)不能判明原因的,列入属地责任单位考核。 5.3因治安问题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进行考核。

5.4有关栅栏管理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栅栏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5.5对在栅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6.附则

6.1加快铁路沿线绿化建设工作,积极为铁路防护栅栏建设林带保护屏障。

6.2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路堑上的道路以及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设置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防护桩、防护网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6.3 本办法由路局栅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10 — 6.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电报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工务

安全

防护

办法

通知

-- 抄送: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各铁路办事处、工程指挥部,路局机关各部门,上铁公安局。

--

— 11 —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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