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相关条款

2020-03-01 20:19: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身故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主险) 残疾

烧烫伤

1.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2.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的。

3.烧烫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烧烫伤。

平安境外旅游附加险主要有:

1.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主险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金。

2.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3.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A款):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二)遗体/骨灰送返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

(五)亲属慰问探访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

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

(六)紧急搜救

(七)出国完整旅游信息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八)电话医疗咨询

(九)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十)协助安排就医

(十一)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

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

偿责任

(十二)翻译援助服务

(十三)法律援助服务

(十四)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十五)安排保释事宜

(十六)介绍大使馆

(十七)安排紧急口讯、文件递送

4.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不包括数据本身。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托运行李中的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图章、文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动物、植物或食物,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的遗失或损坏——这些不赔!

(一)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以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

(二)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10%

5.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6.附加旅程延误保险: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7.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8.附加旅程缩短保险(A款):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发生保险事件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旅行、必须返回常住地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该次旅行实际已支付但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不含旅行社额外收取的手续费)。

(一)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二)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或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需进行医疗运送、送返或根据医生建议须立即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罹患严重疾病且根据医生的建议必须立即住院治疗,或遭受具有生命危险的严重意外伤害。

(四)被保险人在境内的住宅或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或他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被保险人必须立即返回家中处理相关事宜。“严重的财产损失”是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2/3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五)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突发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或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暴动。

3.自然灾害。

4.突发传染病。

9.附加延期逗留保险: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发生保险事件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如期返程并在旅行目的地延期逗留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额外交通费用或住宿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已事先预订了返程票和住宿。

(一)被保险人或与其随行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主治医生

和保险人的授权医生一致诊断认为必须在境外接受住院治疗的。

(二)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旅行目的地发生下列事件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暴动。

3.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

4.突发传染病。

10.附加旅程取消保险: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内,如果发生

保险事件之一,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已经支付且无法追回的旅费,以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为限,前提条件是:

(一)被保险人预定旅程时不能预见保险事件的发生;

(二)该保险事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本次旅行;

(三)在此情况下,若要求被保险人完成旅程是不合理的

11.附加个人责任保险: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包括诉讼等法律费用)

12.附加住院津贴保险: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日给付金额乘以合理住院日数向被保险人支付住院津贴,总赔偿的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数为限。

13.附加家庭财产保险(A款):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

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

沉。

本保险承保下列财产:

(一)房屋装修。

(二)家用电器。

(三)家具。

(四)服装、床上用品。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数 据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 或其他运输工具。

(五)移动电话(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 (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 备(或称掌上电脑、PDA)。

(六)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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