薏米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

2020-03-03 06:31: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

“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薏米生产、经营,提高薏米质量,维护和提高“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沙薏米”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营者属于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

发展技术协会,商标权属于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

后,均可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福建省仙游县行政区域内(东经117°48'-118°36',北纬25°48'-26°24')的4个乡镇,即龙华镇、大济镇、鲤南镇和赖店镇。仙游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20℃,年日照1935.5小时,年太阳辐射总量4622.6MJ/m2,热量可满足农作物一年两熟的生长需要。年降水量1300-2300㎜,无霜期230-340天,大气中的负氧离子丰富,空气新鲜。境内以丘陵为主,盆地、河谷错杂其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农业生态环境,其自然条件适宜金沙薏米的生长。

第六条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薏米的特定品质腹沟深,

粒园,含固形物多,煮熟时汤浓。一是颖果腹沟深,粒园,含固形物多;二是具

有“糯、甘、稠”的品质特性;三是富含薏苡脂、薏苡素、薏苡仁多糖,药性强;四是营养丰富。含蛋白质16.2%,脂肪4.6%,糖类79.2%,及磷、钾、钙、维生

素E等多种微量元素。一般在7月中下旬即大暑前后5天播种,小雪后3-4天

收割,株高1.2-1.5米。分蘖力强达11支以上,穗位高约65cm,着穗节数5-6

节,单穗总粒数约100粒,结实率86%,百粒重10.2g左右;具有颖壳薄、粒大、盈满、色白、质地纯厚,抗病、抗倒伏、耐旱的特征。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金沙薏米”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仙游县金

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后,在2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

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无偿使用“中国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

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

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

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

2、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

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

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

3、“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

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是“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薏米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薏米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

术协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为保证“金沙薏米”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

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

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

权等行为发生,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

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非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

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

标的,或者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在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时违反本规则,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

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必要

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由仙游县金沙

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

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

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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