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20-03-03 15:04: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上海铁路局 上铁建函〔2008〕659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安全持续稳定,现将《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 1 —

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控过程”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转,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营业线行车安全。

第四条

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2 —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39号)要求,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范围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机制,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有效控制施工惯性事故,实现施工安全稳定控制的奋斗目标。 即:

1.无责任因公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 2.无责任一般安全B类及以上安全事故; 3.无机械设备大事故; 4.无责任施工火灾、风灾事故;

5.无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 6.隧道无涌水、突泥、坍塌重大事故。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目标: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具体包括: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

— 3 — 人的不安全行为基于生理、心理、环境、行为几个方面而产生:生理、先天身心缺陷;社会环境、企业管理上的缺陷;后天的心理缺陷,视、听、嗅、味、触等感官能量分配上的差异;行为失误。

在物的因素运动轨迹中,在生产过程各阶段都可能产生不安全状态:设计上的缺陷,如用材不当,强度计算错误、结构完整性差、采用方法不适应围岩性质等;制造、工艺流程上的缺陷;维修保养上的缺陷,降低了可靠性;使用上的缺陷;作业场所环境上的缺陷。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控制目标,实现安全的全面、全过程、全员、全方位、全天候控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九条

为建立全覆盖、立体化、高可靠的施工安全组织保证体系,构建安全屏障工程,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逐级责任制,成立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主管建设副局长

副组长:协管建设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

— 4 — 组

员:路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合资公司总经理、各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路局建设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内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 组

员: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

安全质量部是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各职能部门,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 5 —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2.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3.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 6 — 作他用。

6.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9.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10.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

— 7 — 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6.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 8 — 事项。

7.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和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8.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9.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 9 — 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4.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 10 — 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7.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1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

— 11 —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8)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9)隧道工程; (10)铺轨、架梁工程; (11)营业线工程;

(12)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12 —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5.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6.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8.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0.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1.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 13 — 22.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23.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2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6.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14 — 2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准确把握合同管理中有关安全质量责任。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和协议(包括项目管理机构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组织签订的工程分包、设备租赁、材料运输、构配件加工、劳务合同等),合同主体合法,不允许与无资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合法,不允许合同承发包与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准确界定合同安全质量责任,不允许出现无效合同。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要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开工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 15 —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机构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安全检查制度。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分级管理、分级控制,确定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 16 — 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9.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项目管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1.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12.“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委会工作制度。安委会为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最高机构。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组织、决策、指挥、协调工作。

(1)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工作会议,时间为次季(年)首月10日前召开。由项目管理机构安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及委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各施工、监理单位安委会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副职。与会人员因事不能出席或换人参加,要经主持人同意。遇有重大安全事项,可随时由安委会主任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 17 — (2)安委会工作会议的基本程序:安委会办公室提前7天发出会议通知,有关部门提报议题,经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核确定后,提交安委会研究。

(3)安委会工作会议的基本内容: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汇报上季(年)度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各类事故的定性定责情况,对各施工、监理单位检查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奖惩建议;指定相关成员对上次安委会工作会议布置的任务、要求完成情况反馈信息,汇报本部门安全工作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副主任发表意见;主任代表安委会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及相应的措施要求,协调解决有关事宜,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期限和安全标准。

2.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季度例会,每季第一月上旬召开,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结上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布置当季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制定重点工程安全控制措施,研究决定上季安全评比和考核事宜。

(2)安全工作月度例会,每月上旬召开,指挥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准备书面月度安全总结)。总结上月安全情况,对下阶段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现场安全工作会,每半月召开一次, 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指挥部派员参加。分析、预测安全情— 18 — 况,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3.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重点隧道、大跨度桥梁、深厚软基和岩溶处理工程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局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必要时,项目管理机构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实施。

4.安全检查整改制度。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控制”和“五定、三统

一、一负责”的要求,确定各层次的重点管理范围,明确检查频次(时间)、检查工点、检查内容,并建立个人检查台帐。

5.安全保证体系分析评估制度。项目管理机构指挥长要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评估安全保证体系运转状况,提出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计划、控制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审批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各工种和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使用制度、机械使用、维修、检查、验收制度、

— 19 — 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流程见附件

第五章 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77号文)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必须达标。开展因人而宜、因项目而宜、因不同阶段而宜的施工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现场检查能力。强化对一线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加强对劳务工的施工安全培训,并必须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客运专线和投资大于50亿元(含)普通铁路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具有— 20 — 较为丰富的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经验,具有高级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应具有本部门主要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担任过相应的职务。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至少有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机构要设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安质部的人员数量、高级职称人员数量、现场安全员的数量,现场作业人员的资格都要达到规定的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 21 —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配置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必须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较高。并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更换主要监理人员,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对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教育,确保所有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组织开展有关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使管理人员具备法规要求的能力。组织参建单位人员进行法规和上级管理机构要求的各项安全培训。对参建单位总— 22 — 监、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工人进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施工和变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规程和岗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有书面教育和口头教育等形式,除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有经常性教育、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教育、赶工加班教育、夜间作业教育、纠正违章教育等。

第三十二条

参加我局铁路工程建设的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各方技术、质量、监理和管理人员等,应经过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既有线施工的安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路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安全现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以下

— 23 — 八项施工安全管理控制重点:

1.隧道及爆破施工安全;

2.桥梁跨越公路、铁路、江河施工安全; 3.箱梁移动模架制梁,运输、架设安全; 4.营业线施工安全; 5.高空作业施工安全; 6.大型施工机具及特种设备; 7.火工品及危险品保管使用安全 8.防洪、防台安全。

各参建单位应重点关注这八项施工安全重点和关键,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章和设计规范,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根据不同的地质状况、不同的施工条件、不同的气候变化,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单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汛期等各种条件下的安全工作预案。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和铁道部有关技术规范;科学有序地组织各项工作,建立正常生产秩序;适时总结积累设计、施工经验,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缩短施工工期,降低建设成本;为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营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技术管理的连续性。技术管理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做好工程测量、设计文件审核、施工— 24 — 技术调查、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指导书、技术资料管理、工程试验和检验、工程施工技术总结及竣工验收、编制竣工文件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资料及台帐管理。参建单位做好相应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阶段设计文件、标准设计图纸、有关协议纪要、现场调查、临时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变更设计、图纸会审、交底会议纪要、试验和检验资料、测量测试资料、施工记录、质量评审资料、施工技术总结,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工程例会记录、质保措施及创优规划以及设计施工规范、规则、标准、手册、科技成果及情况资料,专题技术总结及有关参考图书。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生产责任状(包括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签订的责任状)、安全各类文件、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十八条

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活动管理。施工现场统一规划,合理布置,“五牌一图”齐备;环境整洁,堆料整齐,各种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等齐全;各种管线安装规范,整齐划一;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标牌、上岗证等),统一佩戴安全帽;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证照齐全,并制定安全使用保证措施。施工有序,作业流程顺畅,并做好施工现场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

— 25 — 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全预防措施)。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目标,程序,机构,职责、制度、资源配置,措施,检查评价,奖惩等。对某些特殊情况应考虑:

1.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制定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2.对高处作业、隧道施工等专业性强的作业,应制定单项安全技术规程,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合格检查。

第四十条

安全交底管理。

1.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单位向监理、施工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设计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请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专题技术交底,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与该项工程有关的单位和施工人员参加,以便掌握该项工程施工的具体方法、特殊要求和技术措施。及时形成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总工程师主持,内容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工期进度要求及重难— 26 — 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四新”成果特殊规定等。施工单位应做好对施工工点和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凡下发的各种技术交底资料,交接双方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必须对资料登记编号。凡因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手续不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按不同的岗位责任予以经济处罚,重大事故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未经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十一条

危险源管理。开工前,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和确定,准确及时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有效的控制。危险源的确定一般考虑因素有:容易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爆破、洪水、塌方、高边坡、滑坡危害等;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和潜在危险性大。危险源一经确定,就必须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及时传达到施工作业区的每位工作人员,并设置危险源安全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危险源区域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安全动态,危险源若发生变化,尤其是升级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身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危险源的撤离和销号必须在确定无安全隐患时才能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管理机构项目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

— 27 — 安全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四十三条

安全评估管理。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上海铁路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 28 —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项目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现场特种设备及大型机具管理。施工单位建立专门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其管理台帐。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检验检测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资质证明材料备案。特种设备按规定登记并具有登记标志。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记录完整。特种设备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检测、维修,未超过检验有效期使用。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管理。建立危险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危险物品危库、储存符合标准,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库房安全设备设施良好有效,发放要符合要求。仓库整洁无杂物及可燃物,所有物品有标签并在货架上排列整齐,所有容器为密闭状态,安全标志明显设置合理,标明最大库容量。 所有产品/物品容器

— 29 — 标注清楚、正确、存放在适合的容器内,正确控制并安全处理空容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具有合法专业资质,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识。

第四十六条

监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要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由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考评。

监理的现场安全管理内容:

1.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包括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的实施细则或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施工监理目标及措施,并将安全生产控制要点分解到专业,形成控制网络。

2.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并由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开工。

3.在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巡视、定期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总监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 30 — 4.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技术资料归档。

第四十七条

安全检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性、专业性、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项目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级人员的个人检查记录本,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的工程、安质两个部门的全体人员和监理总监建立个人检查台帐,把上海局的“8554”延伸到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到现场。要建立各级检查记录本,各级检查下现场都应该在这个本子上留下痕迹。

第四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危险源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由安质部牵头,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参加,分专业负责,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的风险薄弱点,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

1.应急预案编制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应急预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规范、路局文件。

2.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应急机构及职责,预防预警(风险分析和预警报告),应急预案响应(包括响应标准、响应行动),应急处理方案、专项应急预案,通信等信息保障,应急的材料机具等

— 31 — 物资保障,信息报送等。

第四十九条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法规和合同要求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和专项安全方案,确保施工组织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和现场要求投入必要的安全措施费用。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依法做好施工项目的安全规划和各项安全设计,确保安全资金合理投入安全生产,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营业线施工管理。落实部、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路局要求建立六个层次的安全保证体系,按照“四不、五负责”(“四不”即施工方案不经过路局签认审批不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不施工,施工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施工,把关人员不到位不施工;“五负责”即:干部现场把关负责纪律,路局机关专业负责纪律,设备管理单位看守纪律,开通24小时后设备接管纪律,开通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留守纪律)、十个卡控关键(营业线施工组织方案制定、计划审批、调度命令发布、安全措施落实、准备工作检查、现场组织监控、领导干部把关、质量验收、列车放行、应急预案等)的标准进行现场管理与控制。— 32 — 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可控。

第七章

安全文明工地

第五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活动(可结合其他达标内容统筹安排),以此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行为和广大职工的作业标准化,实现施工管理由传统型向科学型的转变,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转变,促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和社会形象。

第五十二条

文明施工达标的主要内容: 1.道路

(1)工地临时道路按批准的施组施工,临时单车道根据施工需要设置会车道;

(2)施工通道无明显坑洼,不得在通道上堆放杂物。 2.混凝土拌和站

(1)粗细骨料堆场地面进行硬面化,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不同的原材料分级堆放和明确的标识;

(2)水泥按品种、强度等级分批堆垛,堆垛高度不大于1.5米、架离地面0.2米以上;

(3)露天临时堆放水泥做到上盖下垫。 3.材料堆放

— 33 — (1)施工材料分类堆放整齐并标识; (2)工完料尽、场地清。 4.现场防火

(1)防火措施、制度齐全; (2)配备必须的有效灭火器材。 5.现场宣传

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平面图)及创优精品样板工程醒目,并整齐规范化。

6.现场围栏

(1)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高于1.8米; (2)围栏材料坚固、稳定、美观; (3)围栏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7.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有人看守; (2)施工现场人员佩带工作卡和上岗证。 8.施工现场

(1)工地地面平整,道路畅通; (2)有排水设施,排水畅通;

(3)工地无大量积水,建筑垃圾及时清除; (4)温暖季节绿化布置;

— 34 — (5)各种管线按规划统一布置; (6)各种机具保养整洁; (7)隧道施工粉尘、尾气不超标。 9.保健急救

(1)有保健医药箱和经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 (2)开展卫生防病教育,有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 第五十三条

现场安全管理达标的主要内容 1.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到位; 2.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职责上墙; 3.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

5.“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创建目标纳入项目部责任指标考核; 6.按要求配足专职安全员;

7.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上级批准且施工方案中有安全技术措施;

8.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交底并签字;

9.坚持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内容全、有记录;“四员一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检查有记录且有签字;

— 35 — 11.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如期完成;

12.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防护达标的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戴安全帽规范;

2.安全网按技术标准搭设,安全网规格、材质符合要求;安全网取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

3.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4.距地面2m以上的作业处所临边防护;高处作业统—规定的信号、旗语、口哨等与地面联系;

5.上、下交叉作业处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6.现场深坑、沟、井等危险场所设置昼夜明显警戒标志和防护措施;

7.既有线作业按技术标准设置旗、牌、灯防护; 8.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购置、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9.夜间作业,施工现场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五十五条

施工用电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标准、有门、有锁、有防雨设施;

2.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标记清晰;

3.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器、保护器,电箱内设隔离开关;

— 36 — 4.“一机—闸、一箱一漏”原则,熔丝规格符合标准; 5.照明线、动力线架设高度符合要求、穿过通道穿管埋地; 6.临时敷设电线路没有挂在钢筋、模板、脚手架上;电动机具、电源线不随地拖拉:停止使用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和开关及时拆除;

7.照明专用回路漏电保护;

8.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不低于2.4m,室外灯具距地面不低于3米;

9.潮湿作业或隧道开挖面及衬砌台车作业区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10.现场手持作业灯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低压电线路不使用裸导线;

11.7.5千瓦以上电机采用减压起动方式,且加过载保护装置;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不小于规定;

12.检修电器设备时执行停电作业、开关把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警示牌;

13.现场安装变压器设防护栏,门加锁,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接近”警示牌;有专用灭火器及高压安全用具;

14.专用保护零线设置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混接;

15.配电线路不老化、无破皮,线路过道防护;

— 37 — 16.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有地极阻值遥测记录,电工巡视维修记录真实。

第五十六条

施工机具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电刨、电锯、木工及钢筋机械等机具传动部分有防护罩,室外电机有防尘防雨罩,机具安装验收手续全;

2.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防护,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切断电源;

3.手持电动工具:保护接零接地,漏电保护;机械安装后验收合格手续齐全;

4.电焊机: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超过规定、穿管保护;电源使用自动开关;焊把线接头不超过3处且绝缘老化;防雨罩且良好保护接零、接地,焊把绝缘好;

5.搅拌机:安装平稳,保护接地接零,保险挂钩;检修拌和机人员进入搅拌筒内,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专人监护;料斗拌和中升起时,料斗下无人工作和行走,清理上料坑时,料斗采用链条挂扣牢;操作手柄保险装置;防雨棚和作业台安全;料斗保险挂钩且挂钩使用;传动部位防护罩,作业平台稳固;

6.翻斗车:无违章行车,不载人,司机持证上岗;翻斗车制动装置灵敏;

7.潜水泵:保护接零;安装漏电保护器;

— 38 — 8.气瓶: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的;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距明火不小于10米且隔离措施;乙炔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的,有防震圈和防护帽的;气瓶存放符合要求;

9.打桩机;取得准用证,安装后验收合格;超高限位装置;打桩作业有方案;打桩操作不违反操作规程;

10.使用振捣器的工作人员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

第五十七条

脚手架施工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脚手架搭设有施工方案且能指导施工;

2.脚手架高度不超过规范规定,有设计计算书并经审批; 3.每10延长米木脚手架立杆埋地;

4.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5.按规定设置剪刀撑,脚手板铺满,无探头板; 6.脚手板搭设前交底,搭设完毕办理验收手续;

7.脚手架荷载不超过规定,施工荷载堆放均匀,有积雪、杂物及时清理;

8.作业层下有措施防护;防护严密;杆件直径、型钢规格及材质符合要求;

9.安装脚手架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安装脚手架人员经专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基坑支护施工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基坑施工支护方案能指导施工;

— 39 — 2.基坑深度超过5米专项支护设计,支护设计及方案经上级审批,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临边防护;

3.基坑施工设有效排水措施,施工机械进场经验收; 4.按规定程度挖土或超挖的,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5.深度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有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6.基坑内作业人员有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 7.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符合要求;

8.挖土机作业时,无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 9.按规定对相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及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10.光线不足设置足够照明;

第五十九条

模板施工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经审批;

2.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经设计计算; 4.模板上施工荷载不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均匀; 5.各种模板存放整齐、过高等符合安全要求;

6.高2米以上作业处所有可靠立足点、走道垫板稳固; 7.支拆模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面孔洞及临边防护、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

8.模板拆除前经拆模批准、模板拆除前有混凝土强度报告、— 40 — 拆除区域设置警戒线且专人监护、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及模板工程经过验收手续;

第六十条

起重吊装施工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起重吊装作业经上级审批;

2.起重机取得准用证,安装后检验合格; 3.起重扒杆设计计算经审批; 4.缆风绳安全系数不小于3.5倍; 5.司机、指挥持证上岗; 6.高处作业信号传递明确; 7.被吊物体重量不明不吊装; 8.无超载作业情况; 9.每次作业前经试吊试验; 10.结构吊装有防坠落措施;

11.作业人员系安全带且安全带牢固悬挂点,人员上下专设爬梯、斜道,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有可靠立足点;

12.作业平台脚手板铺满; 13.物件堆放不超过规定高度; 14.起重吊装作业警戒标志清晰; 15.起重工、电焊工安全操持证上岗。 第六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施工作业前施工组织设计、防护措施及具体作业计划取得

— 41 — 路局审核批准,并与相关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2.需要封锁区间或限制行车速度的施工项目,施工前办理要点手续;

3.各级营业线施工负责人现场指挥;

4.按规定配齐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人员,防护信号(含灯旗牌)符合要求;

5.收工前,施工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列车放行条件,作业人员及时撤至限界外安全地点待避;

6.利用既有线区间卸车经行车调度批准,严格按规定时间进入区间作业和退回车站;

7.在既有线设置施工临时道口,向铁路局办理申请手续;施工临时道口配齐铺面、防护标志、设施并设专人看守、清扫;使用完毕立即拆除;

8.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并办理手续使用轻型车辆;使用单轨小车按规定安排专人随时显示停车手信号和按规定进行防护;在自动闭塞和有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时,使用养路机具、万能道尺、撬棍绝缘装置良好;

9.在既有线区间或站场路肩、线下挖沟埋缆、进行必要的加固;

10.新增桥涵墩台挖基、涵渠接长、桥涵顶进等作业,按施工方案进行防护,并进行必要的加固和看守,工地备齐应急抢修物— 42 — 资;

11.邻近既有线进行爆破作业前,按规定办理要点手续并设置防护;

12.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施工“四员一长”人员经专门培训上岗;

13.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第六十二条

隧道施工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在洞口或附近适当场所,设置急救材料储备库,库中有足够的支撑材料、防火、防水、防毒器材和各种适用工具;

2.开挖钻眼人员到达工作面前,专人检查支撑、顶板及两帮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不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3.工作面岩石破碎及时支护; 4.无关人员和机具撤离开始装炮;

5.爆破后通风排烟或相距时间不少于15分钟、专人检查有无哑炮及残余炸药、雷管;

6.爆破工不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进行炸药加工;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人员没有穿着化纤衣服;爆破工作业带手电进洞;

7.两个作业面相距余留八倍循环进尺(最少不得少于15米)时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警告标志;

8.洞内运输(有轨、无轨)无人料混装;

— 43 — 9.洞内运输线路专人养护、维修;

10.不将炸药雷管存放在洞内或辅助导坑内;

11.施工期间安排专人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修整加固;

12.发现已锚区段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立即采取措施,发现测量数据突变、异常、特别是喷层有异常裂缝时,现场负责人在1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3.洞内衬砌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专人监护;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及时停机并切断电源、风源;

14.专人管理隧道施工用通风机;

15.含有瓦斯的隧道采取安全防爆措施,制定相关紧急处理预案;隧道内瓦斯浓度达1%时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6.对软岩及不良地质隧道施工,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撑、早衬砌、先支护等小循环施工方法,对围岩加强监控量测;发现有塌方迹象时,在危险地段设明显标志,派专人监护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六十三条

火工品安全达标的主要内容

1.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的人员,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不发生火工品发生被盗、非生产使用、被内部人员带出工地,流入社会等;

— 44 — 3.正常渠道购进火工品;

4.火工品仓库和储存室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即储存使用;

5.建立火工品装卸、运输、领退、保管、销售、销毁、丢失处理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6.长途运输火工品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或短途运输前,事先与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7.爆破作业人员有培训作业证作业;

8.隧道施工(瓦斯隧道)爆破,按照规定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第八章

安全过程控制

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上岗;所有新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把好安全生产“六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 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 45 — 第六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都要建立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制,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按照路局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分级包保项目,落实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1.工程分级

工程等级按工程规模及工程特点分为三个等级。

(1)Ⅰ级工程包括:工程规模大,对全线施工进度具有决定性影响,技术难度突出、被列为全线控制工程的项目。

(2)Ⅱ级工程包括:工程规模较大,对全线施工进度起重要控制作用,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被列为全线重点工程的项目。

(3)Ⅲ级工程包括:除Ⅰ、Ⅱ级的其它工程。

2.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在每项重(难)点工程开工前要明确的分管包保负责人、分管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明确施工方案和变更设计的审查和责任,明确日常检查的频次、内容,明确定期考核和工作的要求,并建立每项重(难)点工程动态管理档案。

3.路局建设处对全局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工责任包保,及时掌握重(难)点工程的动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十六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及路局有关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按施工等级严格执行安全把关制度。

— 46 —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严密科学的年度施工防洪预案,报送路局及相关单位审定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重点隧道、大跨度桥梁、深厚软基和岩溶处理工程等),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局级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必要时项目管理机构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实施。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8.重点隧道工程。除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

— 47 — 断层、软弱围岩、浅埋偏压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外,长(特大)隧道,穿越水库、村庄、交通通道等重要结构物等隧道工程。

第六十九条 专家论证审查的组织

1.专家论证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局集团公司)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十条

安全巡视检查 (一)安全巡视检查制度

1.路局建设处组织对全局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和整改要求,现场督促落实,并及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2.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建立施工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检查记录》。

(二)安全巡视检查频率

1.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分管领导每月对全线控制工程和难点工程现场巡视检查不少于1次;工程部或安质部负责人— 48 — 每月对全线控制工程和重(难)点工程现场巡视检查不少于1次;专业工程师对所分管的施工范围巡视检查不少于2次;项目管理机构每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的全覆盖联合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

2.设计单位:设计配合人员每月对所分管范围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不少于1次。

3.监理单位:总监对本标段安全巡视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副总监对所分管范围安全巡视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总监或副总监对本标段重点工程和控制工程安全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安全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巡查。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对管段全线徒步安全巡视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对管内的控制工程和重点工程安全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工程部长或安质部长对本单位全部施工项目安全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全程徒步检查,工班长、安全员、质检员每天不少于1次安全巡查。

(三)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填写

1.项目管理机构各级检查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情况填写至铁路工程检查记录本,施工、监理单位也必须建立专门的《建设工程检查记录》,并及时填写。

2.安全检查现场登记,记录本要求在每一座隧道、桥梁现场、作业工区、项目分部各放置一本。各级检查人员在检查完毕后,

— 49 — 必须在现场认真填写登记记录本。

3.各级人员的检查登记必须由证明人另行签名确认,处理意见须有对检查问题的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四)安全巡视检查结果处理

1.各级巡视检查人员对现场安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提出,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2.各级巡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通报被检查单位领导,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进行彻底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实行闭环管理。 (五)安全隐患整改验收

1.施工单位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百分百整改并在施工日志进行记录,监理要对整改情况逐条进行验收并进行记录,每月20日前将上月安全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汇总后由监理上报项目管理机构。

2.明确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整改期限,检查发现安全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在当日整改完毕。受客观条件及工序要求限制,不影响结构实体质量和安全的,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2天内报监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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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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